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2006〕21号 (2006年9月30日)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基本途径,事关全局,事关长远。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党组)要站在党的事业全局的高度,以清醒的头脑和战略的眼光,充分认识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不断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使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再上新台阶。 2.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大力推进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在培训规模和数量上有新的突破,在培训质量和效益上有明显提高,为全面建设小康湖南、加快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3.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是:(1)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3)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4)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5)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二、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责任制 4.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建设,充分发挥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作用。继续坚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省、市州、县市区分级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 5.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省委组织部履行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的职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落实中央下达的调训任务,组织实施省委管理的干部、省委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地厅级后备干部和全省组织系统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下达省直机关处级干部的调训计划。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比照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职责,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6.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省委宣传部指导干部的理论学习,检查督促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的学习,负责宣传文化系统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省委统战部负责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民族宗教界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统一战线代表人物和统战系统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省直属机关工委负责省直机关副处级以下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省委教育工委负责高等学校处级以下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省人事厅负责指导协调部分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省经委和省国资委负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省发改委负责干部教育培训重大项目的立项。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政策,并提供经费保障。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均应履行好所担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有业务指导职责,指导本系统开展以专业知识为主的教育培训工作。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党委领导下,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分工配合,比照省直有关部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7.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三、加大培训力度,落实全员培训任务 8.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全体干部都是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是干部教育培训的重点对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和其他培训。 9.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每5年应当参加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中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脱产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2个月。厅局级中共党员后备干部应当参加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县处级中共党员后备干部应当参加市州委党校、市州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的学习,厅局级、县处级非中共党员后备干部应当参加省、市州社会主义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的学习。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未完成培训的,经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应当及时进行补训,试用的领导干部要延长试用期直至完成补训。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党委组织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举办论坛和开展远程教育、网络教育等手段,探索制定学时学分制的具体实施办法。 10.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培训规划,实行点名调训办法。省委组织部点名调训省委管理的干部、省委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和地厅级后备干部。市州、县市区委组织部比照省委组织部的做法,点名调训相关干部。干部所在单位应统筹安排被抽调干部的工作,不折不扣地完成送训任务。被抽调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安排,按要求参加培训。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11.实行部门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审批制度。为维护干部调训工作的正常秩序,避免多头调训、重复调训,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领导干部参加部门业务培训,必须事先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组织调训。未经审核同意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可以拒绝送训。培训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报送培训总结。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对部门业务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四、创新培训内容与方法,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12.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培训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教育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文化素养和技能培训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重点加强科学素养、人文素养、社会道德、心理健康等内容的教育培训。 13.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学习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多种培训方式,确保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的落实,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全面提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需求,定期公布教育培训项目和课程,供干部自主选学;要通过多样化的教学形式,引导干部培养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技能,自觉将所学理论与工作实践相结合,提高创新能力。干部所在单位要鼓励干部结合个人发展和履职要求,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14.不断探索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的教学方法。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提高能力为核心,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现代培训手段,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15.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建设。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和地方特色的教材体系。教材建设由省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编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本着“少而精”、“管用”的原则,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加强教材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五、整合培训资源,构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新体系 16.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我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构建以党校、行政学院及干部学院为主体,以其他培训机构为补充,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 17.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要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教育培训的主要对象是省委管理、省委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地厅级后备干部、省直机关部分处级领导干部和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的专职教师,承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的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省直属机关党校教育培训的主要对象是省直机关副处级以下干部。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培训的主要对象是经济管理部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领导干部及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省社会主义学院教育培训的主要对象是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民族宗教界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统一战线代表人物和统战系统领导干部。部门和行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主要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干部的业务培训。市州、县市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培训的主要对象比照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培训的范围确定。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省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18.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可以受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承担干部教育培训项目。 19.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提高、优化、完善、共享”的要求,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资源整合。对具有相对优势、办学能力与条件较好、有发展前途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予以重点扶持;对办学特色不够鲜明、办学规模比较小的教育培训机构,要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对不具备办学能力或布局、结构不合理的教育培训机构,要进行重组和调整。市辖区的区委党校、区行政学校可以合并到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其干部教育培训任务转给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 20.探索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省委组织部负责制定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干部教育培训的准入标准和实施办法。社会培训机构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并获得资质认可证书以后,方能承接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积极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培训者整体素质 21.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应、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通过承担研究课题、挂职锻炼、社会调查、学术交流、专业进修等方式,提高专职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学骨干和学术带头人的业务水平。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实行课题招标、竞争上岗制度。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估体系,加强对教师的考核和管理。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定期对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聘任,评聘分开。 22.加强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建设。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与专职教师一起共同承担教学任务,实现师资联聘、动态管理、资源共享。 七、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23.进一步加大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投入力度。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主要包括干部所在单位的教育培训经费、干部教育重要培训项目专项经费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经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应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列入计划的主体班,所需培训费用全部由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安排到同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24.积极拓宽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渠道,鼓励和支持热心于干部教育事业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资助干部教育培训。 25.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地方财力,整合资源,加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重点加大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基础设施和办学设备的投入。 八、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水平 26.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干部教育培训实行“三结合”的考核制度,即坚持分级与分类、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坚持述学、评学和考学相结合,坚持培训与干部的上岗、考核、提拔、任用相结合。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严格对在校学员的管理和学习情况的考核,建立和完善学员管理和考核的规章制度。逐步推行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完善干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制度,增强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和自我约束力。 27.实行干部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干部教育培训的基本情况和考核结果,将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学员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等材料及时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各级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前,应当审核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基本情况和考核结果,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提出暂缓研究或者及时补训的意见。 28.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省委组织部负责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促进培训机构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切实改进工作。 九、严肃纪律,加强对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管理 29.加强对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纪律约束。干部要严格遵守组织调训制度,按照规定接受教育培训。干部因工作、家庭、健康等原因,不能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不能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适时进行补训。干部不存在影响参加教育培训的身体、工作原因或非人力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又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而不参加教育培训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30.严格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的纪律约束。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当实现从干部到普通学员的身份转变、从岗位工作到学习培训的转变、从家庭生活到学校集体生活的转变,自觉遵守教育培训机构的学员管理、教学组织、考试考核等方面的制度,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准参加不正当娱乐活动,不准借培训之名外出观光旅游,不准请客送礼,不准公款吃喝,不准收受红包礼金,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31.切实加强对学员的教育和管理。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入学前要与学员谈话并提出要求,培训结束后要及时听取学员培训情况汇报。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强化入学教育,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实行学员管理责任制。不准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以考察、学习、参观、举办活动等方式,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确需组织异地教学的,必须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不准学员单位或下属单位人员给学员送钱送物、宴请学员。违反这些规定的,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