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的若干意见 |
湘教发【2005】30号 (试 行) |
各市州、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为了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的校长队伍,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促进中小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本意见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一、实行校长负责制,完善学校治理结构 1、学校要依法制定和完善章程,明确学校治理结构和学校管理的基本制度及运行机制,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章程依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 2、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工作,受校长委托负责有关专项工作。校长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依法依章程管理学校。 3、学校按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配备兼职或专职负责人。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教育教学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支持教代会开展工作;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4、学校要按有关规定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审议学校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讨论通过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有关制度并监督执行;可以就有关问题对校长提出质询;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对校长奖励、处分、解聘和罢免的建议。 5、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6、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二、改进和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 7、学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44号)的规定设立校长、副校长岗位,不得超职数配备。 8、积极推行学校校长聘任制。目前,中小学校长采取委任和聘任两种方式,要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逐步采取在本系统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 9、学校校长(含副校长)任职条件和资格。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有正确的办学思想;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是:具有与任职学校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lO、校长选拔聘任的程序: 11、学校校长实行任期制。由委任或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任用校长,实行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为3?5年,具体年限和任期内目标责任依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确定,任期内一般不调离、不交流。校长任期届满,经考核称职的可以连任,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12、加强中小学校长合同管理。中小学校长的聘任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聘任合同,经校长聘任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加盖印章以及受聘人签字后成立。 聘任合同必须包括下列内容:聘任岗位、工作目标及要求;合同期限;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岗位报酬和福利待遇;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其他有关事项。 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由于法定原因或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终止和解除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受聘校长职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任:伪造学历、学位、培训、奖励等证书;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校长聘任组织成员,威胁、恐吓校长聘任组织成员;诽谤、诬告其他候选人;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者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受聘人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学校被依法撤销或合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机关可以解除合同:受聘人被选调到党政机关工作;本人申请辞职;经考核认定不合格;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合同发生争议时,应确保校长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三、进一步健全校长培训制度 13、进一步落实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的规定。新任校长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任职资格合格证书”才能上岗;在职校长每5年必须接受一次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才能继续任职;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组织新任校长到同类管理水平高、办学成绩突出的学校挂职跟班研修。 14、中小学校长聘任或任免机关在确定聘任或任命前,要认真考察有关人员参加校长培训的情况,确因工作需要提前进入岗位的,只能担任代理校长(计算在任期内),并在担任代理校长之日起一年之内,参加相应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才能正式任职。 四、建立校长岗位管理制度 15、进一步理顺中小学校长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的规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或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支持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16、中小学校长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务能上能下,待遇随岗位的变化作相应调整;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校长行政级别。 17、建立和实行校长岗位津贴。校长执行教师工资标准,同时根据学校规模、校长业绩等,实施校长岗位津贴制度,校长岗位津贴应高于同类学校具有高级教师职务教师的平均水平,校长岗位津贴的具体办法依学校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制订。 18、对中小学校长实行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末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惩、岗位津贴以及续聘或解聘、任免的主要依据。要成立校长考核委员会,由校长管理部门领导、有关专家、教师代表组成,校长考核委员会集体研究对校长作出考核结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凡通过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必须解聘或免职;确定为基本称职的,由聘任或任免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次确定为基本称职的,必须解聘或免职。中小学校长考核的具体办法,依学校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校长聘任或任免机关制订。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实施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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