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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轨道交通职业学院章程》核准书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24-06-28 15:16

〔2024〕第2号

《长沙轨道交通职业学院章程》核准书

长沙轨道交通职业学院:

你校《关于核准章程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我厅审议认为,《长沙轨道交通职业学院》的修订内容,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了学校特色,结构完整,总体较好。根据审核意见,对少数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现予以核准。请你校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轨道交通职业学院章程审核意见

(受送达人:长沙轨道交通职业学院理事长彭军湘,地址: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金阳新城督正路219号)

湖南省教育厅

                    2024年6月17日


长沙轨道交通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长沙轨道交通职业学院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高等(民办)职业院校。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秉承“坚韧不拔,奋发有为”校训,以“弘工匠精神、图产业兴国”为发展理念,以“培养扎根轨道交通基层、具有大国工匠精神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人才支撑”为目标,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国内同类民办院校领先水平的高等职业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依规办学,加快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学校高质量、高水平、高层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长沙轨道交通职业学院,简称:长沙交院;英文名称:Changsha Rail Transit Institute,英文简称:CSRTI;学校网站域名:http://csgdjtxy.com。

第三条 学校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督正路219号。学院邮编:410300。

第四条 学校是由湖南中协教育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出资举办的一所全日制非营利性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登记机关为长沙市民政局,行政主管部门为长沙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职业学校制度,实行校务公开,主动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委派的督导专员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学校积极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

第八条 学校坚持以服务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建立健全多形式衔接、多通道成长、可持续发展的梯度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让不同禀赋和需要的学生能够多次选择、多样化成才。

根据湖南“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和区域产业发展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专业群,逐步形成结构合理、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与轨道交通专业协调发展的格局。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立足职业教育的类型特色和规律,以深化产教融合为突破口,以促进科教融汇为新方向,围绕轨道交通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动态调整专业结构,重点发展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和能源动力与材料等专业大类,适当发展艺术设计、财经商贸大类专业。形成覆盖轨道交通产业链,全面对接轨道交通装备制造、运用、控制和管理的专科职业教育专业群体系。

第九条 学校始终坚持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中心。建立健全常规教学管理和教育教学督导制度;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和课程管理。

第十条 学校制定并实施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推进计划。以核心技能培养为课程改革主旨,构建满足学生成长多元需要的高等职业教育课程体系。按照“教、学、做合一”的总体要求,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技术手段,积极进行专业模块教学,大力开展项目教学、现场教学和案例教学,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注重学生个性发展,提升教育效能,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完善教学质量保证和教育教学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建立完善教学质量诊断和改进制度。改革评价机制,积极探索第三方评价,吸纳行业、企业专家参与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建立健全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和教学成果汇报制度,强化人才培养状态数据的使用,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培养方案和重点专业群建设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加强和改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践行“立德为先、树人为本、过程主导、形成特品”的阳光德育工作思路,探索和实践具有学校特色的“全面、全员和全程”阳光德育工作新途径、新方法和新模式。充分发挥课程思政的作用,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课堂教学、技能培训、实习实训各环节,推动构建与新时代职业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技术技能培养的有机融合。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加强科学研究。按照党的教育方针,进行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统筹安排,重视科研经费投入,建立科研奖励制度。广泛开展合作研究,组织科技研发与技术攻关,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交流与合作。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地方政府和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及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不断提高学校的开放度。

第三章 举办者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湖南中协教育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举办者代表作为学校理事会成员,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举办者行使以下职权:

(一)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通过学校理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二)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定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等,了解掌握学校办学和财务状况;

(三)对学校管理机构设置、负责人人选和管理制度等提出建议;

(四)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以及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专项经费;负责提供学校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保证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

(三)引导学校与政府、园区、企业行业以及社会团体在实习实训、科研、技术开发与推广、创新创业与就业等方面的多元合作;

(四)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五)办学经费结余使用遵循国家关于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校的有关规定;

(六)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私分学校财产;

(七)不得恶意终止办学,损害学校和师生权益;

(八)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长沙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长沙市民办教育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三)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年度预算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定;学校党委严格审核学校年度预算、财务运行,履行资金监管责任;

(四)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

(五)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六)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并依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员工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七)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八)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九)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党员干部管理,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等工作;

(十一)党章、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7-11人组成,设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2人,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学校党委委员由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班子;学校党委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内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党政办主任等可列席会议。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能举行。研究特别重大议题和干部任免或提名时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并经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立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检监察室等,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长沙轨道交通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纪委委员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落实党的章程、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党风廉政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监督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广大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对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的党员干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会、理事会,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营造风清气正的校风,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3人、党委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2人等共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以全体理事超过1/2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会成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特殊情形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并经理事会同意,校长由理事长提名并经理事会同意聘任,教职工代表理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理事会成员中,2/3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或教学工作经历。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因丧失理事任职资格情况出现,其理事会成员身份自动解除,按照本章程另行推选接任理事。换届或变更后的学校理事会成员名单在15日内呈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其他理事会成员主持会议;

(二)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工作需要,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1/2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讨论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四)理事会成员应当出席理事会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事先向理事长提出书面请假或提出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参会申请,获准后方可缺席会议或由代理人参加会议;

(五)理事会设立理事会办公室,理事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主任1名,干事1名,主要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理事会会议召开、征集理事会会议议题、传达理事会和理事长决定等。理事会办公室征集并整理的会议议题,经理事长审定后,于会议召开前连同会议通知分送至全体理事会成员并做好签收记录;

(六)理事会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事内容、议事结果等。凡涉及学校决策机构人事变动、学校重要事项决策的,理事会会议须形成书面决定。会议记录和决定由理事长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会议记录保存10年,会议决定永久保存。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积极支持党组织建设,按规定保障党的建设经费;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审定学校规章制度;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根据人事、组织部门提议,按照有关程序,决定聘任和解聘中层管理干部;

(六)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批准财务预决算;

(七)决定学校组织机构设置与变更、教职工编制定额及工资福利标准;

(八)设立和批准学校荣誉和其他奖(补、惩)制度;

(九)制定和实施对校级(含副校级)干部的工作考核;

(十)决定学校的变更、分立、合并、合作、合资、终止;

(十一)决定学校重大采购、购买服务和经费投入等事项;

(十二)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代表学校对外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签署理事会文件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分设名誉校长和校长,均由理事会聘任。

名誉校长由知名教育家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不参与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校长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站位高,无反党反社会行为、无犯罪记录、无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并具备国家规定其他任职条件。校长任期为4年,期满报董事会批准可以连任。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副校长2-3人,协助校长工作。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理事会批准聘任,任期3年。

第三十四条 校长全面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

(二)主持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三)主持校务会议;

(四)负责组织拟定学校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资金筹措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对校务会其他人选(副校长、工会主席和主要部门负责人等)进行提名考察,并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六)法律法规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校务会成员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校办主任、教务处处长、学工处处长等人组成。校务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每周召开1次以上会议。校务会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事内容、议事结果等,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凡涉及人员考核、奖励惩处等重要事项,形成会议决定依规保存。

第三十六条 校务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教职工,依法依规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并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运行和执行财经纪律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的履职情况。当理事、行政机构成员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学校理事发现其他理事、行政机构成员存在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时,可提请监事会履行本款项规定的职责;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按照设定标准和名额配置,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程序产生。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人员组成,其中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的成员人数不超过30%,成员的专业结构与学校的专业(群)设置相匹配。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学术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专业设置、调整以及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制度和措施;

(三)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与教学计划方案、学历证书授予标准及细则;

(四)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组织规程;

(五)审议并决定学校教师评审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

(六)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选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七)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客座)教授、智库专家团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八)裁决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九)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促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要项目合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长沙轨道交通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学校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理事长关于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或者修改学校章程、缴纳社会保险费、拨缴工会经费、校长的聘任和解聘、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校长关于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聘用(任)合同签订、实施岗位责任制、教职工队伍建设、院务公开以及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教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规章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或者更换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参加理事会、监事会的教职工代表,听取其履职情况报告;

(五)通过学校申报五一劳动奖状或者学校负责人、举办者和教职工申报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以及上级规定必须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荣誉称号;

(六)根据学校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评议,可以提出表扬和批评、奖励或者处分建议;

(七)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每年召开1-2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组织。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上级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学校工会履行监督职责,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与学校行政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教职工切身利益诉求;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人事劳动争议;维护女教职工的利益;

(四)加强自身建设,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教职工学习文化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五)教育和激励教职工在各自岗位履行职责、忠诚学校、爱岗敬业、自觉遵守学校各项制度,为学校持续发展贡献自身力量;

(六)按规定收取和使用工会经费、管理工会财产。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学校工会会员大会或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设工会主席1名、副主席1名、女工委员1名。学校工会会员大会或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沙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校团委”)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校团委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素质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引导作用。

第四十六条 长沙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学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其章程独立开展工作,代表学生的利益、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家长代表大会制度。按照在校生人数的千分之二选举产生学生家长代表大会代表,每3年召开1次,听取学生家长对学校管理和人才培养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定期向他们通报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听取他们对学校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内设机构

第四十九条 学校遵循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学校发展情况合理设置党政职能部门、院(部)、教辅单位等二级机构。

第五十条 学校二级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学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是学校党委和行政系统的办事机构,发挥参谋、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的作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各二级学院(部)实行院长(部长)负责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本院(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

(二)对经学校审批后的财务预算享有执行权;

(三)依据学校劳动人事制度及细则,结合学校拟定的院(部)人员编制,对本院(部)教职员工进行招聘、选拔、培训、绩效考评;

(四)拟定本院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学科专业与课程建设方案、实训基地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院的学生教育与管理;

(六)负责本院(部)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等项目的组织实施;

(七)负责本院(部)党的建设和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八)行使理事会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院(部)党总支部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院(部)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设院(部)长1名,副院长1-2名,负责本院(部)教学与科研、专业建设与队伍建设、开展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教育教学工作,实施对教职工的招聘考核、评价奖惩等;二级学院设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各1名,负责党务与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生管理工作,实施对学生评价与奖惩等。

第五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部)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根据不同事项由院(部)长或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中心)设处长(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1-2名,负责本部门(中心)日常运行、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等工作,实施对本部门(中心)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奖惩等。

第五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也可与外界缔结协议,设立联合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和主要依靠力量。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和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诉或提起诉讼;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传播科学技术和先进思想文化;

(三)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所在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

(五)积极参与学校规章制度、师德师风、团队素质和校园文化建设。积极参与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等改革;

(六)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竞聘或任免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考核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实施“双师型”为主体的教师队伍培养与培训计划,创设教师队伍发展成长平台。依法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评价和表彰奖惩制度,建立现代职业院校目标管理考核机制。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等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四条 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进修活动期间,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和学校规定与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重大事故救助基金”,由学校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教职工自愿捐赠、社会捐助等资金组成,专户管理,对教职工本人及其家庭发生重大事故和特殊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荣誉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特殊表彰、奖励,并颁发奖章和发放特殊津贴。

第六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校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构建完整的教职工培训体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和应用技术研究,并依法维护和保障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术自由。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建议、投诉、申诉委员会。构建教职工对学校工作建议、师生违规投诉申诉长效机制,建立网上建议、投诉、申诉专门网络平台。

第八章 学生

第七十条 学生是指被本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校学籍、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学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以及就业、创业指导。全面关心学生,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七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学籍学历管理及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五条 建立学校奖助学金制度,按国家从学校收入中提取专项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对表现优秀学生给予奖励,对应届毕业生创业提供奖助。

第七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国家规定标准配备辅导员、班主任(学业导师);

(二)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在校期间合法权益;

(三)畅通学生建议、投诉、申诉渠道。构建学生对学校工作建议、师生违规投诉申诉长效机制,建立网上建议、投诉、申诉专门网络平台;

(四)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鼓励学生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壹仟伍佰万元,由举办者湖南中协教育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十八条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于举办者的投入、学费收入、政府奖补、办学积累、银行贷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七十九条 学校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经济资源。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管理、使用和处置。

第八十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八十一条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学校是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按审批机关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三条 学校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费用;学校收取的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依法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八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配齐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工作人员,其中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与学校指定接替人员办好工作及相关财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学校财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学校资产财务管理秘密,如发现财务人员非法侵占、挪用学校资金现象,将依法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学校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专项审计。学校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和师生利益。利益关联方是指学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互相存在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学校利益被违法违规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八十七条 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发展。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按国家规定标准配备专职安全保卫工作队伍,构建人防、物防、技防安全体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校园安全。

第八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九十条 不断完善数字化校园基础建设,建设示范智慧校园。积极开展智慧教育,将信息化手段融入教育教学和各项管理全过程,推动信息技术在学校管理及教育教学中的融合创新。积极使用教育云平台进行教育管理及教学应用,实行掌上校园管理,整合课程学习、日常管理、阳光服务等资源系统。加强校园网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第十章 学校与社会

第九十一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就发展规划、争取社会资源等重大事项,主动向校外专业人士或社会中介组织征求意见、咨询建议。

第九十三条 学校积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与互利合作,主动服务国家、区域和园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为国家、行业、地方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与智力支持。

第九十四条 学校积极组织与协调开展合作办学,实行专业共办、基地共建、资源共享、教师共培和人才共育。

第九十五条 学校发挥专业优势,依托产业和企业,组建产学研联盟,成立专业协会,不断增强自我发展与社会服务能力。

第九十六条 学校积极搭建教育“立交桥”,做好中高职衔接。

第九十七条 学校成立社区学校,开展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创业孵化、技术研发与推广、社工服务等活动。建立完善社区学校运行管理机制,通过调研、产业对话会、联盟联席会等形式,了解区域产业发展趋势、市民学习和创业就业需求、园区与企业技术和人才需求等。

第九十八条 学校成立校友联谊暨创业促进会(简称“校友会”)。校友会为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十九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对为学校和社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一百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面向社会各界筹措办学资金,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学校教育基金会设立各项奖励金,奖励优秀学生、优秀教师及杰出校友。

第十一章 学校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需遵守以下程序:

(一)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依法处理;

(二)学校名称、层次、地址、类别的变更,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时,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依法处理。依法依规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法人财产、影响学校发展和损害师生员工权益;

(四)学校举办者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学校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自行申请终止办学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办学,不能实现办学宗旨,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终止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不能继续办学的;

(五)发生分立、合并的;

(六)经审批机关批准,自行解散的;

(七)其他法定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须终止的。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终止时,须在审批机关、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开展善后工作: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即交回审批机关,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手续。

第十二章 文化标识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建设现代职业文化与学校文化融为一体的校园文化。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校徽由高速奔驰的列车与蜿蜒的轨道共同构成了“CS”(长沙首字母)形状,将学院的办学特色以及办学所在地体现得直观而清晰。夜空中四颗闪亮的星星,既是学校阶段式发展的集中体现,也是在四位创始人的引领下,团结专注某发展,齐心协力铸辉煌的直观表达,更是描绘出学院学子的人生征途是星辰大海的精神内涵,同时也点明长沙市“星城”别称的地方文化特色。(暂定)。


轨道交通校徽

(校徽图例)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紫色是激情与梦想的内涵,体现传统与创新并重的理念。将校徽、英文校名、中文校名组合在校旗上体现。(暂定)。


轨道交通校旗

(校旗图例)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校歌(待定)。

第一百零九条 校庆日:(待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基本准则,学校按照本章程制定或修改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启动本章程的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其他需要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长或者1/3以上的理事会成员提出,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务会、党委会审议,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再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生效。学校须将将章程在生效后30日内提交登记机关登记。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学校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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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轨道交通职业学院章程》核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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