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书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26-03-23 10:44
〔2026〕第1号
《常德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书
常德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你校《关于核准章程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我厅审议认为,《常德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送审内容,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等、《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了学院特色,结构完整,总体较好。根据审核意见,对少数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现予以核准。请你校印发我厅核准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遵照执行。
附件:常德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受送达人:姜协武,地址:常德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常德市武陵区金丹路605号。)
湖南省教育厅
2026年2月10日
常德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常德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是2023年4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一所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校,由原常德财经中等专业学校和常德汽车机电学校合并升格。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铸魂 修身 精技 强体”的校训,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高等职业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常德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校简称:常德科技职院;英文名称:Changde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CCST。
第三条 学校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金丹路605号常德职教大学城。学校网址:http://www.cdkjzy.com.cn/。
第四条 学校由常德市人民政府举办和主管,教育业务由湖南省教育厅管理。
第五条 学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与政策支持;依法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费与资产管理使用;尊重学校独立法人地位,支持学校依法依章程自主开展办学活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七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常德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坚持依法依章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本校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一条 学校以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导向、社会发展需要与区域产业需求,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三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紧密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产业转型升级需求,结合实际开展专业建设。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依法依规招收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执行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加强各类教育教学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基本办学模式,积极吸纳引进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资本、技术、知识、设备、场地、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立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引领人才培养、学术发展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文明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是党员大会在闭会期间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非学校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视情况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1/2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学校党委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常德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学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事项,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组织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定期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必要时可根据校长提议扩大至有关处室和二级学院(部)负责人。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
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由学校不同专业的教授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等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正公开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学术委员会按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专业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及其他学术事宜。学术委员会应当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国教育工会常德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常德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及青年志愿者服务、学生社团活动等方面发挥组织、引导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本校实际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在党委领导下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章 内设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核定的限额内设置党政管理、教学、教辅等内设机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健全管理与监督机制,保障教育教学工作开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行使相应职权。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是学校开展办学活动的基层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本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学术活动,检查并评价本院教师的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内部事务管理;
(五)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等。二级学院(部)党的基层委员会由二级学院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级学院(部)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履行职责;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其他应由党组织负责的工作事项。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工会小组,在党组织领导和学校工会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组织本小组职工参加学校工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维护职工民主权利,履行民主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共同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力量,学校始终致力于打造一支符合新时代要求、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学校大力弘扬与践行“教育家精神”,系统构建教师专业发展体系,开展常态化培养培训、有计划地组织教师赴企业实践锻炼、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全面提升教师的育人本领、创新能力和实践水平,为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劳动报酬,享受国家、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者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恪尽职守,认真完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任务;
(二)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者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分类管理: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职称)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师资格制度,注重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素养,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为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和科技研发、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按相关程序处理教职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制度,在职称评审权限内开展教职工职称评审工作。学校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和程序,履行职称评审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建立健全与社会、学校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工资福利体系,根据学校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国家政策逐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和健康,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第六章 学生和学员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员,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校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企业的产品研发工作等。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依法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开展勤工助学、创新创业等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创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成立,接受学校指导和统一管理,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学生参与各类社团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帮助学生提升综合素养。学校在校团委设置社团管理部,统筹、协调学生社团及活动,依其章程行使相应职权。
第五十七条 学员是指除接受本校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外,在本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社会服务等各类教育服务的个人。
学员在校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相关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依法依规对学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学员的招收录取、教学组织、考核评价、证书颁发及档案管理等制度。学员的管理可参照本校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或根据培训协议、项目约定等另行规定。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学校事业收入为补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合法合规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对经费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地使用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预决算体系,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教育经费,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原则,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 学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及内部审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机关审计,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实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主管部门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定期向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和教代会报告学校资金收支、财务运行及管理状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优化配置资产,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进后勤服务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学校自身特点的后勤管理服务与安全保卫体系,优化校园环境,强化安全防护,为全校师生工作、学习及生活提供安全、稳定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保障。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建立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体系,构建质量保障的组织、监控、评价机制,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定期向社会发布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接受举办者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其成员由有关政府领导、教育行政部门代表、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学校管理者和师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七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及培训,通过多种方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省内外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实体、招聘人才、联合培养学生等,发挥资源优势,拓宽办学渠道。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依照《基金会章程》开展工作,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就读、进修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等。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是学校与校友联系的纽带和沟通的桥梁,以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的联系为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训:铸魂 修身 精技 强体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徽:
校徽外环上部为“常德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校名,下部为学校英文名称。校徽主体(内环)由齿轮环绕的三枚古币构成,象征装备制造等主要建设专业,中间闪烁的三颗星,象征科技和未来,星辰下方的白色图形似初生的春苗,又似腾飞的雄鹰,寓意成长、呵护、展翅翱翔。
第七十三条 校旗为长方形,上部为学校校徽,下部为学校校名及英文名称,颜色采用红、深红、蓝色等多色方案。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歌:《致匠心》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6月5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及常德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30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属性或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实施,由学校公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