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9-04-08 11:08
项目 |
审批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A01Z |
省教育厅 |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无 |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的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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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Q |
省教育厅 |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以及国家授权或委托地方审查的国家课程教材审定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五条: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初审和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有关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工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课程、教育教学内容的确定和教材的审定,并对教材的编写、选用等进行指导和管理。 |
无 |
编写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以及国家授权或委托地方审查的国家课程教材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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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Z |
省教育厅 |
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举办者、办学地址审批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无 |
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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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Z |
省教育厅 |
中外合作办学审批 |
01权限内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
无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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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实施大专及以下层次的的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
行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无 |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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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Z |
省教育厅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无 |
行政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原实施机关:教育部;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无 |
教育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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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Z |
省教育厅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无 |
行政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原实施机关:教育部;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无 |
教育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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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Z |
省教育厅 |
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
无 |
行政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项: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原实施机关:教育部;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无 |
高等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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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Q |
省教育厅 |
省属高等学校章程核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第二十三条:“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 |
无 |
高等学校 |
新增 |
B02Z |
省教育厅 |
举办全省性中小学各类竞赛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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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教基〔1999〕1号)“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办各类竞赛活动,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跨省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须经所涉及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未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 |
无 |
全省性中小学生各类竞赛举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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