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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信息备案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6-03-18 17:41

学位授予信息备案的实施程序和运行流程

                   

事项名称:学位授予信息备案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相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518号)。

备案内容:各学位授予单位授予的博士、硕士、学士学位信息。

备案时间: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要求学位授予信息应实时报送,即学位授予单位须在每次授予学位后30日内将相应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

备案程序:

1.各学位授予单位在授予学位后30天内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将学位授予的决议文件、学位授予名单等电子信息上传到“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网址:http://www.chinadegrees.cn同时将相关纸质材料报送到省学位办。

2.省学位办通过比对学位授予决议、学位授予名单、录取库、毕业生库等信息对各单位报送的学位授予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打回原单位进行修改和确认。经修改和确认后的学位授予信息可以再次提交到备案系统。省学位办将再次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

3.教育部学位中心对备案的学位授予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在备案后一个月内提供网上查询,不符合条件的将通过备案系统反馈各单位。

4.各单位对教育部学位中心反馈的未上网查询数据进行修改和确认后可再次通过备案系统提交学位授予信息。

材料要求:

含文字内容和电子内容两部分。

1.文字内容: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学位撤销的决定(含名单)学位授予信息总体情况汇总表等。

2.电子内容:

(1)学位获得者相关信息电子数据库;

(2)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决议的扫描件(PDF格式)。

咨询和投诉电话: 0731-84715491 

附件:

         学位授予信息备案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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