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未依照有关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颁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1-10-06 17:20
职权名称 | 民办学校未依照有关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颁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
职权编码 | |
是否政务公开 | 是 |
服务对象 | 教育机构 |
服务对象ID | |
实施主体 | 湖南省教育厅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依据全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职权依据条款及内容 |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责任处室(岗位) | 民办教育处 |
责任人员 | 彭四龙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承诺期限(工作日) | 15 |
联系电话 | 0731-84714896 |
监督电话 | 0731-82207861 |
备注说明 | 无 |
行政职权流程 |
按照管理权限,行使该行政职权的部门为学校审批部门,具体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