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高考]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
湘教发[2005]24号 |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各招生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 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实施普通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是维护广大考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根本要求,是落实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举措,是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与加强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保障。其工作重点是招生录取工作信息公开,其工作目标是在制度建设、信息公开、从严管理、优化服务、加强监督等方面,从制度、机制上建立和完善更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高校招生工作体系。各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切实加强考试安全工作。安全保密工作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生命线和首要任务。各有关单位要在去年国家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任务,常抓不懈。要切实加强与公安、武警、保密等部门的联系,取得各有关部门支持,努力做到安全保密硬件设施到位,各项管理措施到位,人员配备、培训到位。要加强对雇人代考或替考、利用现代通信工具作弊及有组织的群体舞弊等严重的考试违规行为的防范和打击,确保高考各项工作的安全,使高考违规率进一步下降。 三、完善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的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管理制度,切实落实考风考纪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考试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等制度。省、市州、县市区、考点及组考工作人员要层层签订考风考纪责任状,高等学校要与招生录取主管部门签订招生录取工作承诺书。要进一步完善交叉监考和巡考、督考制度,继续施行“暗访”式巡考制度,确保各项考务管理措施落实。录取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都要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充分发挥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作用。各单位都应设立举报站、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下大决心、花大力气重点治理一些地方和高校存在的招生乱收费、违规录取、中介诈骗三大问题。任何学校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 四、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和招生学校要根据省里的招生工作专项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生宣传工作方案,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的协调配合,牢牢把握舆论主动权,积极引导舆论导向;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学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招生政策、招生管理办法和招生纪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以取得广大考生和人民群众对招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五、增强招生考试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为高校招生和考生报名、考试、填报志愿等提供更方便、更有效的服务,使招生考试工作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 附件:湖南省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湖南省教育厅 二00五年四月九日 附件:
为做好我省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2号),制定本办法。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一、报名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第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第三条 在湖南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到居住地市州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第四条 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既可报名参加高等学校对口招生考试,也可报名参加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但二者不能兼报。 第五条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单考生、保送生、推荐免试生等)一律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接受报名资格审查和电子信息采集。市州范围内县与县之间寄读考生的报名办法,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确定(拟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的考生必须在户口所在地报名)。 第六条 考生在报名时须填写(涂)《报名登记表》和《考生情况信息卡》,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和考试费。 第七条 高考报名时间和办法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规定。 二、考试 第八条 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3”指语文、数学、外语,为每个考生必考科目,数学实行文理科分卷考试,外语听力成绩(满分30分)计入外语总分;“文科综合”指政治、历史、地理的综合,“理科综合”指物理、化学、生物的综合。语文、数学、外语各科试卷满分(原始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原始分)为300分,总分750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三科试题由我省统一命制,其他科目试题由教育部统一命制。命题依据是教育部考试中心《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湖南省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补充说明》。 第九条 “3+文科综合”简称文科类,“3+理科综合”简称理科类。每一个考生应从文科类和理科类中选择一类报考,不能兼报两个科类。 第十条 报考音乐、美术、体育类的考生,可在文、理科类中任选一类参加高考(其数学成绩计入总分),并参加音乐、美术、体育类专业的相应专业考试,具体办法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湘教考普字[2005]1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外语专业不单独设类,按招生学校投放计划的意向,分别安排在文科类或理科类招生。报考高等学校有口试要求的外语专业及涉外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全省统一的外语口语测试。其中,英语口试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组织测试。通过PETS-2级以上(含二级)口试的考生,凭《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口语成绩合格证》,可免于参加高考英语口语测试;日语、俄语、德语、法语等小语种口试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并组织测试。口试办法及要求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报考高等学校有“徒手画”加试要求的建筑学、城市规划(含城市建设管理)、风景园林(园林绿化)、室内装饰、机械工艺造型及相关专业的上线考生,应参加7月初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徒手画”考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颁布。我省高考考试时间为6月7日至8日。考试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组考工作严格按《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考生答卷的评阅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普通高考各科(除日语、俄语等小语种)答卷采取计算机网上评阅方式,职高对口招生考试、中南大学单独招生考试及日语、俄语等小语种考试答卷采用人工评阅方式。 三、填报志愿 第十五条 考生应依据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2005年在湘招生计划,在本人所报考的科类中选报学校与专业志愿,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 第十六条 高考志愿分为提前录取、第一批(重点本科院校和参加该批录取的一般本科院校)、第二批(参加该批录取的一般本科院校)、第三批(本科独立学院)、第四批(高职专科层次招生院校)及定向、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等栏目。 第十七条 对于第一批至第四批第一志愿录不满额的院校,在每批次第一志愿录退完成后,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布院校招生缺额,并组织征求上线未录取考生的志愿。第一批至第三批每批征求志愿栏设置3个学校并列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其中第二批征求志愿的学校服从志愿分“公办院校服从”和“民办院校服从”,第三批征求志愿的学校服从仅限填报外省独立学院)。第四批征求志愿栏设置4个学校并列志愿,不设置学校服从志愿,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在补录时由招生学校负责组织生源,实行批件调档录取。 第十八条 提前录取的院校(专业)分七类:(1)军事院校(含武警院校、国防生招生院校,下同);(2)公安院校(含警官、刑警院校)及政法院校的侦察、治安管理、刑事司法、公安专业;(3)国际关系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等;(4)航空、航海专业;(5)外省音乐、美术院校(专业)和在湘重点院校(含参加第一批录取的一般院校)的音乐、美术本科专业;(6)体育院校和重点院校(含参加第一批录取的一般院校)的体育本科专业。(7)在湘本科院校按专业划线的文艺专业。考生在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时只能选报其中一类学校与专业,不能跨类混报。 第十九条 填报音乐、美术、体育专业志愿的考生,在同一次填报的同一批次的志愿栏内只能填报同一类专业(音乐、美术或体育)的学校与专业,不得混报。 第二十条 填报在湘院校分专业划线的文艺专业志愿的考生,在同一次填报的同一批次的志愿栏内只能填报同一所学校的一个专业,不得混报。 第二十一条 参加军事院校招生体检(简称军检)且初检合格的应届毕业生方可填报设置在提前录取批次的军事院校志愿。 第二十二条 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全省统一为:提前录取招生院校志愿6月9日至12日填报;其它批次招生院校的志愿6月28日至7月1日填报;录取中分批次征求考生志愿的填报时间为:第一批7月16日、第二批7月23日、第三批7月30日、第四批8月8日。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和建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表中。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五条 高考考生都应建立高考档案。考生高考档案是高等学校考察和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它分为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考生电子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档案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的具体办法分别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湖南省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方案》、《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纸介质档案建档方案》执行。考生档案中的优惠材料须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甄别、确认;优惠考生的资格审核和优惠信息采集工作于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五、招生章程与招生广告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高等学校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它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投档考生和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证书内容,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须于4月底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寄送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汇总,并通过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招生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广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实事求是,不得进行任何虚假宣传或虚假承诺,不得误导考生。 六、录取管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招生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三十条 根据考生当年的高考成绩和面向我省的招生计划,按科类、分批次确定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三十一条 音乐、美术、体育专业的录取分数线由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两部分构成,按照既重视文化成绩、又重视专业成绩的原则,分批次确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体育专业及在湘院校音乐、美术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依据文化统考成绩和全省专业联考成绩统一划定;省外院校音乐、美术专业的专业成绩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确定,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本科为200分,专科(高职)由招生学校自行确定(教育部确定的31所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专业文化和专业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三十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时间依次为提前录取、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院校定向就业招生、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与该校的国家任务计划同批录取。 第三十三条 省外高等院校音乐、美术专业实行提前录取。湖南省教育考试院于6月30日前将第一志愿报考省外院校音乐、美术专业,且文化成绩达到我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文化成绩,电告第一志愿招生学校,由招生学校于7月8日前择优提出拟录取名单,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各批次国家任务招生计划,实行志愿投档录取办法,即根据已公布的招生计划、考生填报的志愿和学校调档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在投档时,对于并列志愿先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当遇到多名考生同分时,分别按语、数、外三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按考生填报的学校顺序出档。 第三十五条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录取时追加的机动计划、按志愿投档录取后未完成的本科独立学院计划,实行非志愿投档录取办法,即由招生学校负责组织生源并提供拟投档考生名单,实行批件调档录取。其中,填报了本科独立学院的考生应于7月28日以前与学校联系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第三十六条 已被高校正式录取的新生,一律不准改录其他学校。 第三十七条 录取工作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组织实施。招生院校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的录取新生名册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未加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一律无效。 第三十八条 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招生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中,由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决定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专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我厅和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对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实行必要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招生办须做好录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要将每个批次录取期间征求志愿的时间与地点,提前通知到所属地考生;录取期间,要安排专人值班,切实做好录取信息公布、考生志愿征集、信访接待和考生纸介质档案管理等工作,热情为考生服务。 第四十条 考生可以到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也可以在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招生网站上查询录取结果。考生若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应于8月20日以前向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或直接向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反映情况,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十一条 录取工作于8月中旬结束,逾期不再办理。本科层次招生不安排补录,专科层次补录定于9月中下旬进行。 七、录取政策 第四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或在录取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第四十三条 同时符合第四十二条中第一类、第二类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凡符合第四十二条第一类、第二类有关情况的考生必须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示,考生所在中学也必须在校园内醒目处张榜公布一周以上,未经两次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的优惠。 第四十四条 中央部委属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面向少数民族自治县(市、区)招收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省属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主要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也可招收部分散居的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高等学校民族班面向全省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招生;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四十五条 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和在职优秀青年、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四十六条 凡是上了学校录取分数线的残疾考生,生活能够自理,其残疾又不影响所报考专业的学习,招生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八、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省教育厅授权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厅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九、附则 第五十一条 招生学校依据加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并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的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县市区招生办领取考生纸介质档案,办理户籍迁移和党团员组织关系转移等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高等学校凭录取通知书和加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单办理新生报到入学及户籍登记手续,并在本校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二十天之内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湘籍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传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第五十二条 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高考报名、填报志愿(含征求志愿),按要求认真填写报名表(卡)和志愿信息表(卡),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贻误时间或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省内高等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办法另文规定。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侨考生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20号)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的招生办法按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04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发[2004]13号)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我省过去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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