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科技学院章程》核准书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25-05-13 11:38
〔2025〕第3号
《长沙科技学院章程》核准书
长沙科技学院:
你校《关于核准章程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我厅审议认为,《长沙科技学院章程》的修订内容,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等、《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了学校特色,结构完整,总体较好。根据审核意见,对少数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现予以核准。请你校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科技学院章程
(受送达人:长沙科技学院董事长陈娅芳,地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汨罗飞地园学院路1号)
湖南省教育厅
2025年4月14日
长沙科技学院章程
序言
长沙科技学院是2025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民办本科高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明德至公,笃行开新”为校训,以“强基础、重应用、高水平、国际化”为办学理念,以“建成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国内知名、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新型应用型本科高校”为办学目标。学校立足长沙,服务湖南,辐射全国,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面向新型工业化,瞄准国家急需的“高精尖缺”领域,服务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培养道德品质优秀、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卓越、综合素质全面的卓越工程师及创新型人才,为实现湖南“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提供人才支撑与智力支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长沙科技学院,简称长沙科大。学校地址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汨罗飞地园学院路1号。
英文名称:ChangshaUniversityofScienceandEngineering(缩写CUSE)。
学校网址:http://www.cuse.edu.cn。
第三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校办学性质为全日制非营利性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登记机关为湖南省民政厅。
第五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政府、专门机构及社会对学校的多元评价,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职能与任务
第七条学校积极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职能,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八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制定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基地及设施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学校的教育形式以实施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依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开展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办学规模初期为5000人。
学校实行学分制,对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依法依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学校以工学为主体,多学科交叉融合,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能源与材料科学、智慧交通、数字经济、艺术设计等领域,重点建设优势特色专业,不断提升学科专业服务国家战略与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
第十一条学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全面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双主体”育人模式,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着力推进科学研究团队建设,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和社会服务,积极推进协同创新,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十三条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努力建设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
第十四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依法依规推进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的交流和合作办学,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推进学校发展,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三章举办者
第十五条学校由湖南华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举办。
第十六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学校重大事项、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依法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二)推选学校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
(三)查阅学校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委派代表参加学校董事会,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专项经费,负责提供学校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保证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不抽逃办学资金,不侵占、挪用学校财物;
(四)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使用办学经费,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五)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六)行使举办者变更权利时,不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影响学校发展,不损害师生权益;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党的建设
第十九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长沙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上级有关规定确定党组织隶属关系。
校党委由7-9人组成,设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委委员经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会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成员可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党委班子成员、校务会班子中的党员成员可以实行双向交叉任职。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四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学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党校)、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教师工作部等工作机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数量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其中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占30%以上。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中共长沙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每届任期5年,与党委换届同步。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建立董事会和校务会支持保障党建工作的制度机制,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设立专户或专账,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1人、党委书记1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2人共5人组成,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1/3以上的成员具备五年以上的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当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预算、决算,审定预算外大额资金使用方案;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名称变更、分立、合并、合作、终止等重大变更事项;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在董事长主持下召开,议事规则为:
(一)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以上会议,会议原则上要在有党委书记、校长同时参加的情况下才能举行。如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出席董事会会议人数不得少于2/3;
(二)董事会会议在决定学校名称变更、分立、合并、合作终止、举办者变更、聘任、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等重大决策事项的决定必须得到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形成的决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
(三)董事会会议记录必须由专人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与纪要必须存档;
(四)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节校长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名誉校长、校长。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董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名誉校长的任职条件: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具有多年全国重点高校校长任职经历,或社会名流等。名誉校长不参与学校的日常管理。
学校校长任职条件:选配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具有正高职称、年龄70岁以下、有10年以上高校管理经验者担任。校长任期为4年。
第三十三条校长在学校党委和董事会领导下,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执行学校董事会决定;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主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学校董事会的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聘用和解聘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主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董事会的相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
(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推荐工作;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向学校董事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
(十)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实行校务公开,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
(十二)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校务会:
校务会是学校行政执行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任务是具体部署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务会由校长、副校长若干名组成,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可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列席参加。
第三十五条校务会议事规则:
(一)校务会由校长召集主持,或委托的副校长召集主持,会议成员为全体校务会成员,根据需要,校党委负责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可列席会议;
(二)校务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三)校务会按照校长的职权范围确定议题,无特殊情况,不在会上临时动议,校长对议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落实;
(四)由于情况变化而不适宜或不可能执行原决议时,经校长同意,可以延缓执行或停止执行,并在下次校务会上通报;
(五)对于不执行或擅自改变校务会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泄露会议敏感内容或保密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监事1人。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1名成员为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1名成员为教职工代表,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名成员为党的基层组织代表,由学校党委委派。所有成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二)对学校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节教代会及群团组织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每5年为1届,每年度召开1次会议;遇有重要事项,或根据1/3以上代表要求,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三十九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董事长关于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或者修改学校章程、缴纳社会保险费、拨缴工会经费、校长的聘任和解聘、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校长关于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聘用(任)合同签订、实施岗位责任制、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务公开以及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教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规章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或者更换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教职工代表,听取其履职情况报告;
(五)通过学校申报五一劳动奖状或者学校负责人、举办者和教职工申报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以及上级规定必须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荣誉称号;
(六)根据学校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评议,可以提出表扬和批评、奖励或者处分建议;
(七)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学校设立工会。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委员会经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工会组织备案。学校在二级单位建立工会分会组织。
第四十一条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学校设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沙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服务青年,不断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四十二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组织形式。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学生权益。
第五节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教授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11-17人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主任委员由学校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申请设置新的专业;
(三)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制订人才培养标准,审议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制订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学术标准;
(六)审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项目及其成果,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七)审定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
(八)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
(九)规范学术道德,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由学术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为: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三)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有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节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按照《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原则上在教授或与其相当的技术职称人员中遴选。管理岗位的委员身份依照岗位设定,任期内发生岗位变动,委员身份自动调整。委员名单由校务会审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六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八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需要,设置二级学院、中心、所等教学与研究机构,其中设置二级学院5-8个。
各二级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1至2名,二级学院院长人选由校务会研究,报董事会确定后,由校务会聘任。
第四十九条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学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课程建设方案;
(四)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产学研合作和其他学术活动;
(六)组织开展文化合作交流,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七)负责学院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二级学院院长在校务会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二级学院党总支,党总支书记在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院党组织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学院工作的重要事项,配合院长行使职权。
第五十二条建立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讨论并提出本学院的发展思路与发展规划,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主持人按会议内容分别由院长或书记担任,研究教学、科研与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时,由院长主持;研究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及群众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时,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五十三条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四条学校根据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立产学研用为主要任务的科研机构或研究中心。
第七章教职工
第五十五条学校教职工由与学校签署劳动(劳务)合同的专职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和主要依靠力量。
第五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育教学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获得省内外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及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福利待遇;
(三)在工作成果和能力方面接受公平的评估,并且公正地获得各级别各种类别的奖项与荣誉称号;
(四)若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可提出申诉;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及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及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对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与劳动合同制度。具体办法由学校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五十九条学校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坚持内培和外引相结合,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确立专业带头人,以培养“双师型”人才为重点,努力培养出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激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培养培训机制,构建完整的培养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育教学期间,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八章学生
第六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依照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制定学籍管理办法,对入学与注册、学习年限、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留级与退学、毕业与肄业等进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构,按标准配备辅导员、班主任或学业指导教师,开展大学生道德素质提升工程,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七十条学校制定学生奖惩办法,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学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机构,文化体育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七十二条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评定国家奖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九章经费来源、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四条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和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五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伍仟万元,由举办者湖南华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十六条学校资产包括举办者运用投资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社会或个人无偿捐赠给学校的资产、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
第七十七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抽逃、挪用学校资产。
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第七十八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健全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使学校资产得到优化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学校依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等知识产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预算、使用申报、流程审批”的财务管理体制,执行财政部指定的会计制度。
第八十条学校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科学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八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审计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严格经费管理与使用,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二条学校对接受的国家资助、社会捐赠、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以及学校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分别登记建账,并进入学校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基本账户。
第八十三条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董事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学校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与审计。
第八十四条学校按照政策要求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退)费,向社会公示,接受教职工、学生、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依规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等。
第八十五条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原则,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十章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六条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八十七条学校发挥自身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十八条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积极吸纳省内外、境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八十九条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一章校训、校徽、校旗、校歌和校庆日
第九十条学校校训为“明德至公,笃行开新”。
第九十一条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校训的徽章。
第九十二条学校校旗旗面为主体红色,中间校徽为紫色。
第九十三条学校校歌为《奔向远方》。
第九十四条学校校庆日:2月21日(教育部批准学校成立之日)
第十二章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九十五条关于学校分立、合并和变更:
(一)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六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实现办学目的,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不能继续办学的。
第九十七条学校终止须在政府审批和主管机关的指导下,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建立财产清算组织,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十八条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即自行终止。
第十三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本章程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务会、党委会审议,学校董事会审定,由董事长签发,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本章程由学校发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第一百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董事长或者1/3以上的董事会成员提出,董事会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可启动本章程的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百零一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须以本章程为依据进行制订、修改和完善。
第一百零二条本章程解释权为学校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