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度普通大、中专学校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03]97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03年度普通大、中专学校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普通大、中专学校学生学费继续维持上年标准不作变动:(1)本、专科各学科门类按培养成本和就业情况分为农林航海地矿油类、文史哲理类、经法教管类、工科体育类、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和医药公安类等六大类,各学科分类的收费标准基本维持上年标准不变。具体各学科分类的收费标准及包含的专业名称见附表。各学校举办的民族班学生仍按各学科专业的学费标准减半收取。公安类学校招收的公安类学生不分学科按公安类收费标准执行,师范类学校招收的师范类学生除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学生外,不分学科按教育(师范)类收费标准执行,公安类学校招收的非公安类学生和师范类学校招收的非教育(师范)类学生,分别按学科分类收费标准执行。(2)向定向单位一次性收取的定向奖学金和向专升本学生一次性收取的办学经费标准继续维持上年标准不作变动,收费办法适当调整,即:向定向单位一次性收取的定向奖学金,重点本科院校和211工程学校本科生每生不超过2万元,一般本科院校本科生每生不超过1.5万元,专科生每生不超过1万元;向专升本学生一次性收取的办学经费,工科体育类、医药公安类和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学生1万元,农林航海地矿油类、文史哲理类、经教法管类学生0.8万元。专本沟通学生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学费,按沟通学校和预科班所在学校同专业本科收费标准执行。(3)热门专业继续由省教育厅按热门专业数不超过我省高校实际开设专业数的20%确定,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学费标准继续在非热门专业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农林航海地矿油类、教育(师范)类、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各专业和高职、中专学校各专业,不纳入热门专业范围。(4)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学分制的学校,按学分收取学费,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具体计算办法为:学生所修专业学费总额除以该专业应修总学分数(总学分三年制专业不低于130学分,四年制专业不低于180学分,五年制专业不低于220学分,每学分不低于16学时)。(5)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允许学生重修并可按学分收费标准的50%收取重修费。未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校不得收取重修费。(6)民办二级学院、网络学院、计算机软件学院的收费,鉴于今年的收费文件已经下达,从明年起改为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后,由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学费以外的其它收费:(1)住宿费: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物价、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2000)湘价费字第259号文件规定执行;非公寓制管理的学生住宿收费按每生每年本专科不超过600元、中专不超过500元的标准执行。宿舍内有电视机、电话和洗衣机等设备的,一律不得收取押金或保证金。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在校时间(以学期为单位)收取住宿费。(2)代收费、书籍课本费按学年据实向学生代收,学年终了后多退少补;新生军训除按每生65元的标准一次性收取军训服装费外,不准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新生每生一次性收取体检费45元(检查项目为常规体格检查、肝炎全套、胸透、三大常规),高考已进行体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不再收取体检费;新生每生一次性收取身份证和户口本费32元(其中户口本1元、身份证31元),入学未离开常住地、且已办理身份证本人不要求迁移户口和新办身份证的不得收费;学校一律不得强制要求学生统一购买被服及其它主要生活用品,学生要求购买的,由学校按不营利的原则代购。保险费按照自愿的原则由学生自主购买,各学校不得强制推销和搭售。
三、进一步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各大、中专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完善“奖、贷、助补、减”等配套政策和措施,按照国务院要求继续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通过上述措施,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学费中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金额由学校按年学费总额的10-20%掌握。
四、全面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全省各大中专院校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费[2003]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把公示工作与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的亮证收费结合起来。秋季开学前,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在组织收费检查中要把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情况作为检查的内容之一,对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或实际收费与公示项目标准不符的,要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五、严格收费政策和纪律。各地特别是各大、中专学校,要充分认识到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不仅关系到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当前的社会稳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今年秋季的收费工作。各学校除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外,严禁再以其它名义收取费用,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有偿服务名义向学生强制服务并收费,要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和多收少开票据。对学校的捐资赞助费,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生录取入校取得学籍前,学校一律不得接受新生及其家长的捐助。各级地方政府、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学校的学费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六、切实加强对今年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今年秋季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新生入学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各大中专学校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大中专学校执行收费政策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乱收费的,一经发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外,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大中专学校过去制定的有关收费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大中专学校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到发放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略)
1、2003年度湖南省普通大专学校新生学费标准表
2、2003年度湖南省高职、中专学校新生学费标准表
3、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科分类表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二OO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