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书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23-01-16 12:01
〔2023〕第3号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书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核准章程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专家审议认为,《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修订内容,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等、《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了学校特色,结构完整,总体较好。根据专家意见,对少数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现予以核准。请你校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受送达人: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校长黄凤莲,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889号)
湖南省教育厅
2023年1月15日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3年修订)
序 言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1979年成立的湖南省环境保护技术学校,先后更名为“湖南省环境保护学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湖南环境保护学校”“国家环境保护局长沙环境保护学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长沙环境保护学校”,2002年升格为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是全国第一所环保类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
建校以来,几代环保人艰苦奋斗,励精图治,学校不断发展壮大,各项事业取得重大进步,为全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培养了一大批扎根基层、致力生态环境保护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和人民生活品质提升创造了大量实用成果。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秉承“物我同舟、天人共泰”校训,突出“技术服务社会,实践融入教学”的办学特色,立足湖南、辐射全国,依托行业、对接产业,工学结合,以“提质培优”为抓手,推进“双高计划”建设,致力将学校建成务实高效廉洁,办学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行业优势明显,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科研成果应用广泛,社会服务能力显著增强,综合办学实力全省一流,国内具有领先地位的生态环境领域专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长沙环保职院”;
英文名称:Changsh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cational College;
学校域名:www.hbcollege.com.cn。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889号(主校区),另有跳马校区、昭山校区。
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生态环境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归口湖南省教育厅管理。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核准本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对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资源,确保经费投入,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事务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人员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法律顾问制度。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具有人文关怀、社会责任、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生态环保行业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校现有专业以资源环境与安全大类和土木建筑大类专业为主,做强做优环境监测与管理、生态环境工程一流特色专业群,优化生态遥感与环境修复、环境设计、现代商务技术服务等专业群;逐步建设绿色低碳技术、生态保护技术、智能环保装备技术专业,协调水净化与安全技术、食品检验检测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安全技术与管理等专业同步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以全日制高职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发展全日制高职本科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发挥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充分利用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生态环境部“全国环保干部培训基地”平台,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行业企业人才需求、学生职业发展需求以及学校的办学能力,编制招生计划,调节专业招生比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定期发布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教研教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加强科研基地建设,建立与行业、企业合作的科技协同创新机制,通过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政、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智库作用,为环境公益社会服务、环境咨询服务、环保行业技术升级、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技术、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合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和爱国精神,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以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规定和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据相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合理流动;
(六)就聘用、薪酬、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依法依规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坚定正确政治方向,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二)为人师表、行为世范,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热爱学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并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单位(部门)编制,并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工的岗位职数和相应比例。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的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的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落实教师主体地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提升自身实践经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奖惩机制,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申诉机构,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学研究、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 学 生
第三十四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对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法学生除依纪处分外,交由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学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就业指导、创业发展等服务体系,为学生身心健康、职业规划、创新创业等提供教育、咨询和帮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并服从学校的指导和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建立申诉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或者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中国共产党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校纪委的领导。学校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反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四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主要研究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与会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议事内容,校长办公会议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办公会议召集人审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1/2以上方可召开。所议事项由校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根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研、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议并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和争议的处理规划以及学术道德规范等;
(二)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设立科研项目、教学科研奖项,评定人才引进和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等;
(三)咨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
(四)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五)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五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公道正派、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学术思想活跃并具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及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专业的具有正(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并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一般为五年。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设立二级学院分委员会机构,负责本二级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工作,并加强与学校学术事务的统筹协调工作。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重大投资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教代会依据《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以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
第五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组织思想政治教育,引导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五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二级学院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会是学生的群众自治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主持日常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和院团委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会可根据学校规定推选代表出席或列席学校相关会议。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部分委员由学生担任。学校支持学生直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鼓励学生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党政职能机构按照学校授权,行使管理、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能。
第五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二级学院(以下所有教学系全部改为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可以根据需要和学校规定,申请批准设置所、室等教学科研机构。
第六十一条 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学院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学院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学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和实施本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并评价本学院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和就业指导;
(七)组织本学院与国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交流;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六十二条 二级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院长是本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学院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负责本学院的人才培养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负责本学院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本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二级学院党组织负责组织落实学院党委决定,支持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及本二级学院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主导本院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
(六)领导本二级学院分工会、共青团总支、学生分会等组织开展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十四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依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二级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由各二级学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技术服务的需要,设立独立的教辅、科研、对外技术服务等其他机构。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七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利用环境保护职业教育集团等平台,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八条 环境保护职业教育集团由学校发起,生态环境部与湖南省人民政府支持,湖南省教育厅与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批准,由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有代表性的院校、科研院所、在市场有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机构自愿组成的非盈利组织。集团宗旨为“政校企友携手合作,产学研用深度融合”,集团办学化模式为“人才培养,技术交流,成果转化,市场培育”。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由校企合作处负责具体事务。校友总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其宗旨是: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服务校友、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学校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校友总会指导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七十一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的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对学校和社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章 投入与保障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构建财务监督体系,防控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四条 学校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勤俭节约,注重绩效”的预算编制原则,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实行绩效管理,提升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第七十五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依规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学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并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体制,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为学校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九条 学校徽志是学校主要标识。徽志由四个圆形套叠构成,以学校标志性植物金桂为造型基础,同时揉和了太极图、水滴元素,颇具动感和韵律感,传达学校“物我同舟,天人共泰”的校训精神和遵循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教育理念。学校徽志标准色为森林绿,辅助色为草绿。森林绿象征环保、稳重、成熟;草绿充满活力、希望,彰显出学校独特的文化内涵。校徽标准字体为方正正准黑简体。
第八十条 学校校旗是长方形红色旗帜,中间印有黄色学校徽志中的核心标志金桂图案,图案下方印有横式中英文校名。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歌是《绿色的摇篮》。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四条 学校如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学校应当重新发布章程。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新制订的规章制度不能与本章程相冲突。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由学校发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