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第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0544号建议的答复
对省第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0544号建议的答复
李汇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的建议》收悉,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相关政策,解除教师跨校调配中高职低聘的限制”的建议
为科学合理调配师资,保障交流轮岗工作顺利实施,2024年1月,我厅联合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24〕3号),明确要求“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岗位总量内,按照学校规模、班额、师资结构、承担教育教学改革和任务需要等情况,将岗位具体分配到各学校,每学年初报同级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备案”“鼓励支持县域内以学区(片区)、教育集团等为单位对中小学教师岗位集中调控和管理”“岗位管理要结合教职工数量变化、专业发展要求、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等情况动态调整,适当向农村、偏远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尽可能杜绝教师跨校跨学区交流时出现高职低聘问题。据了解,目前不少县市区在理解或执行这一文件过程中存在偏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师轮岗交流深入实施。今后,我厅将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与督促各地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
二、关于“在实施现有职称评审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中小学教师职称激励政策”的建议
2016年以来,我省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先后出台《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湘人社发〔2016〕50号)《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申报评价及管理办法》(湘职改办〔2019〕8号)等文件,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学段、不同学科和不同类型的特点和要求,推进分类评价。2020年9月7日,我省印发《关于建立湖南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湘职改办〔2020〕13号),明确:建立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制度,旨在吸引一批优秀教师到乡村中小学校任教;建立资深乡村教师职称制度,旨在引导教师扎根乡村中小学校长期从教,对在乡村学校从教累计满30年的男教师、满25年的女教师,且申报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目前还是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教师,不受通过比例和职数限制,直接评聘为基层高级教师。特别是落实单列评聘政策,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定期服务”,“定评定用定服”的中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不占各地专业技术中级、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与常设岗位分开设置、单独管理;取得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在设岗学校聘任岗位职数单列,不占设岗学校专业技术常规岗位结构比例,按所聘岗位等级享受同等中小学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福利待遇。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改进评价方式,切实发挥好职称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引导与鼓励广大教师热心执教、安心从教。特别是根据您的建议,开展相关专题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更好地落实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定期服务”政策,单列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取得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为推动城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供坚实的师资保障。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教师队伍建设尤其是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教育厅
2025年5月19日
联系单位及承办人:湖南省教育厅教师处杨金红
联系电话:0731-84817881,手机号码:18974818322
抄送:湘西自治州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