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裁判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裁判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裁判员队伍建设,保证全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公正有序进行,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本着“培养、规范、发展、服务”的基本思路,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成立“裁判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由该委员会组织实施本办法,省级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各项目赛会组委会及其相关机构具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建立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裁判员资源库,凡支持、关心学校体育事业,热心学生体育竞赛活动,服从本办法的管理,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开、有序”的基本原则上,均可申请担任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裁判工作。凡受聘进入裁判员资源库的人员,由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建立“个人档案”,其名单在“湖南学校体育健康网”公布。 第四条 省级各项目学生体育竞赛活动所需的技术官员、裁判长、骨干裁判员从“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裁判员资源库”中选调。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裁判员,是经本人应聘、单位推荐,获得省学生体育协会聘任书的“学生体育竞赛活动骨干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 )。各项目赛会聘请的辅助裁判员,在赛会期间接受本办法相关条款的管理。 第六条 凡持有效二级裁判员证书者,可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武术、健美操和定向越野共10个项目中选择一项申请参加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裁判工作,具备二个以上项目裁判员证书的另可兼任一项。 第二章 申请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裁判员申请条件: (一) 具备二级及以上资格且持有效裁判员证书者; (二) 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应聘者年龄60岁以下,一、二级裁判员申请者年龄50岁以下,个别一级以上优秀裁判员年龄不受限制; (三) 身体健康,且具备能胜任申请项目裁判工作所需专项身体素质; (四) 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踏实,无违纪违法处分记录。 第八条 裁判员申请基本程序: (一) 裁判员由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综合提名,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本地区范围内人员,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本单位人员; (二) 申请人填写“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裁判员申请登记表”,另附裁判员等级证书、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三) 推荐单位签署意见,报省学生体育协会秘书处; (四) 省学生体育协会审查后,报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审定,由省学生体育协会发给“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裁判员聘书”。 第三章 受聘裁判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受聘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被选调参加省、全国、世界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裁判工作; (二) 获得学生体育竞赛活动信息与技术资料; (三) 对本办法组织实施机构的工作有监督权; (四) 对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五) 对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裁判,有申诉的权利; (六) 对本办法裁判员工作评价有评议、知情、陈述权和获得荣誉权利; (七) 接受竞赛组织机构表彰、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十条 受聘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熟悉比赛规程及赛会相关规定; (三)参加裁判员学习培训; (四)自觉主动参入裁判组工作,团结互助,认真完成指派的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并公正、客观作出评价; (六)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完成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裁判员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 第十一条 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 “裁判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 (一)“裁判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由具有国际级、国家级和有五年以上一级裁判员资格,且进入“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裁判员资源库” 的人员组成,原则上本办法所列各单项竞赛项目各占3-5人。 (二)“裁判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人员由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秘书处在“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裁判员资源库”中指定,经报湖南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审定后开展工作;“裁判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人员每四年调整一次,其工作在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秘书处的统筹领导下进行。 (三)“裁判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能: 1、制定各项目裁判员培养规划、年度培训学习计划; 2、负责省级学生体育竞赛活动技术官员、裁判长、骨干裁判员的抽调提名工作; 3、负责省级学生体育竞赛活动中裁判员技术评价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评价工作; 4、负责处理有关对裁判工作的投诉; 5、负责提名裁判员参加全国、世界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工作。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裁判员任期为四年,符合条件且本人自愿、推荐同意的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三条 依据每年裁判员参加培训学习、学生体育竞赛现场执法和执行本工作办法的情况,对裁判员实行积分评定制度,每年综合评定一次。具体评定办法与内容指标由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裁判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制定。 评定工作由省级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各项目赛会组织委员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及裁判组分别初评,报“裁判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省级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裁判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轮流制,每年各单项常规比赛的技术官员、裁判长、骨干裁判员由“裁判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从“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裁判员资源库”中提名,经报省学生体育协会秘书处同意后下发选调聘书。 第十五条 裁判员收到选调参加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工作通知,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应,不回应亦不请假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六条 裁判员在执行工作中应自觉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裁判员守则》,带头遵守赛会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裁判员应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及时掌握最新业务信息,不断提高自身裁判业务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极积创造条件晋升裁判员等级。 第十八条 裁判员在执行工作中应充分运用业务技能引导、调控参赛人员和观众遵守赛会秩序,维护优良的竞赛氛围。裁判员应树立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把安全工作落实到本职工作的每一环节中,遇到安全事故,应挺身而出,维持秩序,排除险情,保护学生运动员。 第十九条 裁判员参加学生体育竞赛活动执法实行回避制度。从抵达赛区开始,自觉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遇所属单位运动队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学生运动员参赛,要主动申请回避,不参加临场裁判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该场比赛或若干场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裁判员”资格,通报批评、不再聘任: (一)凡有意偏袒一方,执法不公的; (二)凡由于裁判水平原因,出现明显的错判、漏判,赛后又不虚心听取意见,坚持错误、态度恶劣的; (三)凡接受任何形式贿赂的; (四)无论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谩骂、侮辱参赛人员、观众,导致赛会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无故不接受选调的; (七)无故提前离开赛会工作的; (八)无故不参加裁判员学习、培训活动或裁判员培训、学习考核不合格的; (九)无故不服从赛会裁判职位、岗位安排的; (十)其他严重违纪违规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解除聘任处理: (一)聘任期间裁判员等级证书失效的; (二)所属单位书面提出解除聘任意见的; (三)因伤病不宜从事裁判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裁判员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参加学生体育竞赛活动所需往返赛区的交通费由赛会单位按相关规定实报实销,并按相关规定标准发给劳酬,重大赛事配发专职服装及配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00八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