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核准书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23-01-16 12:05
〔2023〕第6号
《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核准书
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你校《关于核准章程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专家审议认为,《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的修订内容,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等、《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了学校特色,结构完整,总体较好。根据专家意见,对少数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现予以核准。请你校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遵照执行。
附件: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受送达人: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孙彤,地址:湖南省怀化市职教基地)
湖南省教育厅
2023年1月15日
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2023年修订)
序 言
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以原湖南省芷江民族师范学校为基础新建而成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原湖南省芷江民族师范学校由著名平民教育家晏阳初于1936年倡导创立,始称“湖南省立芷江乡村师范学校”;1941年,改名为“湖南省立第十师范学校”;1950年,芷江县简易师范学校并入,保留“湖南省立第十师范学校”校名;1953年,更名为“湖南省芷江师范学校”;1973年,改名为“黔阳地区芷江师范学校”;1981年,更名为“怀化地区芷江师范学校”;1985年,恢复为“湖南省芷江师范学校”;1989年,更名为“湖南省芷江民族师范学校”;2001年,怀化市教师进修学校并入,保留“湖南省芷江民族师范学校”校名;2018年新建为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办学八十多年来,培养造就了大批杰出校友,为社会培养输送了一批又一批教育工作者及各类专门人才,成为怀化及周边省市区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的重要基地,为国家教育事业、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弘扬师范教育的优良传统,立足怀化、面向全省、辐射全国,致力于建成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自主办学、科学发展,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怀化师专”;英文译名为HuaiHua Normal College,英文缩写:HHNC。
学校网址: http://www.hhsfgz.com/。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湖南省怀化市职教基地(中方县荆坪社区)。
第四条 学校由怀化市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任免学校负责人等重要事项;提供办学资源,确保稳定的经费投入,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对学校办学进行管理,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有关规定以及经费资产管理、使用,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制定考核方式、标准评估学校办学,等等。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坚持依法治校、依规治校,规范办学行为。
第十条 学校执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事业发展为主线,以教学改革为动力,不断创新专科层次幼儿园和小学教师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培养各类合格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以普通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中等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并举的办学模式,同时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发展合作办学。
第十四条 学校学历教育以高中起点三年制、初中起点五年制为主体,合法合规选拔招收高中毕业生、初中毕业生。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年制,并逐步向学分制过渡。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校专业设置主要以文化教育大类专业为主体。文化教育大类分教育类与语言文化类专业,教育类专业有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小学语文教育、小学数学教育、小学英语教育、艺术教育、小学科学教育、体育教育、音乐教育、运动训练等。适度开设音乐、美术、艺术设计和旅游酒店管理、客户服务等非师范专业。
第十七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对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或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立足学科教学,重点是加强学前教育、小学教育、民族文化理论与实践研究,理论联系实际,促进教育教学全面、科学发展,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学校深入开展学科科学研究、实用技术开发活动,推进理论创新、教学创新、实践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相关领域发展进步,提升学校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基础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适度均衡综合学院(部)招生比例,确定招生方案的标准、办法、程序和规则,依法合规招收各类学生或学员。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专业性质、社会需求,不断明确、优化、调整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模式,自主制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自主选编、选购教材,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立足本土、辐射周边、服务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构建开放、合作、共享的社会服务机制,充分发挥学科专业特色、人才培养优势和智库功能,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办学开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自主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教育研究机构开展学分互认、教师互访、课程互通、联合办学等形式的合作办学;坚持学术开放,积极组织或参与专业相关领域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打造文化品牌,坚持文化育人功能,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积极探索区域文化、区域少数民族文化进校园,着力建立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区域地方文化和学校传统的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育、区域发展、文化传承。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主要职责是: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定学校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九)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非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到会。会议重大议题表决确定结果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专责监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及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分管有关工作。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议事范围依据校长的主要职权确定。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由校长最终确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必要时可根据会议召集人提议扩大至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总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学校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传达上级部门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的有关决议、部署,总结、协调各部门工作,讨论并明确下一阶段工作任务和实施意见。例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成员为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处室、部门负责人。例会召开前,各部门需提交阶段工作大事记和工作计划,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收集和整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校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校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下列事项时,由学术委员会评价其学术水平: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的学术水平;学校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对下列事项进行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委员会成员按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5%构成,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正公开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时,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三十三条 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按期换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五条 中国教育工会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大会筹备和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及青年志愿者、学生社团活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七条 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妇女联合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妇联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开展活动,在团结和凝聚学校女教职员工、鼓励女教职员工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事务方面发挥良好带动作用。
第三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本校实际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在党委领导下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教辅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本章程和学校相关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员工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四章 学校学院(部)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需要设置教学学院 (部)。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教学院(部)实行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办学目标、发展规划和学校总体部署,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院(部)内部日常教学管理,不断优化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推进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质量自评和自查工作,促进信息技术与教学深度融合,提高教学质量;
(三)组织开展各类教研活动,深入开展学术交流;
(四)按照学校要求,设置内部工作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制度和办法;
(五)负责本学院(部)教职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管理和筹措本学院(部)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
(七)在学校指导下制定本学院(部)教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学院(部)设院长(部长)1名、副院长(副部长)若干名。院(部)长是本学院(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学院(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四十五条 学院(部)设置党的支部委员会,学院(部)党支部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学校党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的重要事项决策机构,讨论决定与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相关的重要事项,其主要职权是:
(一)讨论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规定、管理措施的具体方案和办法等;
(二)讨论决定学院(部)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及其它重要改革措施等;
(三)讨论决定学院(部)教学、科研、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及学生培养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本单位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经费预算和使用、办学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方案;
(五)讨论、推荐各类集体及个人评优建议方案和学校党委授权管理的干部拟任人选;
(六)研究学院(部)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七)其他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政联席会议可定期召开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院(部)长或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具体参照学校制定的党委、行政会议制度与“三重一大”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院(部)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立若干教研室,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院(部)设立工会组织,实行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本学院(部)党组织领导和学校工会指导下,履行民主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赴国(境)内外访学、进修或者提供其他方式的学习、培训机会;
(三)公平获得学校各项评价、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对职务(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有效知晓、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公平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事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与重大决策,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理想信念,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 有道德情操,恪守师德师风,严守学术规范;
(三) 有扎实学识,勤毅勤奋,爱岗敬业,尽职尽责,认真完成岗位工作要求与任务;
(四) 有仁爱之心,尊重、关心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 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学教研并重,维护学术自由,提供必要的教研科研活动保障,鼓励教师开展科学研究、进行学术创新;学校坚持规范教师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四条 学校自主确定党政职能部门、附属单位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政策要求及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各类教职工比例及岗位;依法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校内收入分配方案。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改革要求,在全校范围内大力实行岗位聘用制度,推进全员合同聘用制。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制度,从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师德师风负面清单、教职工表彰奖惩机制,加大奖惩力度,对在学校发展、学术、教学与其他社会贡献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提高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提升教职工的生活待遇。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依据受理教职工在关系切身利益方面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离退休制度和急需人才返聘制度,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访问学者、交流学者等其他教育工作者管理制度,保障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和学员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学校或社会人员参加学校组织的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培训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制度,强化社团管理与指导,大力支持学生依法依规组建和参加学生社团,积极开展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俭学等。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术创新资助与管理机制,鼓励学生进行科技创新、理论创新、管理创新,提升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预防预案,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价和奖惩制度,作为学生或班级评优评先、争取各类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依规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对学生进行人生规划引导、就业指导和心理健康辅导等,关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体系。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相应的机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培训证书。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服务社会,及时向社会公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适度合理向社会公众开放办学资源,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政府有关领导、教育行政部门代表、著名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学校管理者和师生代表组成的理事会,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承担学校发展建设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的职能,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七十五条 学校构建合作共享的服务社会机制。充分利用自身办学基础,加强与本区域、本地区、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学校发挥自身继续教育功能,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及社会各类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资源服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加强与省内外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实体,招聘人才,联合培养学生等,发挥资源优势,拓宽办学渠道。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合法合规管理及使用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各事业、各校友会、各团体健康发展。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拓展社会关系。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其前身就读、进修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等,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团体或个人。
学校为校友提供友情联络和服务,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学校责成专人负责校友会管理,构建学校与校友沟通交流机制,及时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和成就,关心关怀校友,鼓励校友对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九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学校各类事业收入为补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
学校对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按照规定规范使用程序,确保节约节制、公开透明、程序规范。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预决算体系,规范经费使用程序,合理使用经费,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原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严格遵照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及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杜绝违规、违法收费。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及内部审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机关审计,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实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主管部门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每年度向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和教代会报告学校资金收支、财务运行及管理状况,并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纪委、教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八十二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源,指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由后勤服务中心统筹管理,实行分项负责、责任到部门、到个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遵照保障办学事业有序进行、科学规范有效使用的原则,优化配置资产,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八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现代化、信息化的后勤服务改革,打造智慧校园的后勤管理服务体系;优化校园环境,为教职工、学生和学员提供设施保障、美丽校园、舒适环境。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出台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方案预案,定期实施各项活动演练,切实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九章 学校标识和校庆日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名使用毛体字。
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徽为:
学校校徽汲取“化育万物”之喻为设计灵感之源,于篆书“化”字之上取材设计,化而为人,背背相坐守望未来;兼取“怀化”之“化”,更具怀化特色与人文情怀。
学校素来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于校徽中增添书本元素,更是凸显学校开卷有得、学而不倦之思想,实为师范性之鲜明特征。
学校校徽亦如两“人”于“书”中走来,内容上,寓意理论与实践之结合,相得益彰;形式上,寓意怀师培育一代代人民教师,“书本”好似“朝阳”,如同晨曦中迎来初生的太阳,光芒万丈。
学校校徽在色彩设计上运用沉稳的暗红色。红色乃中国之传统色,文化内涵深厚,喻示学校文化底蕴之厚。与此同时,暗红色象征活力、优雅、富饶、文雅和成熟。运用暗红色设计,是希冀学校的发展同学生的成长充满活力。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
学校旗设计方案分别以红色作为底色,尺寸规格共五种:1号旗帜(2880mm*1920mm)、2号旗帜(2400mm*1600mm)、3号旗帜(1920mm*1280mm)、4号旗帜(1440mm*960mm)、5号旗帜(960mm*640mm)。红色旗帜分别设有横版和竖版两种类型,共计10个样式。旗面标准色:红色(C:37,M:100,Y:100,K:3)。
学校校旗设计方案含有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标志性元素,并与现有的已公认的学校标识有机衔接,能够反映时代精神和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文化底蕴。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待定)
第九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2月2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学校章程的制定与修订按照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怀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二条 学校章程修订由校长办公会、教代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经学校党委会决定后,启动修订程序。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由学校发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