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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批“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5-06 00:00 【字体:




 湘教通[ 2008 ]90  号
关于开展第二批“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树立依法治校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依法治校先进经验,提高教育系统依法治理的工作水平,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第二批“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活动。现将创建活动要求及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第二批“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学生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学校依法决策、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水平,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基本标准

第二批“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评选应当符合我厅20051031下发的《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估标准(试行)》(湘教发[2005]111号),各市州在具体推荐时应突出以下重点:

(一)管理制度完善健全。依法制定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遵照章程实施办学活动;依法依章程制定教育教学、财务、教师、学生、后勤、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学校各项制度内容合法、公正、公开,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有机整体,并得到切实有效执行。

(二)校内管理体制完善。依法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校长、学校党组织、学术(教研)组织健全、职责明确,依法发挥相应的作用。

(三)办学活动依法规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办学活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依法保障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有良好的校风;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工作人员无严重违纪和刑事犯罪行为;教育教学行为规范、合法,教学质量良好。

(四)民主管理机制健全。依法建立教职工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并发挥积极作用;实行校务公开,校内监督机制完备;中小学建立学校与社区、家长联系制度,定期听取社区、家长对学校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教师权益受到保障。依法聘任教师依法提供相应工作条件,保障教师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进修培训等权利;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相关的福利待遇;保障教师通过校内民主管理机制参与学校管理;建立和实行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六)学生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依法维护学生受教育权,尊重学生人格及其他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无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及侮辱、歧视学生的现象;按照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无乱收费现象;建立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报告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建立和实施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七)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明显。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五五”普法规划,把法制教育作为学校重要的日常工作;建立普法责任制,做到有措施、有落实、有总结;按照规定开设法制课,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教师、学生法律意识明显提高,校领导依法办学;学校形成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学校依法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八)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健全。学校党政领导重视依法治校工作,制定依法治校实施方案,定期研究依法治校工作;学校有专门机构或者领导负责依法治校工作。

三、实施步骤

第二批“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遴选程序遵循我厅20051031下发的《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湘教发[2005]111号)的要求,具体工作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湘教发[2005]111号文件及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市州推荐第二批“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工作实施方案及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具体要求。

(二)各地根据实施方案和依法治校具体要求,开展本地区依法治校工作和创建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

(三)在创建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础上,推荐全省依法治校示范校,被确认的将命名为“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

(四)以多种方式介绍、推广示范校依法办学的先进经验,推进全省依法治校工作的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于20089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推荐“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备选学校,数量不超过3所。

(二)备选学校在具有示范性的前提下,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注意推荐本行政区域内在依法治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民办学校。被授予“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的学校如在办学活动中出现严重违法人员或行为,将取消示范校命名。

(三)推荐材料要求: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备选学校,应提供如下材料:

1、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备选学校的推荐报告;

2、备选学校近五年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情况介绍;

3、备选学校主要管理制度汇编。包括:学校章程、主要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校务公开制度、教师及学生管理与权益保护制度、学校与社区及学生家长联系制度等。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请于200893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附件:1、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

        2、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评估标准

 

 

 

                  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以下简称“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估及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依法治校示范校在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中的示范作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评选与管理遵循市州推荐、专家评估,分类指导、综合平衡,动态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依法治校的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其他部门建立依法治校工作的政策指导、组织协商、检查评估的协调机制,按照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本标准,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依法治校工作。

第四条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均可参加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

 

第二章 评选组织与程序

第五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本要求,从本行政区域依法治校的先进学校中推荐“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候选学校,省教育厅负责“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评选命名工作。

第六条 评选实行择优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全日制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由所在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经过评估考核后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择优推荐。高等学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

第七条 申报学校应当按照依法治校有关要求进行自评,总结依法治校的主要做法、经验、成果,并按照要求填报申报表,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申报表;

(二)依法治校自评报告;

(三)依法治校工作总结;

(四)依法治校相关文件、规章制度等有关材料。

第八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基本资格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二)依法治校工作总结及自评报告内容是否全面详细;

(三)依法治校特色是否突出、成效是否明显、经验是否典型;

第九条 对基本资格审查合格的学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情况进行考察评估。

专家组应由熟悉依法治校的理念、基本标准和基本要求,熟悉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专家组评估候选学校,必须按照《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估标准(试行)(见附件)客观、公正、全面地进行评估。评估方式主要包括:

(一)听取学校的汇报;

(二)组织学校的部分教职工进行法律法规知识测试;

(三)召开教职工、学生和家长座谈会,听取教职工、学生家长的评价意见;

(四)对教职工、学生进行个别访谈。

(五)查阅档案资料;

(六)查看学校有关依法治校工作的设施等。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在评估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学校时应当回避。专家组在评估工作中不得泄露对候选学校的评估情况。

第十二条 评估结束后专家组应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该校依法治校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特点及其在本地依法治校工作中的示范作用、推荐意见等。

第十三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学校的申报材料和专家组的评估意见,推荐本行政区域内在依法治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学校参加“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评选。

第十四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及高等学校申报依法治校示范校,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省教育厅报送以下材料:

(一)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荐报告或者高等学校申报参评报告;

(二)按规定填写的《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申报表》;

(三)反映被推荐学校或申报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成效和特点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组织评选委员会对候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估、复核。

评选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教育厅有关处室负责人、教育专家及法学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以开会讨论的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综合评定参评学校依法治校的整体情况,并对各参评学校进行投票表决。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和投票结果,择优选定依法治校示范校,并经公示后,确定“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名单。

第十七条 入选的学校由省教育厅授予“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并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参加“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的学校由省教育厅从“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中择优推荐。

 

第三章 复查与管理

第十九条 “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实行定期复查制度,原则上每两年复查一次。经过复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复查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学校,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无法达标的或者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称号。

第二十条 获得“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的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复查或者省教育厅调查属实的,取消“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收回所颁发的证书、奖牌等:

(一)学校及其教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出现犯罪行为或者其他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的;

(二)学校管理制度与依法治校基本要求相违背,办学活动、管理秩序混乱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受到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因学校原因发生严重侵害教职工、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校内或者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发生应当由学校承担主要责任的重大安全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五)以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称号的。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各地的推荐、评选等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被推荐学校的实际情况存在与申报材料不符或者有明显不足的,对推荐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指导,总结和推广依法治校示范校的经验,充分发挥依法治校示范校的示范作用。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加强学校校长和教职工的法制培训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交流,提高校长和全体教职工的法制意识和依法治校的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由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估标准(试行)


附件2

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估标准(试行)

 

一、组织领导(10分)

1、学校领导重视法制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法制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法制工作,将学校法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依法治校工作会议制度,定期检查依法治校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学期有关于依法治校工作的专项总结。(3分)

2、建立依法治校组织机构: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学校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依法治校领导小组;明确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机构,并确立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综合协调学校的法制工作,形成依法治校工作网络,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大中专学校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开展依法治校工作。(3分)

3、明确学校法制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协助校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审核学校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牵头开展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学校有关部门执法和处理校内申诉案件;指导、督促学校有关部门开展依法治校工作;承办学法用法考试等其他教育法制工作。(2分)

4、设立学校法制工作的专项经费;健全依法治校工作档案,文书档案规范、整洁。(2分)

二、普法教育(10分)

1、法制宣传教育:制定学校法制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并坚持各项法制教育工作制度。(2分)

2、建立学校法律学习制度:校级领导学法制度落实;学校各级干部上岗前经过教育法制培训;学校在编教师、职工学法达到普法规划规定的时间;学生开设了法制课,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建立和落实了干部、教师学法考核制度。(3分)

3、加强法制课师资队伍建设:采取脱产进修、短期培训、专家辅导、以会代训等方式,有计划地搞好对法制课教师的业务培训。(3分)

4、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通过组织参观、法制讲座、举办法制培训、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2分)

三、制度建设(20分)

1、依法制定学校章程: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章程内容合法,并对学校办学活动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2分)

2、各项管理制度完备:依据学校章程制定并实施了学校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总务管理、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及校园环境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基建、后勤等各项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内容合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要求。(3分)

3、管理制度制定修改程序完善:制定管理制度的程序、内容、形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制度公开;定期对管理制度修订、清理和废止;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过程中保障了师生员工的参与权和知情权;管理制度和规定应当汇编成册,便于查阅。(3分)

4、依法健全校长负责制:依法健全校长决策程序,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保障作用;民办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2分)

四、规范管理(30分)

1、教育教学管理:①招生规定、招生广告和简章符合规定;②对外签订民事合同经过学校法制机构的依法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③认真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标准;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督促学生严格遵守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⑤教学秩序稳定,无重大教学责任事故,无违规征订、使用教材、教辅资料现象;⑥校园综合治理成效显著,校园周边环境良好;⑦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犯罪人数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内。(8分)

2、学校人事管理:①按照上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教代会民主评议校长工作,组织工作到位,操作程序规范;②依法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对教师进行聘任、考核、职称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③学校聘用教师遵循双方地位平等原则签定聘用合同,保证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对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教职工不压制、不打击、不报复;④教师认真依法施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尊重学生人格,无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5分)

3、学校财务管理:①遵守财经纪律,依法筹措、管理、使用资金,严格执行省、市关于招生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做到收费标准公开、收费程序规范,无违规收费和教育乱收费现象发生;②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依法管理好学校的法人财产;③接受社会、个人捐资助学按规定程序办理,主动接受监督。(4分)

4、学校安全管理:①有师生安全教育制度,并得到较好执行,师生的安全意识较强;②定期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避免校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确保在校师生的安全;③配合当地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以及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加强校园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促进学校周边环境文明化、健康化、安全化;④投保了校方责任险,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⑤依法依规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逐步完善;⑥有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预案,学校伤害事故依法妥善处理。(8分)

5、师生合法权益:①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权利,教师获得进修、培训权利,教师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等权利和工作条件依法得到保障;②学生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依法维护学生受教育权,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尊重学生人格及其他人身权利和财产;③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和调解制度,依法处理因师生不服学校的管理行为而引起的各类纠纷。(5分)

五、民主监督(20分)

1、校务公开: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财务收支、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教师职务评定与聘任、教师工资、教师福利待遇以及学校的招生规定、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中小学生评优选先、保送特长生等项工作,都实行公开、公示的方式,增强工作透明度。(5分)

2、教职工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学校发展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等重大决策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讨论;中层以上干部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述职,接受群众民主评议。(5分)

3、教育行政行政管理与监督: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督导、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视察和监督;自觉执行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决定。(5分)

4、家长与社区监督:建立家长委员会,有完善的工作机制,保障学校决策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接受家长委员会的监督;建立学校与社区、家长联系制度,定期听取社区、家长对学校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5分)

六、工作成效(10分)

1、教育质量:教育方针得到全面贯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学生素质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办学声誉。(2分)

2、法治观念:依法治校的氛围浓厚,师生员工自觉学法、用法、守法、依法办事,形成了充分体现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3分)

3、校园安全:校内没有重大事故和恶性案件发生,在校学生的青少年犯罪率为零;没有发生由校方负主要责任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3分)

4、学校管理机制:基本形成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充满生机活力的新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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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批“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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