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761号提案的答复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761号提案的答复
汪义成等四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科学合理规范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促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多次与你们沟通并再次商省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和《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市州、县发改部门认真落实“着力调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防止过高收费”等规定精神,依法开展民办义务教育学费成本调查、成本监审,为制定调整学费标准提供依据。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反馈,省发改委成本调查队负责同志当面与你们解释了《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出台背景、目的意义和主要依据等,就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成本与定价的关系等进行说明,就我省与外省情况进行比对。根据省发改委的《操作规程》,市州、县发改部门成本机构测算的学费定价成本是指学校培养一个标准学生的年平均成本,因此将在校学生人数折算为标准学生人数进行计算。确定折算系数时,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参照了江苏、四川、山东等省份相关文件规定,高中生为1,初中生为0.8,小学生为0.56。同时,省发改委成本调查队负责同志还对怀化市发改委成本调查队开展的相关成本监审项目进行核实,确保了成本审核合法合理,避免了应核未核、不合理核减等情况发生。
我厅认为在核定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时,需要同时考虑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财政对学校的经费补助、民办学校办学困难等多重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我厅启动民办义务教育成本监审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调研,根据调研情况,结合市州、县民办义务教育学费成本核定情况,听取多方意见,进一步完善学费成本核算体系,适时修订《操作规程》。
感谢您(你们)对湖南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教育厅
2024年7月15日
联系人:省教育厅财务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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