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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章程》核准书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23-01-16 12:02

〔2023〕第4号

《湖南城市学院章程》核准书

湖南城市学院:

你校《关于核准章程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专家审议认为,《湖南城市学院章程》的修订内容,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等、《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了学校特色,结构完整,总体较好。根据专家意见,对少数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现予以核准。请你校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城市学院章程

(受送达人:湖南城市学院党政办主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迎宾东路 518 号

湖南省教育厅

2023年1月15日


湖南城市学院章程

(2023年修订)

序 言

湖南城市学院由原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原湖南城建高等专科学校于2002年合并组建而成。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 1970 年创办的益阳地区师范专科学校,湖南城建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 1978 年创办的益阳基础大学。

学校以“品学兼修、知行统一”为校训,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面向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和智能制造主战场,培养实基础、重应用、有特色、高素质,具有扎实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的应用型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城市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治校,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城市学院。学校英文名称:Hunan City University。学校英文名称缩写:HNCU。

学校网址:https://www.hnc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为湖南省益阳市迎宾东路 518 号。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根据实际设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实行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益阳市人民政府共建共管,以湖南省教育厅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监督学校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六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推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维权。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上级有关部门以及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学校学科设置以工学为主,协同发展理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教育学和农学等其他学科。

第十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办好研究生教育;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服务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为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和智力支撑。

第十六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建设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定学校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九)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与会时,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需要,党委会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审定。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须有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中国共产党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城市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与湖南省监委驻湖南城市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国家监察职责。

学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各项行政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根据议事内容,校长办公会议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办公会议召集人审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湖南城市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弘扬科学精神,恪守学术规范,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担任,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湖南城市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学校学位评定有关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委员的产生、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遵循其章程规定;《湖南城市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 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教师(包括教学、科研、技术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女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 20%,青年教职工、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直接选举产生。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小组。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实施办法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一般应定期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听取和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四)动员和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促进学生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五)配合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科研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协助学校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六)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生会是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其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接受学校监督。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及其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

二级学院及其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根据需要和学校规定,经学校批准可设置若干系(部、所、室)等基层机构。

二级学院及其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其运行、决策机制按照本章程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由学校设计与规范。

第三十六条 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行政副职协助院长工作,对院长负责。

二级学院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组织制定本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检查了解完成情况;

(二)负责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

(三)负责协调学院各职能委员会工作,定期开展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的横向合作交流;

(四)依法合理使用本学院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建立和实施本学院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通报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提名学院有关干部人选;

(六)负责学生管理工作;

(七)支持学院党组织做好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八)支持分工会、分团委、学生分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的院务公开工作;

(十)完成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二级学院党组织要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二级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形式。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

(一)事关院(系)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院(系)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组织书记、院长、党组织副书记、副院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组织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组织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根据会议内容分别由党组织书记主持或院长主持。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设立分工会委员会,分工会主席由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担任或兼任,实行教代会制度。

分工会委员会和二级学院教代会在所属党组织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保障所辖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在二级学院的研究所、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层组织,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聘用教职工。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建立表彰、奖励和荣誉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发展机制,支持教职工通过多种形式参加进修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离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五十条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学研究、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以及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考核、评价和表彰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勤工俭学和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组织按规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采取必要措施,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提供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五十九条 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资产与经费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土地、学校征用或租赁的土地。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合理配置,科学使用,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誉等校有知识产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捐赠收入等。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行业、企业的社会联系,开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拓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通过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等形式,与国内外相关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校发展,提高办学水平。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湖南城市学院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的联系与咨询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各界建立广泛友好的合作与联系,为学校办学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与建议,争取办学资源。

学校理事会成员依据其章程产生,履行职责,参与学校建设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 湖南城市学院校友指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的社会人士;学校聘请的会龙学者、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十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

学校设立湖南城市学院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为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校友总会的指导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学校建立校友工作联络办公室,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成立湖南城市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各类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绿色环形上方的金色中文校名为毛泽东体“湖南城市学院”,下方为英文校名。中间图形是由学校英文首字母“H、C、U”构成的城市象征形象,外形采用传统建筑、规划中常用的语言——六边形。

湖南城市1

学校徽章为题有毛泽东书法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红色,校名字体为金黄色;学生佩戴的

徽章底色为白色,校名字体为红色,其中研究生佩戴的徽章校名字体为蓝色。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旗以蓝色为基调,校名和徽志位于旗面的横向中心线上,校旗中的校名和徽志的颜色为白色,校名字体为毛泽东书法体。

湖南城市2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歌为《精英,从这里扬帆启程》,由郭辉、成轩作词,邓东源作曲。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公历11月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审定,经校长签发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七条 学校章程若需修订,由学校教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校长办公会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修订。章程修订程序按照本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基本准则,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由学校发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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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章程》核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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