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6-03-18 17:33
对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的确认
事项名称:对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的确认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确认对象:自考考生
确认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
(三)《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6〕3号)
(四)《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五)《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湘自考委发〔2008〕6号)
(六)《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办法>的通知》(湘自考委发〔2015〕4号)
(七)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重申自学考试在籍考生到外省参考须事先办理转籍手续的通知》(湘教考通〔2001〕25号)
确认条件:
考生在湖南省范围内可自由报考,不需办理转考(转籍)手续。高等学校已经注册的自学考试助学班在籍考生如需转籍到其他主考学校须重新办理入籍注册手续;如需转为社会考生报考需满足在该主考学校注册2次的要求。
(一)转出要求
1.在籍考生办理省际间转考的,考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考籍证到考籍所在地市级自考机构提出申请,对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在自考机构出具的《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上签字。
2.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3.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考籍档案不得转出。
4.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考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5.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6.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以省级办理相关手续时间为依据),不得转出。
(二)转入要求
1.转入电子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自考办通过“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我省在籍考生未办理考籍转出而参加外省自学考试的,我省对其考试成绩不予认可,不受理其考籍档案转入。
2.凡考籍转入湖南省的考生,其考试科目必须按湖南省相同专业课程的设置执行。已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凡与湖南省相同专业课程设置的名称、课程代码、学分一致者,方可替代;不同或缺项的不得替代。需要免考的课程参照湖南省该专业相同课程的标准执行。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考籍的考生,其毕业考核课程(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综合作业)必须参加我省组织的考核。
3.转考考生应当在湖南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不含实践课程及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综合作业),方可在湖南省申办毕业手续。
4.考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到湖南省自考办或者经湖南省自考办授权的地市级自考机构,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在湖南省自考办出具的《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上签字。
申报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省内省外准考证;
(二)由本人填写《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或《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
办理程序:
(一)考籍转出
1.考生已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持身份证、准考证、到学籍所在地的市(州)或县(市、区)自考机构办理转考(转籍)手续,填写《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
2.县(市、区)自考机构及时上报市州自考机构;
3.市州自考机构按规定时间上报省自考办;省自考办在办理转考(转籍)手续时,要按照原考试的课程及合格成绩在规定时间内以教育部转考平台形式递送至考生所需转入的省自考办。
(二)考籍转入
1.已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可在教育部考试中心规定的转考期间(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直接到我省取得学籍的所在县(市、区)自考机构办理转考手续。
2.我省在接到外省通过转考平台寄来的考籍档案后,由省自考办统一将符合我省规定的考生转籍资料录入我省自考系统。
办理时限:
考生办理的转考(转籍)申请,一经受理必须在统一时间(上半年2月底,下半年8月底)将考生转考(转籍)档案报送省自考办。省自考办在接受市州自考机构移交档案后按教育部考试中心规定的转考期间(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及时处理。
附件: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转考(转籍)转出办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