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6-03-18 17:41
学位授予信息备案的实施程序和运行流程
事项名称:学位授予信息备案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相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5〕18号)。
备案内容:各学位授予单位授予的博士、硕士、学士学位信息。
备案时间: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要求,学位授予信息应实时报送,即学位授予单位须在每次授予学位后30日内将相应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
备案程序:
1.各学位授予单位在授予学位后30天内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将学位授予的决议文件、学位授予名单等电子信息上传到“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网址:http://www.chinadegrees.cn),同时将相关纸质材料报送到省学位办。
2.省学位办通过比对学位授予决议、学位授予名单、录取库、毕业生库等信息,对各单位报送的学位授予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打回原单位进行修改和确认。经修改和确认后的学位授予信息,可以再次提交到备案系统。省学位办将再次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
3.教育部学位中心对备案的学位授予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在备案后一个月内提供网上查询,不符合条件的将通过备案系统反馈各单位。
4.各单位对教育部学位中心反馈的未上网查询数据进行修改和确认后,可再次通过备案系统提交学位授予信息。
材料要求:
含文字内容和电子内容两部分。
1.文字内容: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学位撤销的决定(含名单),学位授予信息总体情况汇总表等。
2.电子内容:
(1)学位获得者相关信息电子数据库;
(2)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决议的扫描件(PDF格式)。
咨询和投诉电话: 0731-84715491
附件:
学位授予信息备案工作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