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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的处理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6-07-16 17:36

职权名称: 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的处理
职权编码:
是否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教育机构
服务对象ID:
实施主体: 湖南省教育厅
职权类别: 其它行政行为
职权依据全称: (1)《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职权依据条款及内容:

(1)《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责任处室(岗位): 高等教育处
责任人员: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诺期限(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31-84714932
监督电话: 0731-82204240
备注说明:
行政职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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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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