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和《长沙市民办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和 《长沙市民办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
www.hnmbedu.cn 发表时间:2008-9-8 来源:湖南民办教育网 【字体:大 中 小】 |
各区、县(市)教育局: 为了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争取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科学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我局特制订了《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和《长沙市民办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一: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 附件二:长沙市民办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民办学校 办法 标准 通知 报:湖南省教育厅、长沙市政府办公厅 送: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局机关内部处室,区、县(市)教育局 长沙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5年7月11日印发 附件一: 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
设 立 申 办 (一)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申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教育培训学校者,向区、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区、县(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者,在市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在县(市)内向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者,向市政府申请(每周二在市政务中心受理),由省教育厅审批。 (二)申办学校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名称,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湖南”等字样。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办学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证明材料。 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或两个以上(含两个)法人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和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 (8)、章程修改程序。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分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分步提交下列材料。 第一步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三)1、2、3、4材料。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二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和(三)5、6、7、8材料。 (五)申办设置专业技术性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和安全影响大的教育专业和培训项目的学校,还应提交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评 议 审 批 (六)受理。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办学材料并经验收合格后为受理。 (七)初审。审批机关对举办者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办学现场进行实地考察。 (八)评议。教育机构设立评议组成员审阅申办材料,考察办学现场,形成集体评议意见后,填写《民办学校设置评议意见书》。 (九)审批。审批机关作出是否批准设立(同意筹设)民办学校的书面决定。 (十)颁证。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依 法 登 记 (十一)登记。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进行登记。 附件二:
长沙市民办学前教育、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例。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一、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 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2、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幼儿园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二)园舍、设备 1、举办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庭院作园舍,园址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幼儿园。 2、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园舍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3、租借园舍及场所的须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租期在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要有切实可行的自建园舍计划及必要的资金准备;租用和借用公办幼儿园舍,需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并逐步创造条件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5、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所,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6、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儿童单人床及床上用品,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符合安全、卫生、教育的要求。 7、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其中,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8、园舍无危房;自然采光较好,照明达标;无污染、无强噪声;周边安全、文明,治安情况良好;水、电、路畅通。 (三)资金 园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幼儿园办学启动资金,在乡镇不少于30万元,在城市不少于50万元,并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1、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 2、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 3、有幼儿园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 (六)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保育、幼儿教育、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1、园长、副园长应具有一定政治、业务素质,懂得教育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2年以上的幼教工作经历,并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身体健康,能主持幼儿园日常工作,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 2、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并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3、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4、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5、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七)幼儿园规模:按年龄分为大、中、小三个班以上。乡镇不少于50人,城市不少于90人,具有较稳定的生源。 (八)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实施保育和教育。 二、民办小学设置标准 举办民办普通小学,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 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2、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二)校舍、设备 1、必须自有固定、独立的校园、校舍。举办者须具有该校园的土地使用权和校舍的房产产权。生均占地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上;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在5.5平方米以上。 2、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有200米环形、4×80米直跑道操场。 3、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有医务室和卫生设施,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食堂、宿舍,食堂面积人均0.5平方米以上。 4、校舍无危房,且符合其他各项安全要求;自然采光较好,照明达标;无污染、无强噪声;周边安全、文明,治安情况良好;水、电、路畅通。 5、除有比较规范的教室外,还应有音乐室、自然实验室、电脑室、语音室、体育器材室、图书阅览室、少先队室。教学仪器达到省Ⅱ类标准。音、美、劳、体器材设备按省Ⅱ类配备。 6、生均图书20册以上,阅览室有报纸15种、杂志50种以上。教师工具书、参考书、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三)资金 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普通小学办学启动资金,在乡镇不得少于150万元,在城市不少于300万元,并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1、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 2、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 3、有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 (六)有明确的招生对象及相对稳定的生源,并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办学规模城市不少于300人,乡镇不少于200人。 (七)有政策法制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懂教学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事业心强的一定人数的专职领导班子。其中正、副校长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小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能主持学校日常工作,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 (八)有数量足够、结构合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的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九)有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三、民办初级中学设置标准 举办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 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2、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二)校舍、设备 1、必须自有固定、独立的校园、校舍。举办者须具有该校园的土地使用权及校舍的房产产权。生均占地面积在23平方米以上;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在9.5平方米以上。 2、有学生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有250米环形、6×100米直跑道。 3、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有医务室和卫生设施,有满足师生就餐、住宿需要的食堂、宿舍,食堂面积人均0.5平方米以上。 4、校舍无危房,且符合其他各项安全要求;自然采光较好,照明达标;无污染、无强噪声;周边安全、文明,治安情况良好;水、电、路畅通。 5、除有比较规范的教室外,还应有比较规范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有电脑室、语音室、图书室、美术室、档案室、劳技室,教学仪器达到省Ⅱ类标准以上,电教设备基本达到省Ⅱ类标准,音、美、劳、体器材按国家全日制中学Ⅱ类标准配备,体育器材达到省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的Ⅱ类标准。 6、生均图书20册以上,阅览室有报纸15种、杂志50种以上。教师工具书、参考书、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三)资金 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普通初中办学启动资金,在城市不少于400万元,在乡镇不得少于200万元,并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1、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 3、有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 (六)有政策法制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懂教学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事业心强的一定人数的专职领导班子。其中正、副校长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中学一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主持学校日常工作,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 (七)有与办学规模、层次相适应的教职工队伍。教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八)办学规模城市不得少于300人,乡镇不得少于200人,班额不超过56人。 (九)有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四、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标准 举办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 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2、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二)校舍、设备 1、必须自有固定、独立的校园、校舍。举办者须具有该校园的土地使用权及校舍的房产产权。生均占地面积在26平方米以上;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要达到班有教室,校有图书馆、阅览室、仪器室、实验室、计算机室、语音室等;生活用房方面,要有满足师生就餐、住宿等需要的食堂、宿舍、澡堂,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医务室和卫生设施。 2、校舍无危房,且符合其他各项安全要求;自然采光较好,照明达标;有一定的绿化面积;无污染、无强噪声;周边安全、文明,治安情况较好;水、电、路畅通。 3、有供学生开展体育活动的场地和器械。有300米环形、8×100米的直跑道操场,有篮球场、排球场和田径运动所必需的场地及设施。 4、教学仪器达到省Ⅱ类标准以上,电教设备基本达到省Ⅱ类标准。音、美、劳、体器材按原国家教委全日制中学Ⅱ类标准配备,体育器材能满足师生体育活动需要。 5、学校藏书生均20册以上,阅览室有报纸15种、杂志50种以上。教师工具书、参考书、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三)资金 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普通高中办学启动资金,在城市不少于500万元,在乡镇不得少于300万元,并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1、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 3、有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 (六)有政策法制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懂教学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事业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其中正、副校长和教导主任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学一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高中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身体健康,能主持学校日常工作,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 (七)有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八)办学规模城市不得少于500人,乡镇不得少于300人。 (九)有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五、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举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 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2、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二)校舍、设备 1、必须自有固定、独立的校园、校舍。举办者须具有该校园的土地使用权及校舍的房产产权。校园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2万平方米,农村学校不少于3.3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1.5万平方米,农村学校不少于1万平方米。校舍无危房,且符合其他安全要求。 2、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3、学校有固定教室;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能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4、学校图书生均不少于20册,阅览室有报纸15种、杂志50种以上。 5、逐步具备能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6、申办学校的专业对办学条件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要满足专业要求的条件。 7、学校要有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师生食宿条件。 (三)资金 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300万元,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1、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 3、有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五)校长必须符合任职条件,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具备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学一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主持学校日常工作,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 (六)有与办学规模、开设专业相适应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其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七)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在校学生数城市学校不少于500人,农村学校不少于300人。 (八)有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举办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 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2、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二)校舍、设备 1、有与办学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的,符合各项安全要求的校舍,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租赁校舍的租期在2年以上;租赁公办中、小学校舍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备和场所,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三)资金 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启动资金一般不得少于30万元,还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1、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 3、有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 (六)有明确的招生对象及相对稳定的生源,办学规模不少于3个班。 (七)教育培训机构的校长和教学副校长须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教育规律、教学业务,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 (八)有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财务人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条件。 |
责任编辑:陈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