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外资项目专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教发〔2008〕63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外资项目
专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我省教育外资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教育外资项目专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湖南省教育外资项目专项配套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教育外资项目专项配套资金的管理,保证外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外资项目专项配套资金使用范围:原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还本付息;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经费配套、还本付息周转金;境外捐赠项目的奖励。
第二章 资金安排依据和开支范围
第三条 原世界银行贷款项目
(一)安排依据:根据年度还本付息计划。
(二)开支范围:用于省教育厅直属院校原世行贷款项目的还本付息。
第四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一)安排依据:专项配套资金根据各项目院校的贷款额度和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情况进行安排;还本付息周转金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设定。
(二)开支范围:专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贷款项目基建部分配套、设备采购部分配套、人员培训部分配套以及项目管理经费等;周转金主要用于贷款项目还本付息资金的周转。
第五条 境外捐赠项目
(一)安排依据:根据对捐赠项目的评审结果进行奖励。
(二)开支范围:主要用于获奖捐赠项目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包括添置和更换课桌椅、教学仪器设备,校园的绿化和美化等。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建立奖惩制度。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及专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综合评定年度专项配套资金额度,对项目执行得好的项目单位予以倾斜。
第七条 各项目专项配套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挤占、挪用、滞留专项配套资金或用于奖励个人,要切实加强专项配套资金管理。
第八条 要建立项目管理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对各县市区专项配套资金的管理实施监督。省属项目高校和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年末将专项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发生挤占、挪用、滞留专项配套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视情节严重,减拨或停拨下年度专项配套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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