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教育厅 >  信息公开 >  权责清单 >  行政执法

《长沙师范学院章程》核准书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23-01-16 11:53

〔2023〕第1号

《长沙师范学院章程》核准书

长沙师范学院:

你校《关于核准章程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专家审议认为,《长沙师范学院章程》的修订内容,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等、《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了学校特色,结构完整,总体较好。根据专家意见,对少数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现予以核准。请你校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师范学院章程

(受送达人:长沙师范学院校长曹晓鲜,地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沙万花园路9号、星沙特立路9号)

湖南省教育厅

2023年1月15日


长沙师范学院章程

(2023年修订)

序 言

长沙师范学院创办于1912年,由毛泽东主席最尊敬的老师、无产阶级革命家、人民教育家徐特立创建,初名长沙县立师范学校;1950年变更为省立,举办学前教师教育,成为全国最早设置的幼儿师范学校之一;2004年5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为湖南儿童工程职业学院;2005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恢复“长沙师范学校”校名,并明确“系普通师范专科学校性质”;2013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本科,成为全国第一所独立升格设置的学前师范本科院校,并定为现名。

红色底色,英才辈出。学校紧跟党的步伐,为党育人、为国育才,1924年就成立了中国共产党支部,7名师生参加南昌起义,110余名学生参加秋收起义,曾汇聚了杨昌济、朱剑凡、周谷城等学者名流,涌现了柳直荀、周以栗、罗学瓒、蒋长卿等40多位革命先烈,培养了以田汉、许光达、刘英、廖沫沙等为杰出代表的大批国之栋梁。学校是徐特立博大精深教育思想的策源地,全国最主要的徐特立纪念地和研究基地,胡耀邦、李岚清、李铁映、刘延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曾以题词、接见、视察等方式表达亲切关怀。

师范本色,立德树人。学校坚守师范教育,是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湖南建设“教育强省”师资培养基地,为国家培养输送了大批扎根基层、乐于奉献的基础教育人才,先后入选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实施单位、“师范教育协同提质计划”参与帮扶高校、“教育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项目”实施单位,为人民的教育事业、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儿童特色,幼师摇篮。学校铭记徐特立“认真搞好幼儿教育是共产主义事业中最光荣的任务”的嘱托,聚力打造“学前教师教育与儿童发展支持领域教育高地”,是湖南“幼儿教师的摇篮”;主办的《学前教育研究》杂志,是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会刊、学前教育领域最权威的学术期刊。教育部评价学校“全面、系统服务学前教育事业,全方位培养优质学前教育人才,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厚德博学,特立笃行。学校以此为校训,弘扬以徐特立“革命第一、工作第一、他人第一”崇高精神和教育思想,以教师教育为主体,学前教师教育为重点,全面服务儿童发展为特色,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法学、艺术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立足湖南,面向全国,推进“红色长师、特色长师、质量长师、效能长师、幸福长师”建设,努力建设特色鲜明、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地方高水平应用型本科师范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长沙师范学院”,中文简称为“长沙师范”;英文名称为ChangSha Normal University。

学校网址为www.csnu.edu.cn和www.cssf.cn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沙万花园路9号、星沙特立路9号。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根据实际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考核和监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同时,保障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支持学校全面实现基本职能。

第六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思想品德优良、专业知识扎实、实践能力突出,具有人文情怀、创新意识和“特立”精神,服务基础教育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沙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校的管理行为和相关活动提供法律咨询。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当发展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办学实际,自主调整办学规模。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办学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定期发布教学与就业质量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为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方向,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赓续红色基因,传承“特立精神”,秉持“思想引领、文化滋养、艺术熏陶”理念,积极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较大社会贡献的学者或知名人士,学校依法授予荣誉教授及其他荣誉称号。

第三章 管理和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定学校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九)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严格执行《中共长沙师范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的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长沙师范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中共长沙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湖南省监察委员会驻长沙师范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是学校的监察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监委领导下,维护宪法法律,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的下列决策: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学校下列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事项: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对学校下列决策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依《长沙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按照《长沙师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并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委托,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审议。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委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学科或跨学科下设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长沙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自主合理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相对独立自主运行。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级学院的基本职能:

(一)全面负责本学院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拟订本学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三)制定本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及师资队伍建设计划。

(四)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学院教师及其他人员调入与调出的计划或意见。

(五)检查并评价本学院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六)负责本学院学生管理,对本学院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七)支配学校划拨到本学院的经费,管理本学院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他各项发展资金。

(八)负责本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九)经学校审批,组织本学院与国(境)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学术交流。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履行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规章制度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三)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长沙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长沙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进行议事决策。

第四十三条 学校支持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探索教授治学的具体途径和形式,尊重和保障二级学院学术管理创新,促进二级学院学术发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立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文献、档案、网络信息等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的教辅机构;依法自主设立科研机构和学术出版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附属小学、附属幼儿园均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按程序审批后享有独立法人资格,校(园)长为法定代表人。

附属小学、附属幼儿园依法接受属地业务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主管的湖南省学前教育研究中心,为教育事业单位,享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学校的具体指导下依法自主开展活动,其法定代表人由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其法定代表人由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二)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相应薪酬和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或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四)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勉工作。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或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制定教职工选拔聘用、培养培训、考核评价、职务晋升、薪酬分配、考勤休假及奖惩等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建立健全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校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五十五条 学校在政策许可前提下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依法维护和保障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和处分制度,对为社会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纪律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建立教职工申诉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通过助学金、困难补助、减收或免收学费以及协助学生贷款等方式对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等奖励表彰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视违纪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和申诉制度,学生对学校纪律处分、学籍处理等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六十七条 对于不具有学籍的学员,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订相关规定,学员依据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投入与保障

第六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学校鼓励多渠道依法筹措办学经费,依法接受社会各界和个人的捐赠,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理使用;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等其他收入,按照合同要求规范使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原则,科学编制事业经费、专项经费预算,严格预算刚性约束,提高预算执行效果。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不断提高教育经费效益。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财务与经济行为,防控各类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学校的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无偿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校资产配置以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校有知识产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体制,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并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校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防控机制,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学校稳定和师生平安。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就发展规划、争取社会资源等重大事项咨询校外专业人士或社会中介组织的意见。

第八十一条 学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和互利合作,主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为国家、行业、地方和社会发展提供科技、人才与智力支持。

第八十二条 学校坚持做好校友工作,充分发挥校友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学校校友是指在长沙师范学院及其前身注册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教职工与进修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和荣誉学位的各界人士。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湖南省长沙师范学院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校友会的指导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对学校和社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法成立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基金会,鼓励一切关心与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校内外机构和个人为学校寻求社会支持提供信息、策划项目、牵线搭桥,募集教育基金。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牌)、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五条 学校的校训为“厚德博学、特立笃行”。

第八十六条 学校的校徽由同心双圆构成,外环上方为毛体中文校名,下方为大写英文校名。内环中间为荷花兼似飞鸟图案,象征高雅纯洁,寓意蓬勃向上。图案下方有“1912”字样,是学校的建校年份。

长沙师范

校牌是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教职员工与学生所佩戴的校徽与校牌,以底色为区别,教师佩戴的为红色。

第八十七条 学校的校旗为240cm×160 cm长方形旗帜,上方居中为校徽,下方居中为中文校名。

第八十八条 学校的校歌为《长沙师范学院校歌》。

第八十九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每年3月19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一条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校长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党委会同意后,可启动章程修订程序。章程修订程序按第九十条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由学校发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主办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2段238号
咨询服务电话:0731-84714899 备案号:湘ICP备09005173号-8
湘公网安备:43010202000676号 网站标识码:4300000035
技术支持:湖南省教育厅信息中心
网站技术:0731-82207750(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春季),15:00-18:00(夏秋季),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长沙师范学院章程》核准书

31703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