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职学院、成人高校转学、转专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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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发[ 2006 ] 77 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职学院、成人高校 转学、转专业工作的通知 |
各高职学院、成人高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职学院、成人高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5]22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工作实际,现就高职学院、成人高校学生转学、转专业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转学、转专业 1、凡异校注册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异校注册学生是指甲校注册乙校就读、双方协议转学的学生。 2、降分录取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不得转入非降分录取专业,只能在降分录取的同类专业之间转学转专业。 3、提前批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4、定向、委托培养和联合培养学生不得转学。 5、不同层次、不同学制和不同学习形式之间不得转学、转专业。 6、文科类专业不能转理科类专业(文理兼招除外)。 7、一般专业转国控专业(医学类、教育类、司法类、公安技术类),需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 8、入学未满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学,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9、应予退学的学生不得转学。 10、严禁收取转学费。 二、关于转学比例 为了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原则上每校每年转学人数(指转出)控制在当年招生人数的千分之五以内,超过千分之五的学校必须写出专题报告。 三、关于转学、转专业程序 ( 一)转学程序 1、转学受理时间 我厅每年分2次集中办理转学手续,春季为7月1日-15日,秋季为元月1日-15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2、材料要求 办理转学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转学申请书; (2)学生原始录取表和注册表(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 (3)学生成绩单,由转出学校提供并加盖学校公章; (4)学生表现鉴定书,由转出学校提供并加盖学校公章; (5)《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3、填表要求 (1)表格填写必须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填写; (2)学校转出(转入)意见栏负责人签字必须由学校分管此项工作的院级领导签字,不得用私章盖印代替; (3)转出(转入)学校意见栏学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必须盖学校印章,不得用学校二级单位印章盖印代替; (4)转出(转入)专业填写必须以省教育厅当年公布的规范专业名称为准,且不得涂改; (5)学习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或成人脱产(业余、函授)学习形式,转出、转入年级指学生所在年级,学历层次指本科或专科; (6)转出(转入)学校名称必须填写全称。 (二) 转专业程序 1、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2、省教育厅备案要求:(1)申请备案必须符合转专业的条件要求;(2)学校申请备案必须写出正式书面报告,并附转专业学生基本情况表(含学号、姓名、原所学专业、转入专业、转入时间等)和学籍数据盘;(3)备案时间与转学时间同时进行,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将予以备案并进行专业异动,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将不予备案。 四、其他要求 1、办理转学手续一律由转出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我厅职成处集中办理,我厅不受理转入学校、学生家长及学生本人前来办理转学手续。 2、各校要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各项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学生转学、转专业工作的管理,确保正常的招生秩序和教学秩序。 3、以上规定从2006年秋季开始执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限省内高职学院成人高校之间转学使用) 2、《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
湖南省教育厅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