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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1-10-06 16:38

职权名称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职权编码
是否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教育机构
服务对象ID
实施主体 湖南省教育厅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职权依据条款及内容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责任处室(岗位) 民办教育处
责任人员 彭四龙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诺期限(工作日) 15
联系电话 0731-84714896
监督电话 0731-82207861
备注说明
行政职权流程

按照管理权限,行使该行政职权的部门为学校审批部门,具体流程:
1.
受理实名投诉;
2.
根据投诉开展调查;
3.
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
)将作出的结论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并告知在规定期限内双方均具有申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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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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