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868号建议的答复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868号建议的答复
全灵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资金保障的建议》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规民”资金列入国、省财政年度预算支出项目予以保障
义务教育是《义务教育法》赋予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我省出台了《湖南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湘办〔2021〕34号),明确规定:“各地要严格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根据常住人口规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义务教育学校规范有序运转”。我厅将督促各市州、县市区落实《实施方案》要求,加大义务教育的资金投入,确保政府举办义务教育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同时,为加强“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工作保障,2022年省级财政统筹资金20亿元,支持各地增加公办义务教育学位。因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降低至5%以内为当年任务,我省已圆满完成任务目标,且中央要求各地盘活存量教育资金统筹支持“规民”工作。因此,任务目标完成后,不宜再设立单独预算支出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统筹央省义务教育相关资金予以保障。
二、关于按一定比例建立“规民”资金国、省、市、县各级财政共担机制
基础教育实行属地原则,市县承担建设规划投入的主体责任,各地应在严格遵守政府债务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从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角度,采取严控民办学校招生、盘活现有存量公办资源为主的方式巩固规民工作成果。同时,建议科学研判城镇化进程、人口流动和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科学编制学校布局规划,统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程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等资金,有序扩大义务教育公办学位供给,与规民工作形成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22年,省政府共统筹资金20亿元,其中安排衡阳市5.8亿元,支持市县通过购买学位、挖潜现有公办学位、公参民学校转公、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增加公办学位44万个,民办在校生占比从9.7%降到4.2%,圆满完成任务目标。另外,安排衡阳市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程和乡镇寄宿制学校资金约0.5亿元,支持扩大公办学位供给。
三、关于建立“规民”资金管理使用监管机制
2022年,省政府已将提高公办义务教育学位占比至95%以上纳入了全省10项重点民生实施项目的首项予以重点推进。为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积极引导各地科学规划学校布局,盘活存量资产资源,通过挖掘现有公办空余学位、回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购买学位,改扩建与新建等多种措施扩大公办教育资源。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分类分档支持的原则,对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较高,且财政困难的市县给予了资金倾斜支持,按照各地应增加的公办义务教育学位数计算,对省级财政已统筹安排的20亿元资金,专项对各地增加公办义务教育学位进行补助,其中对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不超过5%的县市区均给予奖补支持。为确保财政资金高效安全使用,省财政厅将适时将规范民办义务教育资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与能力提升资金等纳入绩效评价、财会监督范围;省教育厅将规范民办义务教育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检查,规范政府回购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等行为。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在出台政策、部署工作时,考虑各级财政承受能力,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有序保障教育领域重点项目资金需求。向中央争取薄改资金支持力度,加大对规范民办义务教育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感谢您对民办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教育厅
2024年5月16日
联系单位及承办人:湖南省教育厅民办处刘继伟
联系电话:0731-84136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