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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书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25-11-25 09:15

〔2025〕第5号

《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书

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核准章程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我厅审议认为,《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修订内容,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等、《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了学院特色,结构完整,需进一步提高对章程修订工作的重视程度。根据审核意见,对少数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现予以核准。请你校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遵照执行。

附件: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受送达人: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长李梦奇,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学院南路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省教育厅

2025年8月4日

附件

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坐落于历史文化名城、国家卫生城市湖南省邵阳市,是邵阳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职业教育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完善本市高等教育布局而创办的一所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于2023年设立,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职教理念,突出“以工为主”的办学特色,以“厚德、精工、创新、笃行”为校训,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为导向,努力建设成为“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高职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加快实现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校简称:邵阳工业职院;学校英文名称:ShaoYangIndustryPolytechnicCollege。

第三条学校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学院南路。

学校网站域名:https://sygyzyedu.com

第四条学校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邵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地方性职业技术学院,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学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第六条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学校举办者依法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对经费和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依法保障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七条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实施教授治学,推进民主管理。

第九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以章程为统领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健全、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

第十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利用校内各种媒体公开学校重大事项,主动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委派的督导专员、学校举办者、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学校功能

第十一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坚持德技并修,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中国特色校企双元育人新模式。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学院根据国家政策、产业需求和自身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聘任教职工,制定薪资与福利方案;

(五)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持续改进教学运行与管理条件,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推行政府、学校、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多元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估制度,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办学实际,定期进行校内专业评估,依法设置、调整和优化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校专业设置涵盖装备制造、电子与信息、轻工纺织、医药卫生等专业大类。

第十六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积极推进终身教育发展。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吸收社会力量、行业企业的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学校办学,鼓励二级学院特别是重点建设的专业群主动争取社会各种项目、资金、物资和政策等资源,对接企业开展合作办学,走校企融合、产教结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办学之路。

第十八条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积极开展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挥文化育人作用,不断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为文化繁荣和发展做出新贡献。

第三章治理体制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加强对学校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九)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为5年。

学校党委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学校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1/2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2/3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学校党委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定期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由学校行政班子成员组成,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工会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权。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由校长聘任。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按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专业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应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能举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中国教育工会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发挥组织、引导和服务青年的作用。

第三十条学生会是学生的自治组织,以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机构。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其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内设机构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限额内,合理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等内设机构,明确各内设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健全管理与监督机制。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二级学院(部)是学校开展办学活动的基层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本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学术活动,检查并评价本院教师的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内部事务、资产和财务管理;

(五)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二级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二级学院(部)党的基层委员会由二级学院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级学院(部)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三十七条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八条二级学院(部)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学校设立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领导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中的指导作用。

第五章教职工

第四十条教职工由学校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与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二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三)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及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恪尽职守,认真完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任务;

(二)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教师资格制度,注重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素养,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为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和科技研发、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按相关程序处理教职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学校实行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制度,在职称评审权限内开展教职工职称评审工作。学校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和程序,履行职称评审职责。

第六章学生和学员

第四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公平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教育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内开展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校加强对学生社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通过助学贷款、助学金、生活补贴、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方式,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违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接受各类培训的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培训证书。

第七章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七条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非税收入、办学积累、银行贷款、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收入等。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增加办学资源。学校对拥有的经费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财经法规开展财务与资产管理活动,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二级学院)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九条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一条学校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完善后勤保障制度,努力构建新型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学校和谐稳定。

第八章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三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的代表,以及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合作与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十四条学校成立教育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

第六十五条校友包括在学校各个时期学习过的受教育者、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第六十六条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学校与广大校友联系的纽带和沟通的桥梁,以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的联系为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七条校徽为双圆套形,校徽中心依据汉字“邵”字进行变化,寓意中华工业文明的传承发展,有邵阳工业融入国际竞争之意,“邵”字为蓝、橙色;外环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是英文校名,色彩为蓝底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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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校旗为长方形蓝底旗帜,上有白色校徽和中英文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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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校歌:待定。

第七十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20日。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以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基本依据,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实施,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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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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