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学前三年教育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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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发[ 2008 ] 22 号 |
关于开展“学前三年教育 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
各市州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3号)精神,整体推进学前三年教育发展,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学前三年教育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开展“学前三年教育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义与目标 近年来,我省幼儿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与建设教育强省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农村幼儿教育发展滞后,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不相适应。开展“学前三年教育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旨在促进各地加强政府统筹和资源整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展学前三年教育,整体提高学前教育的管理水平和发展层次。 各地要对照基本条件,结合本地学前教育实际,制定学前三年教育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全面开展“学前三年教育先进县(市、区)” 创建活动,力争到2010年,全省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70%,事业发展取得明显进步,学前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二、“学前三年教育先进县(市、区)”的基本条件 (一)学前三年教育入园率不断提高。县、县级市、农村人口占主体的市辖区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70%以上,城市人口占主体的市辖区达到85%以上;或者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年增长在10%以上。 (二)中心幼儿园建设到位。县(市、区)办有直属公办幼儿园,有二所市级以上示范性幼儿园,每乡镇(街道办事处)办有中心幼儿园,并能积极发挥示范、辐射、指导作用。 (三)政府重视、支持学前教育工作。县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逐年增长。乡镇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发展学前教育。幼儿园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得到落实。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幼儿教师待遇问题妥善解决。 (四)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各类幼儿园(班)均实行有效管理,县域范围内基本消除无证办园现象。以正规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体系基本建立。幼儿园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未发生幼儿园(班)重大责任事故。 (五)学前教育质量良好。区域内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办园思想端正,幼儿园能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积极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加强幼儿教师培训,幼儿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三、评审与认定 1、先进县(市、区)由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市州教育局审查推荐,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申报先进县(市、区)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1)申报表(样表附后);(2)达到基本条件的自查报告。申报材料经市州教育局签署意见后报送我厅基础教育处。 2、市州教育局每年推荐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县(市、区)。申报材料应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为推进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今年评选对象向县、县级市及农村人口占主体的市辖区倾斜。 3、在审核材料的基础上,适时组织专家进行抽查。抽查采取听汇报、审查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4、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我厅发文认定。 四、表彰与奖励 1、省教育厅对认定为“学前三年教育先进县(市、区)”的,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2、从今年开始,每年评选奖励一次,年奖励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个。 |
湖南省教育厅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