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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1-10-06 17:19

职权名称 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职权编码
是否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教育机构
服务对象ID
实施主体 湖南省教育厅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职权依据条款及内容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  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任处室(岗位) 民办教育处
责任人员 彭四龙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诺期限(工作日) 15
联系电话 0731-84714896
监督电话 0731-82207861
备注说明
行政职权流程

按照管理权限,行使该行政职权的部门为学校审批部门,具体流程:
1.
受理实名投诉;
2.
根据投诉开展调查;
3.
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
)将作出的结论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并告知在规定期限内双方均具有申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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