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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未依照有关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颁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1-10-06 17:20

职权名称 民办学校未依照有关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颁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职权编码
是否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教育机构
服务对象ID
实施主体 湖南省教育厅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职权依据条款及内容

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责任处室(岗位) 民办教育处
责任人员 彭四龙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诺期限(工作日) 15
联系电话 0731-84714896
监督电话 0731-82207861
备注说明
行政职权流程

按照管理权限,行使该行政职权的部门为学校审批部门,具体流程:
1.
受理实名投诉;
2.
根据投诉开展调查;
3.
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
)将作出的结论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并告知在规定期限内双方均具有申诉权力。


主办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2段238号
咨询服务电话:0731-84714899 备案号:湘ICP备09005173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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