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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教材实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实验范围,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责备停止实验或禁止使用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6-07-16 17:34

职权名称: 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教材实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实验范围,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责备停止实验或禁止使用
职权编码:
是否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教育机构
服务对象ID:
实施主体: 湖南省教育厅
职权类别: 其它行政行为
职权依据全称: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 《湖南省教育厅行政执法依据》(湘教发〔2011〕58号)
职权依据条款及内容: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责任处室(岗位): 湖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责任人员: 杨邵元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诺期限(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31-84722964
监督电话: 0731-84722964
备注说明:
行政职权流程: 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规定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该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
1、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2、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3、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纳。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4、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5、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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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教材实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实验范围,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责备停止实验或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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