永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永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www.hnmbedu.cn 发表时间:2008年10月7日 来源:湖南民办教育网 |
第一条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和《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市的决定》,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项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湘府阅〔2004〕63号《关于我省民办教育发展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每年分别设立50万元和20万元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应随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二条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 由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设立。 第三条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专款专用 第四条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资助民办学校发展,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民办学校年检评估、评审;民办教育工作者调研、考察;召开会议。 第五条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由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预算支出指标,并拨付款项到指定的市教育局专项帐户,市教育局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使用。 第六条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由市教育局将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接受有关单位的审计和检查。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永州市教育局 2008年8月26日 |
责任编辑:陈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