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1-10-06 17:21
职权名称 |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 |
职权编码 | |
是否政务公开 | 是 |
服务对象 | 教育机构 |
服务对象ID | |
实施主体 | 湖南省教育厅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依据全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职权依据条款及内容 |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责任处室(岗位) | 民办教育处 |
责任人员 | 彭四龙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承诺期限(工作日) | 15 |
联系电话 | 0731-84714896 |
监督电话 | 0731-82207861 |
备注说明 | 无 |
行政职权流程 |
按照管理权限,行使该行政职权的部门为学校审批部门,具体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