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高考]转发教育部在普通高校招生统考前开展诚信考试教育的通知和建立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前深人开展诚信考试专题教育的通知》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的通知》 |
湘教办通[2005]45号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前
深人开展诚信考试专题教育的通知
教学厅(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
为维护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公正和严肃性,进一步做好诚信考试宣传教育,现就在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前对考生深入开展诚信考试专项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诚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诚信教育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方面。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前开展诚信考试教育,是对考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关键环节,关系到考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公平公正,关系到校风、学风和社会风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我部关于加强考生诚信教育的各项措施,包括所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对即将参加高考的学生进行一次以考试诚信为主题的教育活动,认真组织所有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的工作,促使考生学习、知晓并自觉遵守有关考试纪律要求。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有重点、有针对性的诚信考试教育活动,务求取得实效。
三、根据《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05]2号文件附件)的要求,从今年起,考生参加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诚信状况将记入考生的电子档案,并在录取时提供给有关高等学校,作为学校是否录取考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好这项工作的实施,从制度上有效地约束考生行为。
四、在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前,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地区广泛开展诚信考试宣传,利用多种媒体形式弘扬“诚信考试光荣、作弊违纪可耻”的社会风尚,营造“违纪必究、作弊必罚"的社会环境。
教育部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的通知
教学厅[2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确保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含普通、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硕士生统一入学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公平、公正,加大考试诚信教育力度,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 《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05]2号文件附件),自2005年起,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全国统考考生考试诚信档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加全国统考考生考试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为考生参加全国统考发生违规行为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采集、确认本地区考生的考试诚信记录信息,并建立相应的参加全国统考考生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
二、承办全国统考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考务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实施考试程序,如实准确记录违规考生的情况,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确实的基础上,切实做好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及处理工作,加强对考生考试诚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三、用于普通高校招生、成人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的考生电子档案必须含有考生历年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诚信记录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在考生特征标志信息项中,对有违规记录的考生统一用字母w予以标识。录取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以附加表的方式向高等学校提供违规考生历年参加全国统考的违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作为高等学校决定是否录取考生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四、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中,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以及其中考试诚信记录信息等附加表的基础上,提出是否予以录取等相关审录意见。
五、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在全国统考结束后2日内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次考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考生实施违规行为的数据统计汇总工作,并及时报我部(考试中心,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工作开始前,应将已经认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规考生考试诚信记录信息以数据库形式(数据库结构见附件一,考试违规事实代码表见附件二)报我部(考试中心)备案,正在处理过程中的,认定后及时上报。
六、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加大对诚信、守规、守纪、守法考试的宣传力度,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有效监督,营造、、诚信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
附件:
一、考生考试诚信记录信息数据库结构
二、考试违规事实代码表
教育部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考生考试诚信记录信息数据库结构
序号 | 字段名 | 类型 | 宽度 | 说明 |
1 | SFZH | C | 18 | 考生身份证号 |
2 | KSH | C | 20 | 考生号(左对齐) |
3 | XM | C | 24 | 考生姓名(字间不空,左对齐,缺 字用??表示) |
4 | XBDM | C | 1 | 性别代码:1一男,2一女 |
5 | CLJDSB H ’ | C | 24 |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编号 |
6 | KSLBD M | C | 1 | 考试类别代码:1一普通高考,2-成 人高考,3一硕士生统考 |
7 | KSSJ | C | 12 | 考试时间:年4位+月2位+日2位+时 2位+分2位 |
8 | KSKMM C | C | 24 | 考试科目名称 |
9 | WGI_XD M | C | 1 | 违规类型代码:0一无违规,1一违纪 ,2.作弊,3.其他违规 |
10 | WGSSD M | C | 2 | 违规事实代码:违纪51~59,作弊 61~69、71~75,其他违规81~ 84;详见考试违规事实代码表 |
11 | WGSS | C | 254 | 违规事实简要说明(取自考试违规 处理决定书相关内容) |
12 | WGCLD M | C | l | 违规处理代码:1-取消单科成绩, 2-当次报名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3-其他处理结果 |
13 | WGCL | C | 254 | 违规处理结果(取自考试违规处理 决定书相关内容) |
14 | BZ | C | 254 | 备注 |
附件二、考试违规事实代码表
违纪:
5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5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5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5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
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
5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作弊: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6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6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6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6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67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69其他作弊行为
7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7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答案雷同
7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7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7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其他违规:
8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8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8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8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