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为履行职责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1-10-06 17:21
职权名称 | 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为履行职责 |
职权编码 | |
是否政务公开 | 是 |
服务对象 | 教育机构 |
服务对象ID | |
实施主体 | 湖南省教育厅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依据全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职权依据条款及内容 |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责任处室(岗位) | 民办教育处 |
责任人员 | 彭四龙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承诺期限(工作日) | 15 |
联系电话 | 0731-84714896 |
监督电话 | 0731-82207861 |
备注说明 | 无 |
行政职权流程 | 按照管理权限,行使该行政职权的部门为学校审批部门,具体流程: 1.受理实名投诉; 2.根据投诉开展调查; 3.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四)将作出的结论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并告知在规定期限内双方均具有申诉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