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教育厅 >  信息公开 >  权责清单 >  行政执法

《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核准书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23-01-16 12:08

〔2023〕第9号

《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核准书

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你校《关于核准章程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专家审议认为,《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的修订内容,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等、《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了学校特色,结构完整,总体较好。根据专家意见,对少数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现予以核准。请你校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遵照执行。

附件: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受送达人: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王玉林,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学院南路)

湖南省教育厅

2023年1月15日


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2023年修订)

序 言

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2017年4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邵阳师范学校、武冈师范学校、邵阳教育学院、邵阳市艺术学校四校合并组建而成。邵阳师范学校前身“滕氏女塾”创办于1898年,历经滕氏女塾、爱莲女学、邵阳县师、邵阳师范学校等发展阶段,1913年开办师范班,1953年定名为湖南省邵阳师范学校。武冈师范学校是世界著名平民教育家晏阳初1936年创办,历经衡山乡村师范、湖南省立第六师范、武冈师范学校等发展阶段,1953年定名为湖南省武冈师范学校。邵阳教育学院成立于1979年,主要承担邵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和邵阳市中小学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邵阳市艺术学校创建于1976年8月,历经邵阳地区文艺训练班、邵阳地区艺术学校、邵阳戏曲学校发展阶段,1995年更名为邵阳市艺术学校。

学校办学百余年来,致力于地方基础教育师资及其他各类专门人才的培养输送,为邵阳市乃至全省师范教育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始终弘扬百年师范优良传统,坚守教师教育根本,坚持扎根邵阳、面向湖南、辐射全国的服务面向定位,秉持转型发展、内涵发展和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充分发挥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职能,不断强化学校内涵建设、特色发展和错位竞争,奋力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全国有名、省内一流的高水平师范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推进依法治校进程,促进学校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湘中幼专”;

学校英文名称:Xiangzhong Normal College for Preschool Education,简称为XZNCPE;

学校网址:http://www.xzyesf.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学院南路。

第四条 学校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邵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地方性高等专科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撤并等重要事项,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和指导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经费资产的管理使用;依法保障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

第九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网上政务公开等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大力培育理想信念坚定、知识结构合理、师范技能突出、潜心服务基层的高素质师范类等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专科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度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推行学分制。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校目前设置的专业有学前教育、小学教育、早期教育、小学语文教育、小学数学教育、小学英语教育、美术教育、音乐教育、体育教育、现代教育技术、体育艺术表演、戏曲表演、舞蹈表演、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党务工作等专业。积极拓展护理、康养、家政等专业。

第十四条 根据行业标准和教学需求,自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控评价,加强教育实习、实训建设,建设、管理附属小学、附属幼儿园,发挥教育、示范功能,促进专业发展。

第十五条 依法依规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及学业管理,依法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推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促进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教研教改、科技创新能力。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不断加强教师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一体化建设,积极承担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学科专业特色、人才培养优势和智库功能,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十八条 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扬祁剧、武冈丝弦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构建彰显师范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大学文化,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引领人才培养、学术发展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大力加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捍卫“两个确立”。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其他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非学校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到会。会议重大议题表决确定结果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校纪委的领导。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学校党委会议决定,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

(一)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集体讨论的决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法依规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

(五)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学校财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

(七)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校务公开;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必要时可根据校长提议扩大至有关处室和二级学院负责人。会议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保障教授治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通过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委员会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其主要职权:

(一)审议决定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二)审议决定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评价和争议处理规则,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调查处理,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三)审议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办法并组织审查与考评;

(四)审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五)审定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的学术水平;

(六)另行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七)其他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实行民主集中制。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大会筹备和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教代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其主要职权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按照法律、《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凡学校在籍学生都是学生会会员。

学生代表大会设立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领导机构为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向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席团成员不超过五人,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完善和实施充分听取党外代表人士意见的相关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本章程和学校相关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员工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二级教学单位。

二级教学单位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二级教学单位实际,制定二级教学单位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五)根据学校授权,设置内部机构,就二级教学单位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建议;

(六)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二级教学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是二级教学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二级教学单位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二级教学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三十六条 二级教学单位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支持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立教研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十八条 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委员分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二级教学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级教学单位实行事务公开,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教学机构和科研机构。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全体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或聘用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二)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及国(境)内外访学、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学习、培训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四)知晓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爱岗敬业,履职尽责,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严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教师职业道德;

(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所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表彰奖惩机制,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内部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制度,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提升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成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离退休制度,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聘用的兼职教授、讲座教授、访问学者等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生和学员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内开展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校加强对学生社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和创新创业、就业服务教育体系。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机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全面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接受各类培训的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培训证书。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六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学校事业收入为补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

学校对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及内部审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机关审计,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实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财务主管部门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定期向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和教代会报告学校资金收支、财务运行及管理状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图书馆建设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六十六条 强化服务意识,积极推进后勤服务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学校自身特点的后勤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十七条 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建立日常安全保卫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八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推动协同创新,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学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建设职业教育集团、名师工作室等机构。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其主要职责和作用是密切社会联系,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

理事会章程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所在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加强与省内外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实体,招聘人才,联合培养学生等,发挥资源优势,拓宽办学渠道。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联络机构,联络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同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校友是指在学校(含建校各办学时期及附属单位)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校友联络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章程,并依据章程开展活动。校友联络机构的章程以及运行、议事等规则另行制定。

第九章 学校标识和校庆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名字体采用“毛体”。

湘中幼师1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训:厚德厚生、至善至美。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外形如展开的书籍,书本页面构成繁体“师”字,突出学校师范教育办学特色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外围上方为毛体行书中文,下方是英文校名,色彩为蓝底白字。

湘中幼师2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4月28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经邵阳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或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学校党委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由学校发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主办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2段238号
咨询服务电话:0731-84714899 备案号:湘ICP备09005173号-8
湘公网安备:43010202000676号 网站标识码:4300000035
技术支持:湖南省教育厅信息中心
网站技术:0731-82207750(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春季),15:00-18:00(夏秋季),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核准书

31703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