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学院章程》核准书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23-10-23 16:15
〔2023〕第59号
《长沙医学院章程》核准书
长沙医学院:
你校《关于核准章程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我厅审议认为,《长沙医学院章程》的修订内容,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了学校特色,结构完整,总体较好。根据审核意见,对少数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现予以核准。请你校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医学院章程
(受送达人:长沙医学院校长何彬生,地址: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雷锋大道1501号)
湖南省教育厅
2023年10月20日
长沙医学院章程
(2023年修订)
序言
长沙医学院创办于1989年,其前身为湘南中等卫生职业技术学校,1996年更名为湘南卫生中等专业学校,1999年升格为湘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01年校本部迁至长沙市,2005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长沙医学院,2011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15年通过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2017年列入湖南省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点,2019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
学校坚持“面向全国、服务地方”的办学定位,“千年长医、济世惠民”的办学宗旨,“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发展战略,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教学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以及“医学与人文相通、博学与专精兼取、理论与实际并重”的教学思想,弘扬“厚德、博学、储能、求真”的治学精神,形成了医教研相结合、培养基层医疗卫生应用型人才的办学特色,为我国医学教育和卫生事业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学校先后荣获全国先进办学单位、全国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先进单位、中国十佳诚信民办学校、湖南省文明高校、湖南省园林式单位、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优秀单位等荣誉称号。
学校的奋斗目标是: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主线,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瞄准“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一流专业、一流课程”建设目标,构筑创新发展体系,彰显学科专业特色,拓展交流合作空间,保障师生切身利益,不断提升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水平,完成学校“十四五”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十五五”升格为长沙医科大学的目标。学校坚持稳步推进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成特色鲜明的区域一流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学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等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长沙医学院;英文全称为Changsha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为CSMU。学校网址为http://www.csmu.edu.cn。
第三条 学校地址是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1501号。
第四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医学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为湖南楚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彬生。学校开办注册资金为5059万元人民币,由举办者筹集。
第五条 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湖南省教育厅,登记机关为湖南省民政厅。
第六条 学校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依规依章享有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校根据行业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科技文化进步和学校实际,定位为教学型大学,以医学教育为主,文学、工学、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经济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以研引才、以研兴教、以研育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支持与鼓励学校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二)了解学校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推荐理事会和监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
(四)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和完善治理结构及管理监督机制;
(二)保障学校依法依规和依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保障学校理事会、理事长和校长依照学校章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保障学校利益,提供学校办学资金,保证公益性办学和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及提升,支持和引导学校发展;
(五)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全权负责学校管理工作,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等职能部门,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二)全权负责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章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全权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和校园建设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三)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学校章程,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五)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六)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任务
第十四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大力发展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适度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发展研究生教育,努力发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合作办学,并积极与地方政府、知名企业合作办学、办医。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研究制定收费标准,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章程,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招生和入学考试,制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努力为各类考生提供享受高水平教育的机会。
第二十条 学校紧跟当今医学研究前沿,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学校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加强科技评价工作,注重实际贡献,建立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提升科研水平和效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系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精神和科学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设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用先进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依法办医、依法治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理事会组成规则: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1人、校长1人、党委书记1人、教职工代表6人共9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何彬生担任。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推荐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学校党委书记正式任职后依程序任命为副理事长,正式离任后其理事资格自动免除。教职工代表理事离任时,其理事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因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导致学校遭受重大损失的,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推选单位予以罢免,理事缺位按第二十三条规定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名单和任免结果依程序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聘任与解聘校长,审定副校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法律顾问人选;
(三)审议决定学校建设和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负责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办学条件保障;
(五)审议决定学校年度预决算;
(六)审定学校人员编制、薪酬基准、人才政策、学杂费标准和学生资助政策;
(七)批准由校长提出的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计划;
(八)审定学校办学规模、分立、合并、变更、终止、解散、清算等重大事宜和变更学校称号、层次、种别、性质、地址;
(九)批准校企合作,合作办学、合作办医,投资建设实验室、实训基地,筹措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十)审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学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十一)审定学校发展建设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长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理事会换届工作;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四)依法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理事会理事长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书面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召开例行理事会会议一般须提前1天书面通知全体理事会成员,告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事内容。召开临时会议一般须至少提前半天通知全体理事会成员;
(三)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就议题提交书面意见;
(四)讨论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缓议或复议。重大事项包括:
1.变更举办者;
2.聘任、解聘校长;
3.修改学校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也可由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其他理事主持;
(六)理事在理事会内部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和表决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须书面表达意愿,否则视为弃权;
(七)会议内容需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成员和记录员需在纪要上签字,并及时向全校师生员工发布会议纪要;
(八)对尚未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会议成员不得对外泄露,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行政管理及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第二十八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校长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
校长由理事会推选,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校长可由理事会理事长兼任;副校长由理事会理事长提名推荐,经教代会选举产生,并经理事会聘任,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文件精神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拟订学校章程,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基本思路、目标定位、总体发展规划和综合改革方案;
(三)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职员,施行奖罚;
(五)拟订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生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财务资产、校园管理、基建后勤、行政管理及附属医院等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审议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课程体系设置、教育教学管理、招生考试、学生学籍管理、学位授予、学生就业、校风学风、表彰奖励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审议与全体学生权益关系紧密的重要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常务会是学校行政工作的审议机构,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校长助理和校务委员组成,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校常务会议事规则:
(一)校常务会会议由校长主持,特殊情况下校长委托其他校领导主持,根据会议讨论议题,安排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二)每月召开1-2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会议次数或推迟会议召开时间。召开会议一般需提前1天通知全体校常务会组成人员。校常务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就议题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因工作需要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三)会议议题由校常务会组成人员提出,经校长审查确定议题,并提前1天书面通知与会人员;各部门负责人需要向校常务会汇报的议题,应当是主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经过充分研究而形成的方案和意见,跨部门的议题应当先进行协调,并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和建议;上会议题应于会前呈送校领导阅览并以书面形式呈交校常务会审议。校常务会组成人员在召开会议前,应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
(四)会议内容需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成员和记录员需在纪要上签字,并及时向全校师生员工发布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在干部行政办公会上进行学习传达,会后印发会议简报至各部门贯彻落实。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高校内部管理科学精简、权责明晰、运作高效规则,设置和撤并行政部门,调整行政部门业务范围。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生管理、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长沙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委员9人,每届任期5年。各二级学院及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二级学院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权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校常务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等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八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意识形态建设。
第四十条 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学校每年拨付党建专项经费100万元,超过部分实报实销结算。确保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足额到位。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校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长沙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落实党的章程、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监督各级党组织、党的干部和广大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调查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章 监督机构及其他民主参与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学校理事会、校常务会及学校财务、人事、教学、资产等办学管理工作;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监事会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由5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由举办者推荐代表1人、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1人和教职工代表3人组成。
监事会中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代表由学校党委委派,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最多连任两届;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学校理事会成员、校长及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本学校理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学校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理事长关于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或者修改学校章程、缴纳社会保险费、拨缴工会经费、校长的聘任和解聘、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校长关于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聘用(任)合同签订、实施岗位责任制、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务公开以及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教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规章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或者更换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参加理事会、监事会的教职工代表,听取其履职情况报告;
(五)通过学校申报五一劳动奖状或者学校负责人、举办者和教职工申报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以及上级规定必须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荣誉称号;
(六)根据学校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评议,可以提出表扬和批评、奖励或者处分建议;
(七)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确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中国教育工会长沙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依法接受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建立以工会会员为主体的工会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是学校工会组织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是工会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是建立、发展学校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重要机制。工代会享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校年度工作和工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审议工会年度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小组工作报告;
(三)审议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七)选举产生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
(八)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撤换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成员;
(九)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学校教代会与工代会可合并举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共青团长沙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校团委在上级团组织和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维护青年合法权益以及引导青年、组织青年、服务青年的作用。学校定期召开团员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表决校团委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校团委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团委委员;
(四)选举出席全省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学代会”)。学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生工作处(部)指导下,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其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和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三)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第八章 学术组织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活动;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合理配置方案;
(三)审议并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计划与专业设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水平与职业能力;
(五)审议其他学术组织的设置方案及工作条例、章程;
(六)评定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或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评定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
(七)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以及国内外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八)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九)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或咨询的学术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机构。主要职权有:
(一)审议学位点申报、学科与专业设置调整及全校在读生跨学科专修法学学位等相关事项;
(二)制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包括学位授予的具体标准等;
(三)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五)其他需要学位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咨询、指导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材编写并指导实施;
(二)审议学校重要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和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三)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审定课程建设标准并指导课程建设;
(五)指导学科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
(六)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奖;
(七)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九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教学科研机构包括学校直属的二级学院、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研究所(中心)、附属医院。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及研究所,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院按照学校授权,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工作部署,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组织开展一流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工作办法,并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业绩考核和日常管理;
(五)对本单位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考核;
(六)学校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院长要定期向主管领导及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等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
第五十七条 二级院(系)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实行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院(系)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权益等重大事项,应由院(系)党委(党总支)研究把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上述机构是教师参与本单位学术事务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规模较小的学院可以成立教授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分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职责。学院各分委员会接受学校相应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各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院级研究所(中心),并依据学院授权开展工作。学院研究所(中心)的设置、变更和撤销须校常务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院士科学研究院,下设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研究所(中心),围绕“双一流”学科建设要求,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部门,引进高端人才,开展科学研究,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大力推进ESI学科建设。
第十章 学生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及相关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对取得优异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奖励表彰;对违纪违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法犯罪学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认真落实学生“奖、贷、减、免、助”政策,积极争取社会爱心人士捐赠,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违纪违规处理或处分的申诉;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八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与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一章 教职工
第六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七十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定;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称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进修学习和培训的机会;
(九)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珍惜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爱岗敬业,主动服务学校发展;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发展规划,构建完善的师资培养培训体系。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维护学术自由,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工作量和薪酬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设置相应机构,受理教职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校规范教职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工不断强化自身的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八十条 外聘专家、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本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二章 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审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办学经费和学校资产进行管理,为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包括举办者出资、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合法的社会融资、社会捐赠等。举办者投入和学校对每年的所有收入依据法人财产权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统筹考虑学科专业、教学质量、市场需求、办学成本等因素,履行必要的校内程序,自主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多种形式的公示公告工作,接受各方监督,不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提取发展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年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鼓励和支持学校各单位向社会筹集科研经费和各类奖助学基金。学校接受的资助和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和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八十三条 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违法征收任何费用。学校理事会换届或调换法定代表人、举办者之前需进行财务审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八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设立财务处,依法对财务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接受第三方审计事务所或审计处进行在职期间财务审计后方能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支出预算管理体系。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处长(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副处长(副处级)、科长(副科长)有能力、有责任、有义务按照国家财政财务(审计)规定要求和制定、编制财务规章制度,自觉做到日清月结、依法理财、科学理财、依法管理并承担因财务工作失责渎职导致的经济后果和法律后果;校领导、财务、人事、各直属学校绩效考核由各部门第一把手负责按照文件要求按月考核。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第八十七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拥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八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校名、校誉、校徽、校歌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九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九十一条 学校不断加强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建设,积极打造生态校园、人文校园。
第九十二条 学校指定校纪委、监察、保卫等安全部门按年度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建设平安校园。
第十三章 附属医院
第九十三条 长沙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是学校投资设立的集教学、医疗、科研和社会服务职能于一体的独立单位,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享有独立的人事权、财产权、分配权和奖惩权等一切权利,接受学校管理。
第九十四条 附属医院实行医院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附属医院的教学、医疗、科研等一切工作。院长有特殊情况时可以委托业务副院长主持工作,报学校备案。
第九十五条 附属医院必须坚持依法办医,合法医保,自觉接受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医保部门和其他业务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并建立实行月度自查自纠机制。
第九十六条 学校理事会决定附属医院主要领导的任免。医院副院长可由医院院长提名推荐,经全院选举产生。由副院长提名推荐医院中层干部,经全院选举产生,院领导班子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
第九十七条 附属医院职责:
(一)附属医院享有人事、财务、薪酬分配、接受捐赠、奖惩、依法办医等一切权利,面向社会依法依规开展医疗服务,主要包括医疗、预防、康复、保健等服务;
(二)承担临床课程教学和阶段见习工作;
(三)承担学校各相关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
(四)承担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的教学、医疗、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十四章 学校与社会
第九十八条 学校主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开展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社会组织等的交流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实践基地以及联合培养学生,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全面推动协同创新工作,努力实现创新强校。
第九十九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校师生应以校为荣,支持学校依法健康发展、科学发展、维护正义及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教育发展基金,多渠道接受社会捐赠,扩大办学资金来源,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依国家有关规定及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参与学校管理,捐赠办学经费,设置贫困学生奖、助学金,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凝聚力量共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校友包括在长沙医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专兼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称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十五章 学校标识、校庆日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校徽由何彬生设计,是学校的鲜明象征。
校徽由长沙医学院英文缩写CY和A组成,两个五角星为设计元素, A 字作为长沙医学院主题,意征主体天秤代表正义、阳光、公平、和谐;A中间的横梁代表学校的核心精英,是长沙医学院的根基,是书香门第的文笔,她勇敢主动的挑起千年长医、济世惠民、服务社会惠及民众,健康循环、平稳发展的重担,指导着长沙医学院持续、健康、高质量培养各类人才、高水平和谐发展,构建阳光、正义、公平、刚强永固、济世惠民、勇于创新的精神。三个CY相加是六,代表和谐顺昌,她是学校的主体精华,也是学校优秀学子扎根基层的全科医学人才培养特色,代表学校人才辈出,象征着千年长医、济世惠民的永恒。两个五角星分别代表学校的老师和学生认真钻研医学等各学科专业知识,努力学习奋发有为的象征;1989为学校成立年,两侧“厚德、博学、储能、求真”是学校的校训,校名英文是升格为长沙医科大学的名称。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校旗以校徽图案为标志,颜色以蓝色、白色、红色为主色调。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校歌为何彬生作词、马学文作曲的《慈祥的校园》。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2月16日。
第十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学校理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学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备案。变更其他事项的,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理事会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条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程序清偿:
(一)应退还学校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理事会理事长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共同提议或学校教代会1/3以上代表提议并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启动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订须经教代会讨论、校常务会、校党委会审议并经理事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事项之一出现时,理事会应该组织修订学校章程:
(一)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本章程出现与现行教育法规相抵触时;
(二)学校办学类型、组织形式以及资产性质等发生重大变动时;
(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认为需要重新修订时。
学校登记事项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学校根据需要修改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学校应将修改后的章程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应当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