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803号建议的答复

C类
湘教复字〔2017〕90号
关于对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
第1803号建议的答复
谢永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重点支出与财政收支挂钩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从2004年开始,我们每5年对全省所有县市区教育工作开展一轮督导评估。2013年,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印发《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2014年-2020年)》(湘政教督〔2013〕4号),决定开展第三轮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督导考核(以下称“两项督导评估考核”)。为减轻基层负担,避免重复检查,“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将以往多个督政项目进行整合后一并实施,其内容包括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综合性指标和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督导评估指标5个部分,每个部分均为100分,计分总和为该县(市、区)的最终得分。“落实教育经费投入‘两个比例、三个增长’”是综合性指标中的一项评估要点(不考核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规定:“1.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逐年增长;2.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3.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逐年增长”。之所以将上述内容作为硬性的考核指标,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2015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两个比例、三个增长”的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教育法》虽经过2009年、2015年两次修订,但“两个比例、三个增长”的规定一直没有改变。最新修订的《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第五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新修订的教育法再次明确了教育经费 “两个提高” “三个增长”的要求,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坚定决心。
新的《预算法》是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而最新修订的《教育法》是2015年12月27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习近平主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九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从时间上讲,新的《教育法》在新的《预算法》出台之后。因此,在“两项督导评估考核”中要求县市区的财政性教育投入做到“两个比例,三个增长”,是遵循党中央“依法治国”、“依法治教”要求的体现。
二是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入,是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但中央已明确教育不在“一般”之列,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4%,这是中央唯一保留的重点支出挂钩事项,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1月27日与教科文卫方面的代表座谈时,郑重承诺教育投入占GDP4%的投入比例要求不会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高度重视教育投入保障的结果。
三是近年来,我国教育经费总量大幅增加,但保障水平仍然偏低,各级各类教育生均经费仍然低于中上收入国家平均水平。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教育的薄弱环节还很多,差距还很大。教育是重要的社会民生事业,关系到每一个人,各级政府应担负起相应的职责,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当前,我省还有个别地方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一些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教育经费、教师待遇等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因此,将“两项督导评估考核”与财政收支挂钩也是从我省实际出发,督促县级政府保障教育投入、促进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四是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全国所有县市区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评估验收时,明确要求:“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近三年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并作为“一票否决”指标,我们参照了国家的相关做法。同时,在对“两项督导评估考核”教育经费投入指标的核查中,我们充分考虑各县市区的财政收支构成实际。第一,不盲目抬高教育经费法定增长基数。按照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指标规定,将公共财政教育支出(经费)核算口径缩小为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范的205教育支出科目口径(即不包括208科目的退休人员经费、210科目的医疗保险、221科目的住房公积金等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教育经费),较大幅度的缩小教育经费法定增长的基数;第二,当上级转移支付、财政一次性支出等因素造成增加财政不合理负担时,将有关经费进行同口径剔除,目的也是从实际出发,不加重县市区负担,既保障教育投入,也不干扰县市区统筹财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自主权。
在以后的工作过程中,我们也将进一步完善“两项督导评估考核”的指标体系与评估方式,不断优化教育经费投入的考核办法,为我省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教育厅
2017年6月12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教育厅教育督导处
联系电话:0731-85140026
抄 送:省人大联工委议案建议处、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