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加快学校安全立法 助推平安校园建设
省委教育工委维稳办主任刘静接受湖南教育政务网在线访谈。 摄影/王辉
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是开展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实施素质教育、保障教育强省建设的基础工作。安全大于天,安全无小事。在建设法治国家大背景下,如何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建设机制,以法律法规明晰学校安全管理职责,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护学生的安全,11月28日,省委教育工委维稳办主任刘静接受湖南教育政务网在线访谈,专门就“加快学校安全立法,助推平安校园建设”主题与网友互动交流。
溺水、意外伤害和交通事故是中小学生安全事故的重要方面
刘静在访谈中提出,从省内教育系统情况看,全省教育系统总体上维持了和谐稳定的局面,但涉校涉生的安全事故还是时有发生。综合来看有几个特点,一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有所抬头;二是校车管理安全隐患较多,存在超载、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无证驾驶以及学生接送制度不落实等现象,如今年7月10日湘潭市雨湖区一校车坠入水塘,造成11人死亡,事后查明该校车至少存在超载、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问题;三是校园性侵问题值得关注;四是学校食品卫生事件频发;五是意外死亡人数较多,溺水事故造成的群体性死亡尤其值得警惕。
2013年,我们根据厅委领导的指示,对2010年至2012年我省中小学学生死亡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这一阶段,中小学生意外死亡人数溺亡占61.06%,意外伤害占17.93%,交通事故占15.39%。可以看出,溺水、意外伤害和交通事故是中小学学生意外死亡的重要方面。进行这样的调查分析,可以帮助我们认清当前学校安全的形势和主要的影响因子,从而切实健全相关制度,强化应对措施。
近年我省校园及周边安全设施建设情况
网友“深蓝色”提问,目前我省校园及周边安全设施建设情况如何?刘静回答,据统计,至今年10月底,全省共有14200多所学校健全了安全保卫机构,9800多所学校配齐了校园安保人员,其中配备了专业保安人员19000余名,3100多所学校设立了警务室,12300多所学校聘请了法制副校长;同时校园安装治安视频监控探头57900多个,8200多所学校周边已完成交通标志和设施建设,应该说这几年来全省学校的安防建设已得到全面改善。但是客观地看,我省学校及周边安全设施建设,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城区与农村地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之间,还存在不平衡现象,目前偏远农村地区仍有相当一部分学校、幼儿园没有配保安或门卫,没有安装技防系统;学校门卫没有配备钢叉、警棍等简易的治安防范设备;一些农村寄宿制学校在消防、饮食卫生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少数学校(教学点)甚至没有围墙或大门,不能实行封闭式管理,治安防范能力弱,难以应对突发伤害事件。需要当地政府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确保校园及周边安全环境常态化。
学校安全形势严峻,需要制度建设保障学校安全
刘静介绍,我省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主要是四句话:以管理促平安、以制度促平安、以建设促平安、以队伍保平安。加强管理是确保校园安全的基石,是平安校园创建的基础。这里包括教学管理、教育管理、后勤管理等各个方面,涵盖教师管理、学生管理、校舍管理、活动管理等各种类型。只有把平安校园建设融入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才能从源头上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度的作用在于使管理规范、责任明确,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局面。要求各地各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制订的《中小学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等相关制度,所有教职员工包括学校聘用人员,都要履行“一岗双责”,并完善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落实。去年开始,在厅党组的高度重视下,湖南开始推动平安校园的项目化,通过三个层面推动平安校园的建设,在省本级教育经费里每年安排1400万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目前已经立项建设了43所平安高校、38个平安校园建设的先进县市区和550所省级中小学安全文明校园,通过项目带动,来辐射和引领全省的平安校园建设。优化队伍主要是推动学校安全管理干部的专业化和保安队伍的职业化。刘静认为,这四个措施里,最关键的是制度建设,这是起根本性、决定性作用的环节。
刘静说,他在今年8月11日的《中国教育报》上发表了一篇关于“校闹”事件频发的言论文章,分析了造成“校闹”事件频发的三个原因:法制缺失、政策缺陷和管理缺位。如何预防事故发生,教育部门、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和学生监护人到底有哪些职责?要保障学生安全,应该明确哪些基本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配备保安人数、监控探头、消防器材以及保安的防护装备等有无标准?安全事故发生以后,应该由谁来牵头调查处理?出了“校闹”事件,应该由那个部门依法处置?目前这都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加强学校安全立法,对推动整个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全社会民主法制化进程,都有着重要意义。
加快学校安全立法势在必行
刘静指出,现在往往是发生一起学校安全事故后,政府和相关部门就会来一个大反省、大问责,采取一些亡羊补牢的措施。亡羊补牢诚然需要,但是应该思考建立学校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刘静说,学校安全关系就是一种独特的社会关系。所谓学校安全关系,是指学校、教育、公安等行政机关,教师、学生、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围绕预防、处置学校突发事件产生的社会关系。学校安全关系是一种复合的社会关系,它不仅包括民事关系,也包括行政关系和刑事关系。这里的行政关系又包括隶属性的行政关系和一般性的行政关系,学校安全关系是一种如此复杂的关系。民法、行政法、刑法都难以单独对其进行全面调整。而学校的安全与稳定又是十分重要且非常敏感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厘清学校安全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基于学校安全关系的独特性制定专门条例,以全面调整学校安全关系,保障师生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我省学校安全立法的进展情况
湖南从去年11月份起启动学校安全立法工作,去年年底,向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申报将我省学校安全立法列为2014-2015年地方立法计划。今年3月,省教育厅成立了以厅长王柯敏任组长,副厅长肖国安、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王玉清任副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安全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同时组建了立法专家咨询小组和起草小组,并制定了明确的进度安排表。4-5月,按照厅领导的指示,起草小组分赴宁乡、益阳、桃江、邵阳、洞口、怀化、芷江等地进行考察调研,召开了近20个座谈会,根据大家的意见对初稿进行了几轮修改和反复讨论。今年6月27日,又召开立法专家的论证会,听取法学专家包括省政府法制办社会立法处的负责同志的意见和建议。9月,草案征求了教育厅10多个处室的意见。10月,草案初稿分送23个省直部门,征集相关部门的意见,已形成《条例》建议稿。最近,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已申报了2015年的地方立法计划。
《条例》(草案)作为地方性法规,将对学校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职责分工、事故责任和处理机制、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将较好的实现学校安全管理机制法制化,促进学校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
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有亮点
总体上看,我省学校安全《条例》建议稿在反映学校安全管理特点、突出立法特色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一是体现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突出了对教师和学生在学校安全管理中主体地位的尊重与保护。条例提出“以学生为本、以预防为主、以生命为先、以责任为重”的思想,始终把维护师生的人身安全摆在首位,使得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与精神得到很好的体现。
二是依法对学校安全管理作出全面规定,明确了学校应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明确了学校安全管理的五大机制,促进了学校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的完善,强化了学校安全管理的内容和职责。
三是规范了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方式以及各主体职责,落实了 “预防为主”的着力点。在条例里面对于学校的安全教育强调得很重,里面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安全课程的设置要求,而且对中小学和高校怎么样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把这个要求也延伸到相关部门,要求相关部门共同肩负起安全教育的职责,比如说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卫生、交通运输、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做好法制宣传和教育,事故和突发事件防范及应对等宣传工作,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有关的传染疾病流行、食品安全风险、交通、气象、地震等情况;提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和学校安全常识教育,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学校安全风险;条例也规定新闻媒体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学校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四是明确了学校教育的责任边界以及安全事故处理机制。我们在调研学校中发现,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承担了“无限责任”,长此以往,势必造成学校无法开展正常的教学活动、体育活动、课外实践活动,对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因此,条例明确了因八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同时,条例还对“校闹”的行为方式和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学校安全事故中受伤害的学生、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用合法方式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教职员工、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事故处理人员,限制其人身自由,阻碍正常工作或者生活;哄抢、损毁教育机构的设备、设施;或在学校拉横幅、张贴标语或者大字报、散发传单、制造噪音、堵门、占据通道、泼洒污秽物、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抢夺尸体、违规停尸,等等。对这些具体行为都列出来加以明确。以前高校出了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后,没有明确由谁来牵头处理,《条例》(草案)强调了属地政府的管理责任。
五是重视构建学校与举办者、有关行政部门及社会其他组织等的外部关系。《条例》(草案)在“总则”部分作出规定:维护学校安全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学校、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共同责任。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在“学校安全职责”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其举办学校安全所需设施设备建设、管理经费和学生安全事故人身伤害救助专项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行政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工作部门联动与协调机制。
移动互联网时代学校安全工作更需要明确责任
网友“一点儿”提问,现在是移动互联网时代,学校一出点事,手机上就全传播开了,您怎么看加强互联网舆论引导和利用互联网开展校园安全教育? 刘静回答,现在是一个自媒体时代、新媒体时代。一些有关安全事故的报道,可能行政部门还没有掌握,网络新闻早就报道出来了,我们要正确客观看待,沉着应对,没有必要过度紧张。从舆论监督角度讲,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客观地报道涉校涉生安全事故,也是一种责任。但是现在有一个倾向性问题,一些网络媒体对于安全事故的报道,有的报道失实,有的过度炒作。一些网络媒体过于追求时效性,没有去核实,或者为了吸引眼球,赚点击量,在报道方式上哗众取宠,搞所谓滚动播出、焦点回放、幕后跟踪、深度挖掘,甚至把一些事故中违法犯罪的细枝末节反映出来,不仅没有起到警示教育的效果,反而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当然,教育部门也要加强与网络媒体的互动,要用安全教育的正能量去占领网络空间,用青少年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让网络成为开展安全教育的重要平台。
有网友反映问题,现在秋游不敢秋游,集体活动不敢集体活动,连上体育课都提心吊胆,这就是乡村教育的现状。这不是教育的正常状态,请刘主任分析这个情况。刘静表示,应该说,这也是教育部门或学校的无奈之举,今年4月海南发生了一起组织学生春游时翻车的事故,后面就追责,校长被刑拘。这样的事例在全国还不少,出了学校安全事故,往往追责教育部门和学校比较多、比较重,追责其他部门相对比较少、比较轻,出了问题追责并没有错,但要明确责任边界,哪些是学校该负和能负的责任。这样的情况多了,就会造成学校因噎废食,不利于我们的教育改革和人才培养。我们制定《条例》(草案)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师生安全,特别是学生安全,同时也要为学校的人才培养、为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提供更好更宽松的环境。(章仙踪)