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权责清单目录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21-03-01 10:42
湖南省教育厅权责清单目录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2、25、42、43、44、45、59条;《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1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2、25、42、43、44、45、59条;《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1条 |
国际交流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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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61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36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61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36条 |
国际交流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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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4、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12、53、54、55、56、58、60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4、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12、53、54、55、56、58、60条 |
学生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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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12、53、54、55、56、58、60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12、53、54、55、56、58、60条 |
发展规划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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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7条;《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23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7条;《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23条 |
政策法规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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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0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0项; |
国际交流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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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39条;《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39条;《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 |
基础教育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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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审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14条;《地图管理条例》第23、29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办学许可证;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14条;《地图管理条例》第23、29条 |
基础教育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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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3条;《教师资格条例》第14、15、16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书面决定;不予认定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和监督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进行考核。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14、15、16条。 |
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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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第2款;《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第1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第2款;《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第1条 |
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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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确认 |
高校学生跨省转学确认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3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3条 |
高等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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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确认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20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20条 |
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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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确认 |
对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的确认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22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22条 |
学生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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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确认 |
对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的确认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24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24条 |
学生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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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确认 |
宣布高等学历教育证书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2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7条 |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2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7条 |
高等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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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给付 |
学生资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33条 |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33条 |
财务建设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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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奖励 |
特级教师评选 |
《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
《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 |
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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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奖励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3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第24条;《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22条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3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第24条;《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22条 |
教育督导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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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奖励 |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第6条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
基础教育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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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奖励 |
教学成果奖 |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12条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12条 |
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高等教育处、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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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奖励 |
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表彰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1条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1条 |
学生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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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奖励 |
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3条第2款;《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奖评选暂行办法》;关于公布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告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3条第2款;《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奖评选暂行办法》;关于公布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告 |
人事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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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奖励 |
省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2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第12条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2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第12条 |
工委宣传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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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奖励 |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2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第12条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2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第12条 |
人事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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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2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2条 |
高等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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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的处罚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5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5条 |
学生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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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3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3条 |
学生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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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7、9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7、9条 |
学生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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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撤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4条;《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 |
1.立案责任:通过依据监督检查发现、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的案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结束后,写出《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4条;《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 |
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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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处罚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条 |
国际交流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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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6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6条 |
国际交流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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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处罚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56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56条 |
国际交流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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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2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2条 |
国际交流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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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处罚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5、57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57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5、57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57条 |
国际交流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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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办学者虚假出资或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3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3条 |
国际交流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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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民办高校资产不按期过户,办学条件不达标,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第30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民办教育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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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民办高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
民办教育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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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民办高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骗取、滥用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的处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民办教育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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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检查 |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27条 |
1.检查责任: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27条 |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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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检查 |
对学校综治安全工作的监管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7条;《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3条 |
1.检查责任:对学校综治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7条;《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3条 |
工委维稳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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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检查 |
民办高校规范办学监管 |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6条、第46条、第47条。 |
1.检查责任:对民办高校年度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6条、第46条、第47条。 |
民办教育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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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检查 |
对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检查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6条 |
1.检查责任:对高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6条 |
学生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