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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1-10-06 16:42

职权名称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职权编码
是否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教育机构
服务对象ID
实施主体 湖南省教育厅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职权依据条款及内容

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处室(岗位) 民办教育处
责任人员 彭四龙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诺期限(工作日) 15
联系电话 0731-84714896
监督电话 0731-82207861
备注说明
行政职权流程

按照管理权限,行使该行政职权的部门为学校审批部门,具体流程:
1.
受理实名投诉;
2.
根据投诉开展调查;
3.
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
)将作出的结论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并告知在规定期限内双方均具有申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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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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