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
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以下简称“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估及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依法治校示范校在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中的示范作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评选与管理遵循市州推荐、专家评估,分类指导、综合平衡,动态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依法治校的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其他部门建立依法治校工作的政策指导、组织协商、检查评估的协调机制,按照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本标准,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依法治校工作。 第四条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均可参加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 第二章 评选组织与程序 第五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本要求,从本行政区域依法治校的先进学校中推荐“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候选学校,省教育厅负责“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评选命名工作。 第六条 评选实行择优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全日制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由所在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经过评估考核后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择优推荐。高等学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 (一)“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申报表; (二)依法治校自评报告; (三)依法治校工作总结; (四)依法治校相关文件、规章制度等有关材料。 第八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基本资格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二)依法治校工作总结及自评报告内容是否全面详细; (三)依法治校特色是否突出、成效是否明显、经验是否典型; 第九条 对基本资格审查合格的学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情况进行考察评估。 专家组应由熟悉依法治校的理念、基本标准和基本要求,熟悉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专家组评估候选学校,必须按照《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估标准(试行)》(见附件)客观、公正、全面地进行评估。评估方式主要包括: (一)听取学校的汇报; (二)组织学校的部分教职工进行法律法规知识测试; (三)召开教职工、学生和家长座谈会,听取教职工、学生家长的评价意见; (四)对教职工、学生进行个别访谈。 (五)查阅档案资料; (六)查看学校有关依法治校工作的设施等。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在评估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学校时应当回避。专家组在评估工作中不得泄露对候选学校的评估情况。 第十二条 评估结束后专家组应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该校依法治校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特点及其在本地依法治校工作中的示范作用、推荐意见等。 第十三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学校的申报材料和专家组的评估意见,推荐本行政区域内在依法治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学校参加“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评选。 第十四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及高等学校申报依法治校示范校,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省教育厅报送以下材料: (一)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荐报告或者高等学校申报参评报告; (二)按规定填写的《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申报表》; (三)反映被推荐学校或申报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成效和特点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组织评选委员会对候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估、复核。 评选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教育厅有关处室负责人、教育专家及法学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以开会讨论的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综合评定参评学校依法治校的整体情况,并对各参评学校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入选的学校由省教育厅授予“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并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参加“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的学校由省教育厅从“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中择优推荐。 第三章 复查与管理 第十九条 “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实行定期复查制度,原则上每两年复查一次。经过复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复查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学校,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无法达标的或者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称号。 第二十条 获得“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的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复查或者省教育厅调查属实的,取消“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收回所颁发的证书、奖牌等: (一)学校及其教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出现犯罪行为或者其他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的; (二)学校管理制度与依法治校基本要求相违背,办学活动、管理秩序混乱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受到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因学校原因发生严重侵害教职工、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校内或者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发生应当由学校承担主要责任的重大安全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五)以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称号的。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各地的推荐、评选等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被推荐学校的实际情况存在与申报材料不符或者有明显不足的,对推荐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指导,总结和推广依法治校示范校的经验,充分发挥依法治校示范校的示范作用。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加强学校校长和教职工的法制培训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交流,提高校长和全体教职工的法制意识和依法治校的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由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教育网政务频道2005-11-09-17;30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