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权责清单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23-01-05 09:16
权 责 清 单
序号 |
基本编码 |
职权名称 |
机构 名称 |
职权类型 |
责任 部门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1 |
000105001000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许可 |
国际交流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一条: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2、42、43、44、46、59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2 |
000105002000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许可 |
国际交流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61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36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3 |
000105003000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许可 |
学生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28、29、40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第6、89、10、13、14、15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4 |
000105004000 |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许可 |
发展规划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11、53、54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5 |
000105005000 |
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核准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许可 |
政策法规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章程”;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第二十三条:“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6 |
000105006000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许可 |
国际交流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0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4、15、16、17、18、19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18、19、20、53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二《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之《(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5项。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7 |
000105010000 |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许可 |
基础教育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39条;《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8 |
000105012000 |
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审定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许可 |
基础教育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0号)第十四条:“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交部组织审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14条;《地图管理条例》第23、29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9 |
000105013000 |
教师资格认定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许可 |
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0 |
000105024000 |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许可 |
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第2款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1 |
000705001000 |
高校学生跨省转学确认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确认 |
高等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 |
【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3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2 |
000705002000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确认 |
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
【规章】《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3 |
000705003000 |
对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的确认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确认 |
学生处 |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12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4 |
000705004000 |
对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的确认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确认 |
学生处 |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二十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24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5 |
000805001000 |
特级教师评选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奖励 |
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
【规范性文件】《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第六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6 |
000805002000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奖励 |
督导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3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第24条、《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22条 |
被督导单位或单位主要负责人 |
17 |
000805007000 |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奖励 |
基础教育处 |
【规章】《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32、33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8 |
000805008000 |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奖励 |
基础教育处 |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第6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9 |
000805010000 |
教学成果奖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奖励 |
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高等教育处、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十二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12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0 |
00080501100Y |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德育先进工作者等各类教师奖励评选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奖励 |
人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3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第12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21 |
000805011002 |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奖励 |
人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上报责任:将相关材料上报教育部,并公开有关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2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第12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22 |
000805012000 |
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表彰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奖励 |
学生处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1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23 |
001005001000 |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
湖南省教育厅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法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2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24 |
001005002000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湖南省教育厅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法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9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25 |
430205007W00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处罚 |
国际交流处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6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26 |
430205013W00 |
民办高校资产不按期过户,办学条件不达标,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处罚 |
民办教育处 |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第三十条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三)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27 |
430205019W00 |
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处罚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处罚 |
国际交流处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28 |
430205020W00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处罚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处罚 |
国际交流处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56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29 |
430205021W00 |
办学者虚假出资或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处罚 |
国际交流处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3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30 |
430205025W00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处罚 |
国际交流处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2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31 |
430205027W00 |
撤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处罚 |
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18、31、37、38、39、40、42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32 |
430205030W00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处罚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处罚 |
国际交流处 |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5、57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57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33 |
430205031W0Y |
民办高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骗取、滥用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的处罚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处罚 |
民办处、学生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34 |
430205032W00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处罚 |
学生处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3、14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35 |
430205033W0Y |
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的处罚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处罚 |
学生处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5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36 |
430205036W00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处罚 |
民办教育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37 |
430205037W00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处罚 |
各业务处室(高教处、研究生处、职成处、基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2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38 |
430205042W00 |
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处罚 |
学生处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九条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7、9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39 |
430605023W00 |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检查 |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
1.检查责任: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27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40 |
430605024W00 |
民办高校规范办学监管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检查 |
民办教育处 |
1.《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检查责任:对民办高校年度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6条、第46条、第47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41 |
430605025W00 |
对高校规范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检查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检查 |
学生处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
1.检查责任:对高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6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42 |
430805007W00 |
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奖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奖励 |
人事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3条第2款;《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奖评选暂行办法》;《关于公布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告》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43 |
430805009W00 |
省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 |
湖南省教育厅 |
行政奖励 |
宣传部 |
《关于公布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告》(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 2014年7月31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我省开展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备案,并报中央批准,我省共保留59个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省级项目8个,省级以下项目51个),现予以公布......(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
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