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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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通[ 2008 ]125 号 |
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的通知 |
各市州教育局、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的通知》(教学厅〔2008〕4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督查工作。督查工作在各市州教育局和高校自查基础上,由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组织督查,教育部组织抽查。现就我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督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督查工作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督查、自查内容主要包括: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已出台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就业工作条件保障,就业指导及信息服务,就业困难学生帮扶,实施基层就业项目情况,就业工作绩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督查、自查具体内容见《湖南省市州教育局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细则(试行)》(见附件2)和《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细则(试行)》(见附件3) 三、此次督查、自查工作要突出对就业安全与稳定工作的检查。各地各高校要把维护就业稳定摆在突出重要位置,要针对大型招聘活动安全和离校前后等重点时段,制定稳定工作具体方案;要认真排查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安全稳定。 四、各市州教育局和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的组织领导,通过自查查找工作薄弱环节,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水平,确保完成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五、教育部组织开展此次督查工作,旨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请各市州教育局和高校突出重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工作,并按时报送书面自查报告和自查评分表。自查报告要以数据为基础,内容客观详实。督查情况将上报教育部,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附件:1、湖南省市州教育局、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自查评分表 2、湖南省市州教育局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细则(试行) 3、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细则(试行)
二OO八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