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学院章程》核准书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23-01-16 12:06
〔2023〕第7号
《湖南科技学院章程》核准书
湖南科技学院:
你校《关于核准章程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专家审议认为,《湖南科技学院章程》的修订内容,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等、《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了学校特色,结构完整,总体较好。根据专家意见,对少数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现予以核准。请你校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科技学院章程
(受送达人:湖南科技学院校长李钢,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杨梓塘路130号)
湖南省教育厅
2023年1月15日
湖南科技学院章程
(2023年修订)
序 言
湖南科技学院前身是1941年建于湖南省道县的省立第七师范学校,先后经历零陵师范学校、湖南师范学院零陵分院、零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发展阶段,2002年升格为本科院校——零陵学院,2004年更名为湖南科技学院。
建校以来,学校始终根植地方,面向基层培养人才,服务社会,在师范教育领域做出过杰出贡献,曾被誉为“全国师范教育改革的一面旗帜”。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始终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持“德才兼备、自强不息”的校训,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名校、服务兴校、文化荣校、创新活校”的办学理念,传承师范教育,突出师范特色,致力于发展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对接粤港澳大湾区、东盟开放合作先行区经济建设需求的特色理工科和以潇湘历史文化为依托的优势文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人才,建设特色鲜明的地方性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科技学院,简称湘科院;
英文译名为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学校网址为http://www.huse.edu.cn/。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杨梓塘路130号。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可设立多个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共同价值追求凝聚队伍、发展事业。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坚持把人力资源作为第一资源,坚持人才是立校、强校之本;坚持面向社会,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始终为学生创造“自我实现”的成长环境;坚持服务地方、服务产业、服务行业,坚持差异化发展;重视文化软实力,持续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积极性,激发其潜能。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第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历教育。学校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创办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其他类型的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重点发展特色工科和优势文科,促进理学、工学、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推动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国家建设和区域发展提供科技服务和智力支持。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坚持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以先进文化引领人才培养,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五条 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使用国家资产和经费;保障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办学经费,尊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学校办学秩序和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组织与结构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集体决定”的原则,以集体研究、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作出决策。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处、宣传统战部等部门负责人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七)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可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和学术纠纷裁决等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对学校学术规划、学术标准、学术制度或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等进行审议或直接做出决定。
(二)对学校学术成果、学术项目、学术人选以及其他需要考核评价学术水平的事项进行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
(三)对学校科研方面长远发展规划、科研工作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等进行评议。
(四)对学术纠纷进行裁决。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非党政领导岗位上的教授或在某学科取得突出成就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和行使职权,决定本校学位的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
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数由不低于21人的单数组成,设立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由校长兼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兼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其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处(室)和各有关教学学院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学和科研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为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审议和咨询机构,依照章程规定产生和行使职权,负责审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计划、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学计划,审议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项目的立项,评审各类教学奖励和教学研究项目,研究处理教学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
教学指导委员会人数由不低于23人的单数组成,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校长兼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其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处(室)和各有关教学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下设学生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涉及学生权益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
(二)参与学校课程设置、人才培养方案等的制定;
(三)对学校教学工作和各类学生事务工作进行评价和建议;
(四)参与讨论学校其他与学生相关的事宜。
学生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是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基本途径,其实现形式主要包括:问政会、听证会、征询会、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制、学生代表应邀出席或列席学校相关重要会议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科学管理的要求和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设置教学、科研、人事、财务、资产、学生事务、发展规划、国际交流与合作等管理机构和教辅机构。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与教辅机构根据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公布职责权限、办事流程等,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依法依规按程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授权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行与管理机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置相关专门委员会,协调和处理学校综合性管理事务,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或临时性协调机构。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围绕人才培养中心工作,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可设置、变更或撤销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院”)。
第四十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鼓励并支持学院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培育形成本单位的办学特色。
第四十一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组织实施单位。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学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课程建设方案;
(四)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产学研合作和其他学术活动;
(六)组织开展文化合作交流,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七)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推动中外合作办学;
(八)负责学院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院按照工作需要,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学院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按照工作需要,学院设专职副书记一人,协助书记履行职责。
学院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行使学校党委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由各学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教学和科学技术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下设系或教学部,主要从事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团。教学督导团是由学校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领导的工作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立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科研机构。科研机构的设立原则上由教学学院提出并提交学校审批,行政关系隶属于科研机构所在的教学学院。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学校设立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五十一条 学校倡导教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爱校荣校,努力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依规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或提出申诉;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
(三)关爱和尊重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四)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六)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任务;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及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定编定岗制,按照学校人才培养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岗位聘用和管理制度:
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用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设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教育职员设初级职员、中级职员和高级职员;
对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新聘教职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工依法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绩效薪酬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六十条 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离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六十一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外聘教师等兼职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学 生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自主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服务和就业创业指导;学校建立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等制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奖励优秀学生。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和表彰奖惩机制,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置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校重视学生对教学与管理服务的评价意见,并在绩效考核、教师评价和干部考评中恰当运用学生评议结果。
第七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学员,其权利与义务由学员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协议内容,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完成学业并达到要求者,由学校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一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各个办学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交换生、培训生和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称号的各界人士。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登记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根据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届别、行业特点的校友联络点或联络会。各校友联络点或联络会在校友会指导和遵守有关部门的规定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友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校友代表大会。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咨询制度,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应及时通报校友代表大会并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六条 学校鼓励校友通过智力、资金、设备、人才等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对为国家、社会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十七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委员实行动态聘任制。通过家长委员会加强学校与社会、学校与家庭的沟通和合作,构建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良性互动教育体系,拓展育人渠道,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和谐发展。
第七十八条 学校成立湖南科技学院理事会,为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重要事务提供咨询、指导和评议,为学校发展筹措资金,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的联系与合作。
理事会由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社会知名人士、著名专家学者、国内外出资捐助办学的组织或者个人、学校代表和校友代表等组成。理事会依据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和开展工作。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登记注册成立湖南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设立基金会办公室,依法依规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八十条 学校与媒体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加大学校外部形象的宣传与推介。
第八十一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学校与企业的联系,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开展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等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学术交流和教育合作。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
第八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园开放日,开放日为每年11月12日。
第九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八十六条 学校经费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多渠道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第八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完善监督机制,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八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九条 学校资产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九十一条 学校物资原则上实行集中采购制度。
第九十二条 学校加强后勤管理,完善后勤服务体系,为全体师生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十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图案,上方是毛体学校中文名称,下方是学校英文名称,中央主体由凤凰、书籍和“K”字母元素构成的图案组成。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蓝底白字,校徽和学校中英文名称位于旗面中间位置。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歌是《潇湘之歌》。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12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章程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修改后导致章程违反上位法的;
(二)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学校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有关学校的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
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提出,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一百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由学校发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附件
校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