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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11-04 00:00 【字体: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www.hnedu.cn   发表时间:2008年10月10日 13:30  来源:湖南民办教育网(www.hnmbedu.co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作出以下决定。

一、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1、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是民办事业单位,是我市教育事业新的增长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政府要大力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利用社会资本,依法办学和向教育投资,通过市场机制,努力把民办教育做大、做强,增强参与教育市场竞争的能力和水平。

2、总体要求: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社会参与,创新办学形式,培植优质资源,优化政策、管理和服务环境,推进公民办学校的平等竞争、平等招生、平等办学、平等待遇,实现民办教育的数量再扩张、质量再提高、结构再优化,形成公民办学校相互学习、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到2010年,民办学校在校生占全市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有较大提高,形成一批规模大、质量高、特色鲜明、社会声誉好的省、市级示范学校,民办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二、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

3、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要重点鼓励、扶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特别是要重点引导、支持民间资本举办中、高等职业教育。在教育区域结构布局中,只要达到基本办学条件,优先批准兴办民办职业教育特别是中、高等职业教育。各地要积极鼓励,大力发展各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

4、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民办普通高中要走内涵发展的路子。鼓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举办学前、高中阶段及民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三、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5、实行统一规划。各地要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县、市()政府实施的教育资助和奖励工程必须把民办学校纳入统一规划,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

6、优惠土地使用。民办学校的建设用地享受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供给方面也享受同类公办学校的政策待遇。

7、减免有关税费。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对向民办学校进行捐赠的法人或自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8、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县、市()财政都需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资助和奖励为发展民办教育做出贡献的集体及个人,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9、灵活自主地决定学校性质和用人制度。民办学校内部实行民营化的人事制度、自收自支的财务制度。民办学校可面向社会自主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教职工,教职员工档案有市、县(区)教育部门管理。

四、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10、合理流动教师。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公办学校教师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支持公办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有序流动。根据民办学校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选派教师到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支教。选派教师要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被选派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支教的教师身份岗位不变,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工资由民办学校发放,时间为12年,期满后可回原单位工作亦可继续留在民办学校工作。民办学校教师也可以参加公办学校的公开招聘,一经录用在民办学校的,工龄、教龄可连续计算。

11、维护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职工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评选先进、教育科研、教龄和工龄计算、名师名校长津贴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对待;民办学校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乘车优惠、评选先进、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12、全员参加社会保险。民办学校及教师要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凡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中具有高级技师职称的教职工,经批准,可自主选择参加事业养老保险或企业养老保险,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职工和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辅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还要按照规定搞好民办学校教师医疗保险工作。

五、依法保护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权

13、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民办学校在本地区的招生提供平等待遇和有效服务,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乱收费。要正确指导和尊重学生填报志愿,对要求就读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学生和要求就读公办学校的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上要一视同仁。民办学校可以按生均成本确定培养费和住宿费标准,学历教育的学校报物价部门会同学校审批机关审批,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报物价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的经费主要由学校用于办学。

六、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组织管理

14、改进服务方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积极开展民办学校的人员培训、教师引进、业务指导、政策和人才市场信息发布等服务工作。各级政府和县、市()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民办学校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工作合力。

15、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中介服务体系和社会信用制度。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民办教育中介机构和协会,开展民办教育咨询、评估、审计、代理服务等,提高社会化组织程度,强化行业自律协调作用。逐步建立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和管理等民办学校信用评价机构和管理制度。

16、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制订和完善评估方案,定期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开展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民办学校不得随意转让、变更法人,确需变更,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对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直到取消办学资格。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财务、校产等管理,实行年检制度。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17、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随意进入民办学校检查。各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必须实行一站式服务,不得政出多门、一部门多证。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的财产和教学场所,严禁强行要求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在县、市()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投诉中心,负责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投诉并依法依纪予以查处。充分发挥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的作用,监督国家和市有关发展民办教育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18、强化工作措施。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物价、税务、国土、建设、劳动保障、人事、工商、公安、民政、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做好职责内的服务工作,切实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要加强民办学校党、团、工会、学生会等组织建设,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19、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协调制度。县、市()要建立民办教育协会,协调解决发展民办教育的问题,县、市()政府要督促、检查民办教育有关法规、政策的落实情况。并且制定和完善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确保国家和省、市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民办教育快速和健康发展。

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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