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人事局、教育局: 根据中央统一安排,目前我省已完成中小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基本工资套改。由于国家关于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尚未出台,我省中小学教师的津补贴部分原则上按套改前的原有政策继续执行。但到目前为止,全省仍有部分地区没有落实中小学教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工资和津补贴等有关待遇。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努力建设教育强省,切实保障中小学教职工的合法收入,确保我省中小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落实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待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问题,依法保障中小学教职工合理收入。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和中小学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出台及实施到位前,各县市区要将教职工应享受的工资和津补贴项目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统一发放范围。 二、 应落实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待遇包括: 1、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基本工资部分。标准见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制定的《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发[2006]135号)。 2、保留津补贴。标准为男职工38.8元/月、女职工53.8元/月(含15元卫生费),详见1994年1月22日湖南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机关事业办公室《关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3、误餐补贴。标准为60元/月,详见(湘财(94)行字第55号)。 4、适当生活补贴。标准为145—165元/月,详见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当补贴的通知》(湘人发[1997]43号)和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湘人发[1997]43号文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湘人发[1997]105号)。 上述第2、3、4项,凡当地公务员已经发放的,教职工应同等享受,所需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已经实施到位的县市区,应视同其公务员已全部发放了上述2、3、4项。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和中小学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出台及实施后,再按新政策执行。 三、 积极落实中小学教职工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中,中小学教职工除按文件要求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外,单位负担部分均由财政预算安排。确保中小学教师在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上与当地公务员一视同仁。 四、 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津补贴项目。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自立名目发放教职工津补贴;对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前已发放的不合理津补贴项目,要坚决取消;对违反规定借钱、挪用学生公用经费继续发放津补贴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 积极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目前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和中小学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尚未出台,从政策出台到实施到位尚需一段时间,而我省有的市县公务员津补贴将在今年内逐步落实到位,有的市县因受财力的限制今年内难以落实,这样可能造成部分市县在一段时间内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水平存在一定差距。请市州、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六、 到2007年年底,各县市区务必将应落实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及津补贴按时足额落实到位。省里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根据《关于实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实绩督导考核制度的通知》(湘组发[2004]8号),督查结果将作为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实绩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督查结果将作为今年省财政年终以奖代补的依据,对于在今年年底前仍未落实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的县市区。取消省财政年底以奖代补经费。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教育厅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