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46号建议的答复
湘教复字〔2022〕139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146号建议的答复
张仁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占比的建议》收悉,经商省人社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行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全省统筹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为抓好贯彻落实,对照中央文件和有关会议的部署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教育领导小组会议先后多次研究部署全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于2021年12月24日审议通过并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了《湖南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在2022年秋季开学前,将全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规模占比市域内控制在5%以内,在此基础上个别占比较高的县可以控制在15%以内。也就是通过规模调控,将省域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规模占比控制在5%以内,个别占比较高的县控制在15%以内,两个目标都要同时达到。目前我省有11个市州占比均在5%以上,其余3个市州也接近5%,几乎没有调剂的空间,如有一个县不计入市州5%的统计范畴,全省就不可能如期完成中央规定的调减任务。
二、关于多方式安置民办学校教师
我厅高度重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安置,联合省人社厅多次开展调研。今年5月,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民办学校转公办学校后教师招考的指导性文件,多措并举妥善安置民办学校教师。
在社保兜底方面。为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湖南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编委、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8号)文件,明确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原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印发了《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文件,再次强调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提高教师退休后的保障水平。同时,考虑到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为了做好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解决参保人员后顾之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文件,明确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规定。从民办学校分流出的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户或其他方式灵活就业的,可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19〕11号)文件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社会保险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都要交费,退休时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享受待遇。
三、关于加大调减占比专项资金扶持力度
省级财政大力支持各地增加公办义务教育学位。一是我厅联合省财政厅统筹省级财政教育资金17.52亿元支持各地增加公办义务教育学位,制定了全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增加公办学位奖补资金支持方案,根据各地增加学位任务数、地方财政投入、财力分类分档等因素进行分配,目前首批8亿元省级资金已提请下拨。同时,还将对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低于5%的县市区予以专门资金奖补。二是省财政下达“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资金”176.84亿元。该专项资金为一次性财力补助,纳入财政直达资金范围,全部用于落实减税退费政策、弥补“三保”支出缺口、新冠疫情防控、债务还本付息、义务教育学校“民转公”和解决拖欠民营企业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历史签章等方面。我厅印发文件要求各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积极争取将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
四、关于统筹现有教育资源发挥最大效应
一是撤并学校及教育点。为切实提高乡村小规模学校教育质量,加快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2021年6月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学习推广新田经验进一步做好乡村小规模学校优化提质工作的通知》(湘教小组通〔2021〕4号)。为落实《通知》要求,推进乡村小规模学校优化提质工作落实落地,2021年7月,我厅下发了《关于做好乡村小规模学校优化提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教通〔2021〕198号),指导各地研究制定乡村小规模学校优化提质工作方案并稳妥推进实施。要求各地根据本地人口分布、地理特征、交通资源、城镇化进程和学龄人口流动及变化趋势,统筹县域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完全小学布局,科学设置乡村小规模学校。学校设置既要有利于为学生提供公平、有质量的教育,又要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学生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因校施策,不搞行政命令,不下停办指标,实行一校一策,宜停就停、宜并就并、宜留就留,坚决反对“一刀切”。2021年底,全省所有县市区均已制定了工作方案,全省5年内拟停办乡村小规模学校2800余所,拟提质改造学校3100余所。
二是减少教师队伍中的行政管理人员数量。2011年,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 义务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97号),明确普通初中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5%。普通小学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0%,并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
三是返聘部分退休教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有关精神和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银龄讲学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2018〕7号)精神,我省认真实施“银龄讲学计划”,充分利用退休教师优势资源,调动优秀退休教师继续投身教育的积极性,为加强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发挥了良好作用。过去两年,根据中央“银龄计划”实施方案,我省制定并下达了我省“银龄计划”通知,实际招募751名“银龄计划”教师,均安排到县级以下农村学校任教,重点安排到乡镇学校、村级学校(教学点)任教,进一步支持欠发达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讲学教师服务期间人事关系、现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按月发放工作经费用于补助教师的工作补贴、交通差旅费用及意外保险费等,讲学教师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照年人均2万元标准共同分担。分担的工作经费根据各受援县市区实际招募人数,采取据实结算的方式,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根据实际,提高工作经费补助标准。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要求,继续认真开展全省“银龄讲学计划”需求调研与预测工作,扎实做好“银龄讲学计划”,充分用好优质退休教师资源。
湖南省教育厅
2022年5月13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
联 系 人:刘继伟
联系单位:0731-84136793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2),省政府办公厅(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