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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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通[ 2007 ] 161 号 |
关于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内 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紧急通知 |
各市州教育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一些地方的中小学接连发生因教师无视有关安全的规定,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及学生生命安全的意外事故,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元月15日,上午第1节课间休息时,新邵县雀塘中心小学校长岳才兴,由于驾车操作不当,致使汽车越过花栏,将该校小学一年级一名学生撞倒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认真吸取上述两起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对校园内各项安全工作的管理和师生的安全教育,认真落实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保障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严禁机动车在中小学校园内擅自行驶。确需为学校运送学习、生活物质等的机动车,必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驶入校区。学校要在校园的显要位置设置警示牌;根据需要在指定地方集中停放机动车辆,并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 三、严禁任何人在校园内任何地方学习机动车驾驶技术,严禁利用学校场地举办驾驶员培训学校和出租作停车场。 二OO七年五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