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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007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1-05-25 11:16 【字体:




湘教复字〔2021177

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6007号建议的答复

肖志良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职称比例,增加中高级职称岗位的建议》收悉。经商省人社厅,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等措施,持续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培养选拔高素质教师队伍,增强广大中小学教师的成就感和获得感,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

    一、关于“适当增加中高级职务岗位职数的比例”的建议。2018年,我厅推动出台了《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822号),该《实施意见》中已经明确规定要适当提高中小学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我厅将认真贯彻落实好该《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一是根据《实施意见》的明确规定,适应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需要,调整中小学岗位设置方案,增设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二是进一步落实好《关于核定全省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2026号)要求,指导市州增设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岗位,合理确定岗位结构比例,优化岗位设置方案。

二、关于“对专家和优秀教师不占聘用岗位数”和“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延退的高级职称女教师不占聘用岗位数”的建议。201612月国家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明文规定: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我省2016年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湘人社发〔201650号),也明确提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现行政策,事业单位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在相应岗位职数限额内组织实施人员聘用工作,目前还不能完全超出岗位职数进行职称评审。

下一步,根据国家关于特设岗位的管理办法(正在研究制定),我省将出台特设岗位实施意见,事业单位根据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发展引进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等特殊需要,在常设岗位不足的情况下,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一般在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中设置,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三、关于“任教时间长的教师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职称”的建议。201910月我省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申报评价及管理办法》(湘职改办〔20198号),明确提出: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确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执行。目前,全国所有省份严格对表对标中央要求,事业单位原则上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我省探索实施了中小学职称评审职数三放开政策:一是岗位职数紧张的中小学校,可按照退多补少的原则,根据现在岗在聘下一评审年度年底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数申请相应评审职数,以解决部分优秀中小学教师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不能晋升职称的问题;二是建立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基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当地专业技术中级、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三是对在乡村学校从教累计满 30 年的男教师、满 25 年的女教师,且申报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2 年、申报时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目前还是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标准的教师实行职称评审职数单列统筹。同时,以下情况可由单位提交专项报告经市州、省直厅局、省属本科院校同意后报省职改办:(1)国家或省重大科研专项、重点学科、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急需紧缺人才,且愿意服务一定年限的,由所在单位提交专项报告;(2)长期援藏援疆援青任务或援外医疗任务结束、考核合格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称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申请单列评审职数,由所在单位提交专项报告;(3)已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同层级另一职称不受评审职数限制。

年满45周岁的女教师,年满50周岁的男教师,或连续任教20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年满50周岁的女教师,年满55周岁的男教师,或连续任教30年以上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择优申报的建议,下一步,我厅会同人社部门深入开展调研,摸清相关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并争取相关部门同意后,再合理确定。

四、关于“对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进行动态管理”的建议。一是《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14号)规定:加强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在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工作中,要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统筹安排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也就是把职数到校调整到职数到县更大的统筹范围。目前,我省正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二是会同人社部门开展调研,适时调整教育系统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适当提高中、高级结构比例,进一步畅通中小学教师晋升通道,增强教师的成就感和获得感,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

五、关于启动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建议。20199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918号),明确提出:在乡镇中小学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定期服务的基层职称制度。乡镇中小学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定期服务的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当地专业技术中级、高级结构比例。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全省首次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已于20214月份开展,经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现场答辩、网络公示等程序,何群等32位教师通过首次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现已报省职改办备案。各市州已基本制定了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具体操作细则,正按时间节点有序推进评审相关工作。下一步,我省将总结各地的经验做法,听取基层教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改进完善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中小学教师职称问题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教育厅

                                                                                 2021525

联系单位:湖南省教育厅教师处

联系电话:073184117881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2),省政府办公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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