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教育厅 >  信息公开 >  权责清单 >  行政职权 >  行政处罚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1-10-06 17:23

职权名称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
职权编码
是否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教育机构
服务对象ID
实施主体 湖南省教育厅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职权依据条款及内容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老师的。



责任处室(岗位) 民办教育处
责任人员 彭四龙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诺期限(工作日) 15
联系电话 0731-8471496
监督电话 0731-82207861
备注说明
行政职权流程

按照管理权限,行使该行政职权的部门为学校审批部门,具体流程:
1.受理实名投诉;
2.根据投诉开展调查;
3.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将作出的结论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并告知在规定期限内双方均具有申诉权力。



主办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2段238号
咨询服务电话:0731-84714899 备案号:湘ICP备09005173号-8
湘公网安备:43010202000676号 网站标识码:4300000035
技术支持:湖南省教育厅信息中心
网站技术:0731-82207750(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春季),15:00-18:00(夏秋季),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

1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