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1-10-06 16:39
职权名称 |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
职权编码 | |
是否政务公开 | 是 |
服务对象 | 教育机构 |
服务对象ID | |
实施主体 | 湖南省教育厅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依据全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职权依据条款及内容 |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
责任处室(岗位) | 民办教育处 |
责任人员 | 彭四龙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承诺期限(工作日) | 15 |
联系电话 | 0731-84714896 |
监督电话 | 0731-82207861 |
备注说明 | 无 |
行政职权流程 |
按照管理权限,行使该行政职权的部门为学校审批部门,具体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